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及启示
其控股),可以设立法人机构集中每个职工的投票权参与治理。但只要内部职工股是流通的,在一、二级市场存在巨大价差和股市大幅波动情况下,职工仍会抛售股票。因此,流动性是职工持股制和内部职工股的根本差异所在。
发达国家的股份虽然都是流通股,但企业职工持股制对其职工股的流动性作了较大限制,主要有三种方法:(1)职工持股的转让有时间和条件限制;(2)期初职工股全部冻结,以后每年解冻一部分给职工;(3)职工一旦离开企业,退休或死亡,即失去持股资格。因此,企业职工持股制的职工股有着以下区别于内部职工股的三个基本特征:非流动性(或有限流动性)、相对高比例性及有组织性。因此,企业职工持股制与内部职工股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克服了后者的根本缺陷;否定后者并不一定意味着否定前者。
四、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在中国实践的思考
职工持股制度发源于美国,盛行于西方发达国家,考虑到我国企业制度和证券市场的特殊国情,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职工持股制必须加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股份的流动性。前面已经讨论过,为防止职工的短期行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必须是非流动的或有限流动,这是企业职工持股制实施的关键条件。我国的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前两者目前尚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因此,解决非流动性问题有两种方法:以法人形式持股或持有流通股并对职工转让做出限制。但是,企业职工持股制是一项在整个公司推广的制度,并且有持股比例的要求,而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普遍较低。因而推行企业职工持股制会大大降低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危及整个市场的发展。因此,目前职工持股应为法人股,如果今后法人股上市流通,也可采用限制方法。但是,持股法人机构可以设立股份在公司职工间转让的内部市场,保证内部流动性。
2、股份来源方式。职工持股制的股份可以来源于两种方式:存量转让方式和增量方式。前者指国有股、法人股转让,后者指定向发行新股用于企业职工持股制。存量转让方式比较普遍、可行,浦东大众便是采用这种方式。增量方式仅在我国有龙头股份等5家上市公司实践过,需经证监会批准,尚属个案处理。
3、职工购股资金的来源。职工购买股份的资金,可以从四个方面获得:一是职工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包括职工以个人合法收入投资形成的股份和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余额折股形成的股份。二是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借给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将这笔资金转给职工,用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三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供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四是公司将部分未分配利润通过职工持股会奖励给公司有功职工,用于购买职工股。奖励可根据优秀职工实行红股,或者按科技成果折股计算。
4、职工持股制的约束机制。职工持股制体现对职工的激励机制,但缺乏防止职工“搭便车”的约束机制。我们认为可以运用以下几种办法体现约束机制:第一种是企业职工持股制中持股额度由工资、工龄、职务、学历、工作表现等一系列体现贡献性的指标综合确定;其次是企业职工持股制采取动态持股的方法,每年持股额度动态按岗位业绩计算,多了可以继续入股,少了则必须返股。但这要求企业职工持股制中设置预留股份,由法人机构保管,成为股份的蓄水池;再有一种是职工持股制与岗位生产的目标管理、考评制度相结合,设置一定标准,达不到标准则不得或少得所持股份的分红,或者转让股份时打折扣。
5、持股会性质。根据西方的经验,如果职工持股制度不和“参与决策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很难发挥作用。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职工持股相对分散,可能会由于监督代理的成本过高而放弃所有者的权利,因而职工持股制度反而成为高级管理人员控制企业的工具,并且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职工利益。因此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建设需要强调持股会代表职工利益参与决策管理的制度建设。作为职工持股的机构,需要具有法人资格,并代表持股职工在企业经营决策行使股东的权利。在职工持股制中,目前对职工持股会的性质规范可采取三种方式:社团法人(如工会)、企业法人以及财团法人(如基金会)。《公司法》第12条规定除国务院特批的投资公司外,企业长期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而财团法人的特征比较适合职工持股会,但《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两种法人形式。因此我们建议《民法通则》增设财团法人,职工持股会定性为财团法人。
在改革的试点阶段,采用工会下设持股会的做法作为过渡,是一种可行办法。但作为长远的产权组织形式,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管理比较复杂的企业来说,持股会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持股会独立于工会,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持股会的规范发展。
我们建议政府在内部职工持股改制政策上进一步向职工倾斜,最大限度地激励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一是在资产评估方面,企业资产可按市场重置价与成本价之间的中间价格优惠给职工,因为企业的发展包含了职工的贡献和长期劳动积累;二是职工退休时所得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免交个人所得税;三是对职工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可以考虑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等。对于一般性竞争型中小型企业,政府应当鼓励职工买断全部企业产权。这样可以一举两得。一方面有利于放开搞活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既解决了国有资本的退出问题,又解决了国有资本分布过宽、效益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让职工全面参与企业管理,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后,可自由选择经营者、经营方式、经营方向,拓宽了民主参与管理的空间,可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美]凯尔索·阿德勒.资本家宣言[M]译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
[2] [美]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7.
[3] 张五常.再论中国[M].台北:远流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9.
[4]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林毅夫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J].经济研究,1997,(3).
[6] 刘伟.公司〈企业〉法人产权与治理结构[J].改革,1994,(4).
