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制和以牺牲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为代价来增进自身效率的垂直限制区分开来。
90年代以来包括微软案在内的几个很有影响的案件都涉及了垂直限制问题。围绕微软的排他性交易和捆绑销售的争论尤为激烈,限于篇幅,在此只对排他性交易进行分析。芝加哥学派认为,企业采取排他性交易是为了解决搭便车问题。但是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博弈模型则揭示,由于排他性合同对非合同签订方会产生外部性(如阻碍其他制造商获得零售渠道从而提高进入壁垒的能力),因此可以提高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成本(Salop and Scheffman,1987)。在这种新观点的推动下,90年代,反托拉斯当局开始认真对待排他性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司法部对多个支配性企业的排他性行为进行了起诉,而且对各种形式的排他性行为的评价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使竞争对手成本提高”这一说法。
5.网络效应
网络效应的存在使信息产业中规模经济的来源(如操作系统的价值随着其他使用这一系统的用户的增多而上升)以及随之产生的进入壁垒不同于传统产业,从而企业的竞争策略也明显不同。信息产业问题已成为美国反托拉斯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重大挑战,微软案更是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人们普遍认为,芝加哥学派采用的标准的新古典均衡分析并不适合处理以动态不均衡为特征的信息产业问题,相反,策略行为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才有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针对网络效应下企业策略行为的研究大量涌现,成为新产业组织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些研究一方面指出,网络效应使拥有软件业等产业的有效市场结构可能不是寡头市场而是完全垄断,但是另一方面又反对一些人就此提出的“反托拉斯已不适用于信息产业”的观点,因为正是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最终结果可能是并非最好的产品占据了支配地位。所以当冒尖(tipping,即在网络效应作用下企业迅速成长为支配性的甚至独家垄断的企业)的可能性存在时,合并、捆绑交易、排他性交易和掠夺性定价等使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都比一般情况更具危害性。而且即使是合法地利用网络效应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能通过将消费者锁定在已有产品和服务上来排挤竞争对手(Shapiro and Varian,1999)。锁定现象使软件业等产业可以存在很高的进入壁垒,也使垄断一旦形成就难以逆转(Litan and Shapiro,2001),同时网络效应也使一些传统竞争策略以外的行为如标准制定、兼容性等受到关注。根据新产业组织理论,当网络间存在兼容性时,冒尖是不可能的,从而网络效应就不再是市场份额的驱动因素;当网络不兼容时,才可能出现冒尖,在这种情况下,某种软件的主导供应商就有动力去阻止其他厂商提供兼容性的产品,并会采取播发广告、提前宣布即将推出的产品等策略行为使潜在用户相信它的标准最终将占上风。因此兼容与否直接决定竞争的性质和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但是新产业组织理论也指出,信息产业发展的巨大不确定性使政府很难准确把握企业行为在将来产生的后果,因此干预应该很谨慎。
新产业组织理论关于网络效应下企业策略行为的观点在1995年和1998年对微软提起的诉讼中均被司法部用作关键的理论支持。司法部认为微软的Windows系统拥有很大的用户安装基础,而且基于Windows的应用软件很多,所以转向另一种不兼容的操作系统所花费的数据转换成本很高,从而导致实际和潜在用户均被锁定。司法部将其称为“应用程序壁垒”,并据此认定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拥有很大的市场力。司法部还声称,微软通过排他性交易提高了Netscape和Java在市场上获得的成本,阻碍其达到产生网络正反馈效应的临界值,目的是扼杀一种将来可能对Windows系统构成威胁的新平台。上诉法院虽然反对地区法院拆分微软的决定,但是它对这种分析的基本认可表达了一种明确的、具有深远意义的立场:信息产业并不能因为市场的易变性而免于反托拉斯监管;该产业中的支配性企业必须合法地竞争而不能运用市场力排挤新技术。
三、评价与展望
到目前为止,尽管新产业组织理论还没有占据美国反托拉斯分析的主导地位,但是它对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影响已经非常明显,企业策略行为已成为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重要领域,政策的干预倾向也比芝加哥时代有所加强。
新产业组织理论提供的丰富的博弈论模型十分贴近现实中复杂的非价格竞争行为。这些模型加上新的计量工具,使得反托拉斯当局能够更精确地衡量企业行为的激励和效果,而具体案例的判决正需要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济模型来提供有力的解释。从这个方面来说,新产业组织理论提供了比芝加哥学派价格理论更为严密的反托拉斯分析方法,关于企业策略行为的研究有可能成为反托拉斯分析的一般原则。
但是,新产业组织理论要真正发挥这种作用还存在一些障碍。首先,在将其提出的标准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则方面有一定困难。复杂的模型和数学工具为法官和行政官员理解和接受其作为裁决的依据造成了障
【参考文献】
1.Schmalensee,R.,1982,Antitrust and the New Industrial Economics,i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72,pp.24~28.
