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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贸易较少受反倾销影响。

  二、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面临的新问题

  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少数大国频繁运用反倾销手段,是国际反倾销的一个新特征。90年代中期以前,发达国家是对我出口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至今反倾销涉案金额欧美仍占大头,但近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加,少数发展中大国的立案数量已超过发达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程序不规范,造成我国被采取措施的比例大大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一)  反倾销对我一般贸易出口损害更大

  我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以一般贸易为主,出口商品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和资源密集产业,与发展中国家相同产业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一些发展中大国仍实行市场保护或进口替代的工业化政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很高。我国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业往往是反倾销的主要对象。近年来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速明显低于加工贸易出口增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二)反倾销阻碍我推行“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尽管我国对印度、阿根廷、南非、巴西等国出口很少,每个国家占我国出口总额比例都不到1%,但这些国家市场潜力大,在发展中国家中影响大,又是使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这些国家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不仅阻碍我商品进入当地市场,而且可能产生示范效应,引发其他发展中国家效仿它们的做法,对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推进具有明显阻碍作用。

  (三)出口秩序混乱问题在发展中国家表现更为突出

  对新开拓的市场一哄而上、低价竞销,是我国出口秩序混乱的顽症。据我驻外机构反映,中国商品在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并非没有市场,而是市场开拓刚见成效,中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就接踵而至,引起当地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其政府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措施。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否则难免重蹈丢失东欧和俄罗斯市场的覆辙。

  (四)“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贯彻越来越缺乏手段

  在各级外经贸部门与外贸企业脱钩的情况下,基于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模式而提出的“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已很难贯彻。所谓“谁应诉谁受益”,主要是指政府在分配出口专营权或配额时优先考虑积极应诉的企业,而目前外贸经营权已经放开,大部分产品的出口已无需配额,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对企业进行奖惩的行政手段,起不到推动涉案企业积极应诉的作用。

  (五)我国处理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缺乏经验和政策指导

  随着我国出口制造业的发展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大国之间的各种贸易摩擦在所难免。现行的地区政策、国别政策已难以适应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企业普遍反映,遭遇反倾销调查时得不到政府及驻外使领馆的支持,也不知如何获得支持。而政府出面:一是有助于进口国调查机关采取审慎态度,公正裁决;二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进口国施加压力,使后者综合权衡双边贸易关系,避免采取严厉的反倾销措施;三是在我方胜诉无望的情况下寻求中止协议的达成;四是可以为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作证。

  (六)政府向企业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不够

  目前,大量的信息还掌握在各政府部门手中,而这些信息大部分都不公开对外提供。企业找不到可信的数据来源,连了解掌握国内本产业的基本情况都十分困难(行业协会和商会也缺乏相关信息资料),对反倾销发起国和潜在“替代国”  市场情况的了解就更加困难。

  (七)协会和商会组织企业应诉的能力不足、配合不力

  各国中介机构在组织企业反倾销应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而我国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差距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是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仍保留着部门分割的烙印,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人为造成分工不明确,服务质量不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无法正常沟通信息资料。一些希望参加应诉的企业得不到相关信息;绝大部分生产企业得不到起码的指导和帮助,不知道如何参与应诉活动。此外,经费不足的问题也制约了协会和商会服务能力的提高。在这方面,行业协会收费标准大大低于商会,问题更为突出。

  上述分析表明,造成我国出口商品在少数发展中国家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方的原因,也有我方的原因;既有与发达国家反倾销案件相似的问题,也有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问题。我国在加入WTO后15年内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和就业的目的,都会更多地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三、对策建议

  (一)利用市场纪律促使企业积极应诉

  我国对俄贸易曾因出口秩序混乱而丧失了巨大的潜在商机,这一情况又在一些发展中大国重演。对少数扰乱出口秩序而又不应诉的企业,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缺乏手段,难以落实,建议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将少数害群之马在媒体上曝光,降低其信用等级,切断其资金来源和供货渠道,使其为不应诉付出代价,即“谁不应诉谁受损”。

  (二)通过立法重组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企业自律维权组织

  与第一条建议相联系,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鼓励企业自下而上改组或重建行业自律维权组织。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作为反倾销的应诉组织单位,在法律上应处于平等地位,也无须人为划分应诉中的职能。无论商会或协会,应通过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按照“谁不应诉谁受损”的原则促使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协会和商会应以会员缴纳的会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会费标准应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不应由行政部门制定。

  (三)促进国内商业性中介服务市场的发育

  作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在帮助企业应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为中介服务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如加强宣传力度,促使企业认识中介机构的作用和价值,制定法规、确立收费标准,等等。

  (四)政府对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应做出适当反应

  尽管WTO的反倾销条款

对政府反倾销做出了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政府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无所作为。实际上,当反倾销涉及本国重要出口产品或重要出口市场时,当事国政府一般都会做出反应。即使是法律和程序相对不规范的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经过积极辩诉,结合我国政府的适时出面支持,仍然存在胜诉的可能。首先,有关部门应针对少数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的新形势,主动开展双边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包括落实“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解决反倾销法律和程序不规范问题;其次,应向企业公开要求政府出面磋商的申请渠道和程序,并公布磋商的结果;第三,对立案国违反WTO规则导致我国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政府部门应有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预案。

  (五)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对案发率高的敏感产品和敏感国家实行重点监控,及时通报国外相关市场和产品的价格信息,以及反倾销动态,避免出现企业一哄而上、低价竞销的情况。对资源性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实施符合WTO规则的主动限制措施,例如以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为理由征收出口税。?

  (六)政府应为企业应诉提供服务和便利

  当前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搜集信息困难,既包括国外信息,如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选择替代国计算价格和成本的方法、替代国相关产品的信息等,也包括国内的信息,如证明相关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信息等。二是人力资源匮乏,包括小语种翻译人员,熟悉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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