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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此时,芝加哥学派主导下的过分宽松的反托拉斯政策开始令许多人感到不安。在这个时期,一批支持新产业组织理论的经济学家和法律界人士在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担任了关键职务,如任助理司法部长的克雷恩(Klein)、任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的皮托夫斯基(Pitofsky),以及在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任首席经济学家的夏皮罗等。在支持中小企业的民主党当政期间,他们的许多政策主张得以付诸实践。
在1992年的柯达案中,最高法院首次大篇幅地引用了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驳斥了下级法院判案时所采用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同时还强调,用简单的经济学理论来代替对“市场现实”的细致分析是危险的。柯达案成了一桩标志性的案件,它表明最高法院对芝加哥学派的分析方法和观点产生了质疑,并且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在法庭的审判中必须对策略行为加以详细分析。自此,大企业的策略行为开始受到反托拉斯当局的认真对待,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和概念在为数不少的案例以及政策条文的修订中得到了反托拉斯行政机构或法院的采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从前一时期的过于宽松逐步转向温和的干预。很多学者便以这个案件为分水岭将1992年以后的阶段称为“后芝加哥时代”。
二、新产业组织理论的主张及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转变
美国较为分散的反托拉斯权力结构(两个联邦行政机构、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几十个地区法院都拥有各自的管辖权)使新观点可以从某个局部向整个反托拉斯体系渗透。这使新产业组织理论能够在芝加哥学派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仍然对美国反托拉斯政策产生影响,从而“将被芝加哥学派关上了的反托拉斯大门重新开启”(Baker,2002)。下文将采取与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尤其是芝加哥学派进行对比的方式,介绍新产业组织理论在几个重要的反托拉斯问题上的主张及其对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影响。
1.进入壁垒
哈佛学派将进入壁垒视为决定企业行为的外生变量,认为现有企业的绝对成本优势以及规模经济优势是进入壁垒的主要来源。芝加哥学派则认为,只有法规方面的限制才构成进入障碍。只要取消了对市场进入的法律限制,市场就能有效运行。可竞争的市场理论进一步发展了这种观点,根据这一理论,只要不存在沉没成本,企业进出市场就没有障碍,即使市场集中度很高,也存在潜在进入者“打了就跑”式的竞争压力,市场仍能达到竞争性均衡(Baumol等,1982)。
1979年,新产业组织理论的代表人物萨勒普突破了传统理论将进入壁垒作为外生变量的观念,他指出进入壁垒完全可能是由企业行为所决定的内生变量,同时给出了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企业采取某种在其受到进入壁垒保护的情况下不会采取的行动,并且产生了阻碍其他企业进入的效果,则这种行动就叫做策略性进入壁垒(strategicbarrier to entry)。在此基础上,施瓦兹等人(Schwartz and Reynolds,1983)批评芝加哥学派忽视了沉没成本的现实性。他们认为,只要进入需要大量沉没成本,则现有企业在面临进入威胁时会迅速地以削价来作出反应,潜在进入者会意识到这样的低价可能无法弥补沉没成本,从而打消进入的念头。这种观点很快就产生了影响。1992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修改了合并指导条例,明确承认沉没成本的现实性,以及在存在沉没成本的情况下企业策略行为导致进入壁垒的可能性。
2.合谋
传统的合谋理论认为当产业内企业数目足够少时,企业间某种形式的默契是肯定要发生的。芝加哥学派的斯蒂格勒(Stigler,1964)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要达成合谋,寡头间首先必须达成一致,并且能够察觉任何偏离这种一致的行为,而企业背离协议独自削价总是比遵守协议更加有利可图,因此企业要达成并维持合作是困难的。对此新产业组织理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首先,当企业可以通过“无成本的沟通”(cheaptalk),例如在媒体上宣布报价来交流信息时,寻求达成一致就不像斯蒂格勒所想的那样难(Farrell and Matthew,1996);其次,在协议的维持方面,在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企业背离协议的激励的确远比遵守协议要大得多。但是在无限重复的博弈模型中,企业会考虑到自己背离协议会使市场转向新的均衡,从而这一行为就不一定对其有利。因此即使企业数目很多,默契或者合谋也是可能的,在具有足够大的惩罚威胁的情况下,联合起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将是一种均衡的结果(Shapiro,1989)。此外,新产业组织理论进一步指出,企业还可以借助一些行为消除行业中的不确定性,提高与对手实行价格配比的能力,从而帮助默契的达成和维持,如价格领导者事先单独发出信号或者事后迅速散布信息,实行标准化以简化该产业内部的决策变量从而使一致易于达成,通过“最惠顾客条款”降低每个卖方削价的动机等等,并将这些做法统称为“促成合谋的行为”(Salop,1986)。
3.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