2.陈秀山,1997,《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商务印书馆,第86~91页。
3.Williamson,O.E.,1977,Predatory Pricing:A Strategic and Welfare Analysis,in Yale Law
Journal,Vol.87,pp.284~340.
4.Tirole,J.,1989,The Theory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The MIT Press.
5.Baker,J.B.,2002,A Preface to Post-Chicago Antitrust,in http://papers.ssrn.com
6.Baumol,W.J.,Panzar,J.C.and Willig,R.D.,1982,Contestable Markets and the Theory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8770.html
90年代以来包括微软案在内的几个很有影响的案件都涉及了垂直限制问题。围绕微软的排他性交易和捆绑销售的争论尤为激烈,限于篇幅,在此只对排他性交易进行分析。芝加哥学派认为,企业采取排他性交易是为了解决搭便车问题。但是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博弈模型则揭示,由于排他性合同对非合同签订方会产生外部性(如阻碍其他制造商获得零售渠道从而提高进入壁垒的能力),因此可以提高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成本(Salop and Scheffman,1987)。在这种新观点的推动下,90年代,反托拉斯当局开始认真对待排他性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司法部对多个支配性企业的排他性行为进行了起诉,而且对各种形式的排他性行为的评价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使竞争对手成本提高”这一说法。
5.网络效应
网络效应的存在使信息产业中规模经济的来源(如操作系统的价值随着其他使用这一系统的用户的增多而上升)以及随之产生的进入壁垒不同于传统产业,从而企业的竞争策略也明显不同。信息产业问题已成为美国反托拉斯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重大挑战,微软案更是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人们普遍认为,芝加哥学派采用的标准的新古典均衡分析并不适合处理以动态不均衡为特征的信息产业问题,相反,策略行为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才有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针对网络效应下企业策略行为的研究大量涌现,成为新产业组织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些研究一方面指出,网络效应使拥有软件业等产业的有效市场结构可能不是寡头市场而是完全垄断,但是另一方面又反对一些人就此提出的“反托拉斯已不适用于信息产业”的观点,因为正是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最终结果可能是并非最好的产品占据了支配地位。所以当冒尖(tipping,即在网络效应作用下企业迅速成长为支配性的甚至独家垄断的企业)的可能性存在时,合并、捆绑交易、排他性交易和掠夺性定价等使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都比一般情况更具危害性。而且即使是合法地利用网络效应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能通过将消费者锁定在已有产品和服务上来排挤竞争对手(Shapiro and Varian,1999)。锁定现象使软件业等产业可以存在很高的进入壁垒,也使垄断一旦形成就难以逆转(Litan and Shapiro,2001),同时网络效应也使一些传统竞争策略以外的行为如标准制定、兼容性等受到关注。根据新产业组织理论,当网络间存在兼容性时,冒尖是不可能的,从而网络效应就不再是市场份额的驱动因素;当网络不兼容时,才可能出现冒尖,在这种情况下,某种软件的主导供应商就有动力去阻止其他厂商提供兼容性的产品,并会采取播发广告、提前宣布即将推出的产品等策略行为使潜在用户相信它的标准最终将占上风。因此兼容与否直接决定竞争的性质和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但是新产业组织理论也指出,信息产业发展的巨大不确定性使政府很难准确把握企业行为在将来产生的后果,因此干预应该很谨慎。
