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比较
服务贸易自由化。欧盟还在《洛美协定》的基础上,与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签订了《科托努协定》,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国合作关系。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亚洲的贸易合作,欧盟与亚洲以定期召开亚欧首脑会议和亚欧商务论坛的方式建立了新的合作伙伴关系。可见,欧盟开始把其经济集团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较高的欧洲发达国家和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相互融合,标志着欧盟传统的一体化模式在该地区正在被打破,该区域一体化组织正在由封闭走向开放或比以前有了较高程度的开放性。
2.APEC的发展趋势
经过多年发展,随着发达成员主导APEC发展方向的趋势得到加强,APEC出现了逐步向机制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即其中的非强制性成分在减少,而强制性成分在增加。
(1)有关机构建设和高层会议制度化。1992年,《曼谷宣言》决定在新加坡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标志着APEC走上了机制化道路。1993年,APEC决定每年定期举行首脑非正式会议,将协商的时间框架机制化。APEC形成了从高官会到部长级会议再到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三层决策结构,并以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做出的“承诺”作为实施决议的保证。这增强了APEC的硬性约束力,任何议程一旦达成共识或进行了承诺,就具有“隐形压力”。
(2)贸易投资自由化途径呈现出机制化倾向。APEC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时间表来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构成硬约束。为使各成员国的单边行动计划具有可比性和透明性,APEC贸易与投资委员会设计了标准化格式文件,并配备了一套以修改、审评为内容的保障机制,体现了对成员更加一致和硬性的要求。随着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化,集体行动计划无疑将继续增加,这使“自愿灵活”的空间逐渐缩小,依靠舆论压力和形象促进的软约束将演变成集体行动的时间承诺和变相的硬约束。
(3)议事规则的硬性约束趋势。温哥华会议确定的自愿部门提前自由化(EVSL),违背了APEC一贯倡导的自愿和协调一致原则,体现了真正的“硬”行动。EVSL尽管名义上是自愿的,但实际上标志着从自愿向谈判的转变,某些APEC专家认为这是典型的关贸谈判方式,远离了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单边计划。此外,APEC在协商方面也趋向于强制性,“协商一致”原则蜕变成为“灵活协商”或“实质性多数”方式,从而使多数意见形成主导势力,敦促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成员调整自己的立场。
(4)争端调解机制。《大阪行动议程》对APEC的争端解决机制制定了目标、准则和集体行动框架,将争端解决内容分为APEC成员政府之间的争端、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争端和私营企业之间的争端。1996年,APEC在菲律宾高官会上就APEC争端调解的性质和程序作了深入探讨,并通过了各成员的单边行动方案。随着APEC机构的不断发展,成员间经济贸易摩擦和争端日益频繁,争端调解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
今后,欧盟和APEC以前所各自拥有的独特性质将逐渐变为二者的共性。欧盟正积极为实现政治一体化而努力,同时,它在发展趋势上还呈现出松散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特征。而APEC在奉行开放的地区主义的同时,正致力于加强机制建设,各成员之间的经济联系将进一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APEC正在成为一个更加紧密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参考文献】
[1] European Economy:Annual Economic Report for,StatisticalAnnex,Table 40~41,1995.
[2] 〔日〕通商白皮书.1995:290.
[3] 山泽逸平(Ippei Yamazawa)署名文章《APEC的最新进展》.
[4] 维尔纳·魏登费尔德.欧洲联盟与欧洲一体化手册.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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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PEC的发展趋势
经过多年发展,随着发达成员主导APEC发展方向的趋势得到加强,APEC出现了逐步向机制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即其中的非强制性成分在减少,而强制性成分在增加。
(1)有关机构建设和高层会议制度化。1992年,《曼谷宣言》决定在新加坡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标志着APEC走上了机制化道路。1993年,APEC决定每年定期举行首脑非正式会议,将协商的时间框架机制化。APEC形成了从高官会到部长级会议再到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三层决策结构,并以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做出的“承诺”作为实施决议的保证。这增强了APEC的硬性约束力,任何议程一旦达成共识或进行了承诺,就具有“隐形压力”。
(2)贸易投资自由化途径呈现出机制化倾向。APEC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时间表来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构成硬约束。为使各成员国的单边行动计划具有可比性和透明性,APEC贸易与投资委员会设计了标准化格式文件,并配备了一套以修改、审评为内容的保障机制,体现了对成员更加一致和硬性的要求。随着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化,集体行动计划无疑将继续增加,这使“自愿灵活”的空间逐渐缩小,依靠舆论压力和形象促进的软约束将演变成集体行动的时间承诺和变相的硬约束。
(3)议事规则的硬性约束趋势。温哥华会议确定的自愿部门提前自由化(EVSL),违背了APEC一贯倡导的自愿和协调一致原则,体现了真正的“硬”行动。EVSL尽管名义上是自愿的,但实际上标志着从自愿向谈判的转变,某些APEC专家认为这是典型的关贸谈判方式,远离了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单边计划。此外,APEC在协商方面也趋向于强制性,“协商一致”原则蜕变成为“灵活协商”或“实质性多数”方式,从而使多数意见形成主导势力,敦促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成员调整自己的立场。
(4)争端调解机制。《大阪行动议程》对APEC的争端解决机制制定了目标、准则和集体行动框架,将争端解决内容分为APEC成员政府之间的争端、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争端和私营企业之间的争端。1996年,APEC在菲律宾高官会上就APEC争端调解的性质和程序作了深入探讨,并通过了各成员的单边行动方案。随着APEC机构的不断发展,成员间经济贸易摩擦和争端日益频繁,争端调解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
今后,欧盟和APEC以前所各自拥有的独特性质将逐渐变为二者的共性。欧盟正积极为实现政治一体化而努力,同时,它在发展趋势上还呈现出松散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特征。而APEC在奉行开放的地区主义的同时,正致力于加强机制建设,各成员之间的经济联系将进一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APEC正在成为一个更加紧密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参考文献】
[1] European Economy:Annual Economic Report for,StatisticalAnnex,Table 40~41,1995.
[2] 〔日〕通商白皮书.1995:290.
[3] 山泽逸平(Ippei Yamazawa)署名文章《APEC的最新进展》.
[4] 维尔纳·魏登费尔德.欧洲联盟与欧洲一体化手册.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