寡头或支配性企业可以单独采取攻击性的行动来排挤竞争对手,如掠夺性定价、排他性交易、价格歧视、拒绝交易等。其中争论最多的是掠夺性定价和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将在下文“垂直限制”部分进行分析)。
在哈佛学派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对大企业的敌视达到了顶峰,掠夺性定价常常是用来指控大企业的重要理由。1975年,两位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阿里德和特纳(Areeda and Turner)率先抨击了这种政策立场。他们认为,由于价格战带来的损失是按市场份额分担的,而支配性企业的规模远大于其竞争对手,因此其遭受的损失将更大。即使成功地将对手逐出市场,如果其后没有进入壁垒的保护,支配性企业的提价行为只会吸引他人进入市场,从而无法收回其最初因为削价而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芝加哥学派看来,掠夺性定价是非理性的和少见的,不必对其进行管制。作为这种观点的反映,阿里德和特纳提出的AT检验(将短期边际成本
而新产业组织理论则批评芝加哥学派忽视了信息的不完全性。如果信息是完全的,那么掠夺性定价的确很难解释,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或者企业承受暂时性损失的能力不同的情况下,掠夺性定价是完全有可能的。由于掠夺性定价的实质是企业牺牲短期利益以换取长期利益,因此它自然就是跨时期的策略行为(Williamson,1977),而AT检验并没有对掠夺性定价的动态性和策略性特征予以考虑。在对寡头市场上企业策略行为进行详细描述的模型中,运用低价成功地阻止进入或者引诱退出并不要求价格满足AT检验。在“深钱袋”模型中,当支配性企业的资金来源——如在资金市场上融资的能力——比对手雄厚时,支配性企业就能最终战胜对手。还有研究表明,如果支配性企业可以通过对当前的进入威胁作出强烈反应来给出一种信号,表示它会在以后的时间或者不同的地区对进入采取同样的措施,则它就能阻止潜在的竞争者进入(Milgrom and Roberts,1982)。
4.垂直限制
在哈佛学派看来,市场力不仅来自水平限制,而且也可以由垂直限制产生,因此垂直限制是可疑的行为。而芝加哥学派认为,垂直限制是对市场不完善如外部性、搭便车、不确定性等所作出的反应,不论是排他性交易、捆绑销售、地区限制,还是转售价格维持通常都具有增进效率的作用。因此,除非是在极端的情况下,非价格垂直限制一般都应得到批准。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从西尔维尼亚案到90年代初,垂直限制很少受到干预。
新产业组织理论对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后者拒绝考虑垂直限制和策略性目标存在联系的可能,得出的观点过于片面。虽然垂直限制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率,但是其总的福利效果则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在生产同质产品的市场中,拥有实际或潜在市场能力的企业可以借助垂直限制来提高进入壁垒的能力或者巩固市场能力(Hart and Tirole,1990)。因此必须针对不同激励构造多种模型,才能将有利于消费者的垂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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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2年的柯达案中,最高法院首次大篇幅地引用了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驳斥了下级法院判案时所采用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同时还强调,用简单的经济学理论来代替对“市场现实”的细致分析是危险的。柯达案成了一桩标志性的案件,它表明最高法院对芝加哥学派的分析方法和观点产生了质疑,并且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在法庭的审判中必须对策略行为加以详细分析。自此,大企业的策略行为开始受到反托拉斯当局的认真对待,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和概念在为数不少的案例以及政策条文的修订中得到了反托拉斯行政机构或法院的采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从前一时期的过于宽松逐步转向温和的干预。很多学者便以这个案件为分水岭将1992年以后的阶段称为“后芝加哥时代”。
二、新产业组织理论的主张及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转变
美国较为分散的反托拉斯权力结构(两个联邦行政机构、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几十个地区法院都拥有各自的管辖权)使新观点可以从某个局部向整个反托拉斯体系渗透。这使新产业组织理论能够在芝加哥学派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仍然对美国反托拉斯政策产生影响,从而“将被芝加哥学派关上了的反托拉斯大门重新开启”(Baker,2002)。下文将采取与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尤其是芝加哥学派进行对比的方式,介绍新产业组织理论在几个重要的反托拉斯问题上的主张及其对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影响。
1.进入壁垒
哈佛学派将进入壁垒视为决定企业行为的外生变量,认为现有企业的绝对成本优势以及规模经济优势是进入壁垒的主要来源。芝加哥学派则认为,只有法规方面的限制才构成进入障碍。只要取消了对市场进入的法律限制,市场就能有效运行。可竞争的市场理论进一步发展了这种观点,根据这一理论,只要不存在沉没成本,企业进出市场就没有障碍,即使市场集中度很高,也存在潜在进入者“打了就跑”式的竞争压力,市场仍能达到竞争性均衡(Baumol等,1982)。