新产业组织理论关于网络效应下企业策略行为的观点在1995年和1998年对微软提起的诉讼中均被司法部用作关键的理论支持。司法部认为微软的Windows系统拥有很大的用户安装基础,而且基于Windows的应用软件很多,所以转向另一种不兼容的操作系统所花费的数据转换成本很高,从而导致实际和潜在用户均被锁定。司法部将其称为“应用程序壁垒”,并据此认定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拥有很大的市场力。司法部还声称,微软通过排他性交易提高了Netscape和Java在市场上获得的成本,阻碍其达到产生网络正反馈效应的临界值,目的是扼杀一种将来可能对Windows系统构成威胁的新平台。上诉法院虽然反对地区法院拆分微软的决定,但是它对这种分析的基本认可表达了一种明确的、具有深远意义的立场:信息产业并不能因为市场的易变性而免于反托拉斯监管;该产业中的支配性企业必须合法地竞争而不能运用市场力排挤新技术。
三、评价与展望
到目前为止,尽管新产业组织理论还没有占据美国反托拉斯分析的主导地位,但是它对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影响已经非常明显,企业策略行为已成为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重要领域,政策的干预倾向也比芝加哥时代有所加强。
新产业组织理论提供的丰富的博弈论模型十分贴近现实中复杂的非价格竞争行为。这些模型加上新的计量工具,使得反托拉斯当局能够更精确地衡量企业行为的激励和效果,而具体案例的判决正需要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济模型来提供有力的解释。从这个方面来说,新产业组织理论提供了比芝加哥学派价格理论更为严密的反托拉斯分析方法,关于企业策略行为的研究有可能成为反托拉斯分析的一般原则。
但是,新产业组织理论要真正发挥这种作用还存在一些障碍。首先,在将其提出的标准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则方面有一定困难。复杂的模型和数学工具为法官和行政官员理解和接受其作为裁决的依据造成了障
碍,这使新产业组织理论在为反托拉斯调查提供精确的理论分析基础的同时,也提高了反托拉斯调查的难度和成本;其次,新产业组织理论模型对于初始假设条件的细微变化非常敏感,其政策含义多变而且难以把握。而反托拉斯当局却很难获得足够的相关信息,因而对策略行为的管制还是较为谨慎的。比如,虽然新产业组织理论对掠夺性定价的研究相当有成效,但是由于模型的前提是信息不对称,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根据这些研究成果来制订政策标准的话,必须要对相关市场上的信息特征进行分析,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造成司法部屡次指控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但未能胜诉的重要原因。因此,新产业组织理论要成为反托拉斯分析的指导原则,至少要求经济和法律学者在如何区分有害于竞争和无害于竞争的策略行为方面提供相对简单的、而且在无法掌握完全事实的情况下也可操作的标准,使反托拉斯政策建立在一种易于为行政机构和法官所掌握的、既非过于笼统又非过于琐碎的微观分析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1.Schmalensee,R.,1982,Antitrust and the New Industrial Economics,i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72,pp.24~28.
2.陈秀山,1997,《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商务印书馆,第86~91页。
3.Williamson,O.E.,1977,Predatory Pricing:A Strategic and Welfare Analysis,in Yale Law
Journal,Vol.87,pp.284~340.
4.Tirole,J.,1989,The Theory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The MIT Press.
5.Baker,J.B.,2002,A Preface to Post-Chicago Antitrust,in http://papers.ssrn.com
6.Baumol,W.J.,Panzar,J.C.and Willig,R.D.,1982,Contestable Markets and the Theory of
Industrial Struc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