[7] 游旭平、陈刚.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问题研究[J].中国经济,2001,(6
[8] 朱斌等.员工持股制度及其在中国实践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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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股份虽然都是流通股,但企业职工持股制对其职工股的流动性作了较大限制,主要有三种方法:(1)职工持股的转让有时间和条件限制;(2)期初职工股全部冻结,以后每年解冻一部分给职工;(3)职工一旦离开企业,退休或死亡,即失去持股资格。因此,企业职工持股制的职工股有着以下区别于内部职工股的三个基本特征:非流动性(或有限流动性)、相对高比例性及有组织性。因此,企业职工持股制与内部职工股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克服了后者的根本缺陷;否定后者并不一定意味着否定前者。
四、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在中国实践的思考
职工持股制度发源于美国,盛行于西方发达国家,考虑到我国企业制度和证券市场的特殊国情,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职工持股制必须加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股份的流动性。前面已经讨论过,为防止职工的短期行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必须是非流动的或有限流动,这是企业职工持股制实施的关键条件。我国的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前两者目前尚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因此,解决非流动性问题有两种方法:以法人形式持股或持有流通股并对职工转让做出限制。但是,企业职工持股制是一项在整个公司推广的制度,并且有持股比例的要求,而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普遍较低。因而推行企业职工持股制会大大降低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危及整个市场的发展。因此,目前职工持股应为法人股,如果今后法人股上市流通,也可采用限制方法。但是,持股法人机构可以设立股份在公司职工间转让的内部市场,保证内部流动性。
2、股份来源方式。职工持股制的股份可以来源于两种方式:存量转让方式和增量方式。前者指国有股、法人股转让,后者指定向发行新股用于企业职工持股制。存量转让方式比较普遍、可行,浦东大众便是采用这种方式。增量方式仅在我国有龙头股份等5家上市公司实践过,需经证监会批准,尚属个案处理。
3、职工购股资金的来源。职工购买股份的资金,可以从四个方面获得:一是职工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包括职工以个人合法收入投资形成的股份和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余额折股形成的股份。二是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借给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将这笔资金转给职工,用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三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供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四是公司将部分未分配利润通过职工持股会奖励给公司有功职工,用于购买职工股。奖励可根据优秀职工实行红股,或者按科技成果折股计算。
4、职工持股制的约束机制。职工持股制体现对职工的激励机制,但缺乏防止职工“搭便车”的约束机制。我们认为可以运用以下几种办法体现约束机制:第一种是企业职工持股制中持股额度由工资、工龄、职务、学历、工作表现等一系列体现贡献性的指标综合确定;其次是企业职工持股制采取动态持股的方法,每年持股额度动态按岗位业绩计算,多了可以继续入股,少了则必须返股。但这要求企业职工持股制中设置预留股份,由法人机构保管,成为股份的蓄水池;再有一种是职工持股制与岗位生产的目标管理、考评制度相结合,设置一定标准,达不到标准则不得或少得所持股份的分红,或者转让股份时打折扣。
5、持股会性质。根据西方的经验,如果职工持股制度不和“参与决策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很难发挥作用。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职工持股相对分散,可能会由于监督代理的成本过高而放弃所有者的权利,因而职工持股制度反而成为高级管理人员控制企业的工具,并且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职工利益。因此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建设需要强调持股会代表职工利益参与决策管理的制度建设。作为职工持股的机构,需要具有法人资格,并代表持股职工在企业经营决策行使股东的权利。在职工持股制中,目前对职工持股会的性质规范可采取三种方式:社团法人(如工会)、企业法人以及财团法人(如基金会)。《公司法》第12条规定除国务院特批的投资公司外,企业长期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而财团法人的特征比较适合职工持股会,但《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两种法人形式。因此我们建议《民法通则》增设财团法人,职工持股会定性为财团法人。
在改革的试点阶段,采用工会下设持股会的做法作为过渡,是一种可行办法。但作为长远的产权组织形式,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管理比较复杂的企业来说,持股会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持股会独立于工会,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持股会的规范发展。
我们建议政府在内部职工持股改制政策上进一步向职工倾斜,最大限度地激励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一是在资产评估方面,企业资产可按市场重置价与成本价之间的中间价格优惠给职工,因为企业的发展包含了职工的贡献和长期劳动积累;二是职工退休时所得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免交个人所得税;三是对职工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可以考虑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等。对于一般性竞争型中小型企业,政府应当鼓励职工买断全部企业产权。这样可以一举两得。一方面有利于放开搞活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既解决了国有资本的退出问题,又解决了国有资本分布过宽、效益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让职工全面参与企业管理,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后,可自由选择经营者、经营方式、经营方向,拓宽了民主参与管理的空间,可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美]凯尔索·阿德勒.资本家宣言[M]译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
[2] [美]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7.
[3] 张五常.再论中国[M].台北:远流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9.
[4]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林毅夫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J].经济研究,1997,(3).
[6] 刘伟.公司〈企业〉法人产权与治理结构[J].改革,1994,(4).
[7] 游旭平、陈刚.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问题研究[J].中国经济,2001,(6
).
[8] 朱斌等.员工持股制度及其在中国实践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