1979年,新产业组织理论的代表人物萨勒普突破了传统理论将进入壁垒作为外生变量的观念,他指出进入壁垒完全可能是由企业行为所决定的内生变量,同时给出了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企业采取某种在其受到进入壁垒保护的情况下不会采取的行动,并且产生了阻碍其他企业进入的效果,则这种行动就叫做策略性进入壁垒(strategicbarrier to entry)。在此基础上,施瓦兹等人(Schwartz and Reynolds,1983)批评芝加哥学派忽视了沉没成本的现实性。他们认为,只要进入需要大量沉没成本,则现有企业在面临进入威胁时会迅速地以削价来作出反应,潜在进入者会意识到这样的低价可能无法弥补沉没成本,从而打消进入的念头。这种观点很快就产生了影响。1992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修改了合并指导条例,明确承认沉没成本的现实性,以及在存在沉没成本的情况下企业策略行为导致进入壁垒的可能性。
2.合谋
传统的合谋理论认为当产业内企业数目足够少时,企业间某种形式的默契是肯定要发生的。芝加哥学派的斯蒂格勒(Stigler,1964)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要达成合谋,寡头间首先必须达成一致,并且能够察觉任何偏离这种一致的行为,而企业背离协议独自削价总是比遵守协议更加有利可图,因此企业要达成并维持合作是困难的。对此新产业组织理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首先,当企业可以通过“无成本的沟通”(cheaptalk),例如在媒体上宣布报价来交流信息时,寻求达成一致就不像斯蒂格勒所想的那样难(Farrell and Matthew,1996);其次,在协议的维持方面,在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企业背离协议的激励的确远比遵守协议要大得多。但是在无限重复的博弈模型中,企业会考虑到自己背离协议会使市场转向新的均衡,从而这一行为就不一定对其有利。因此即使企业数目很多,默契或者合谋也是可能的,在具有足够大的惩罚威胁的情况下,联合起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将是一种均衡的结果(Shapiro,1989)。此外,新产业组织理论进一步指出,企业还可以借助一些行为消除行业中的不确定性,提高与对手实行价格配比的能力,从而帮助默契的达成和维持,如价格领导者事先单独发出信号或者事后迅速散布信息,实行标准化以简化该产业内部的决策变量从而使一致易于达成,通过“最惠顾客条款”降低每个卖方削价的动机等等,并将这些做法统称为“促成合谋的行为”(Salop,1986)。
3.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
寡头或支配性企业可以单独采取攻击性的行动来排挤竞争对手,如掠夺性定价、排他性交易、价格歧视、拒绝交易等。其中争论最多的是掠夺性定价和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将在下文“垂直限制”部分进行分析)。
在哈佛学派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对大企业的敌视达到了顶峰,掠夺性定价常常是用来指控大企业的重要理由。1975年,两位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阿里德和特纳(Areeda and Turner)率先抨击了这种政策立场。他们认为,由于价格战带来的损失是按市场份额分担的,而支配性企业的规模远大于其竞争对手,因此其遭受的损失将更大。即使成功地将对手逐出市场,如果其后没有进入壁垒的保护,支配性企业的提价行为只会吸引他人进入市场,从而无法收回其最初因为削价而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芝加哥学派看来,掠夺性定价是非理性的和少见的,不必对其进行管制。作为这种观点的反映,阿里德和特纳提出的AT检验(将短期边际成本
作为衡量价格合法与否的标准)得到了美国反托拉斯当局的采用。
而新产业组织理论则批评芝加哥学派忽视了信息的不完全性。如果信息是完全的,那么掠夺性定价的确很难解释,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或者企业承受暂时性损失的能力不同的情况下,掠夺性定价是完全有可能的。由于掠夺性定价的实质是企业牺牲短期利益以换取长期利益,因此它自然就是跨时期的策略行为(Williamson,1977),而AT检验并没有对掠夺性定价的动态性和策略性特征予以考虑。在对寡头市场上企业策略行为进行详细描述的模型中,运用低价成功地阻止进入或者引诱退出并不要求价格满足AT检验。在“深钱袋”模型中,当支配性企业的资金来源——如在资金市场上融资的能力——比对手雄厚时,支配性企业就能最终战胜对手。还有研究表明,如果支配性企业可以通过对当前的进入威胁作出强烈反应来给出一种信号,表示它会在以后的时间或者不同的地区对进入采取同样的措施,则它就能阻止潜在的竞争者进入(Milgrom and Roberts,1982)。
4.垂直限制
在哈佛学派看来,市场力不仅来自水平限制,而且也可以由垂直限制产生,因此垂直限制是可疑的行为。而芝加哥学派认为,垂直限制是对市场不完善如外部性、搭便车、不确定性等所作出的反应,不论是排他性交易、捆绑销售、地区限制,还是转售价格维持通常都具有增进效率的作用。因此,除非是在极端的情况下,非价格垂直限制一般都应得到批准。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从西尔维尼亚案到90年代初,垂直限制很少受到干预。
新产业组织理论对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后者拒绝考虑垂直限制和策略性目标存在联系的可能,得出的观点过于片面。虽然垂直限制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率,但是其总的福利效果则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在生产同质产品的市场中,拥有实际或潜在市场能力的企业可以借助垂直限制来提高进入壁垒的能力或者巩固市场能力(Hart and Tirole,1990)。因此必须针对不同激励构造多种模型,才能将有利于消费者的垂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