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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矛盾冲突与特点分析


    一
  可以说,在关于经济人的理论中,功利主义思想包括了,自由、平等、效率和自由放任的思想,这是近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主要遗产。而当代西方的经济伦理思想又主要是在上述思想的社会实际运用过程的矛盾冲突中发展和衍变的。具体地说,在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中,表现出以下突出的矛盾。
    (一)经济人假设的立论基础——“利己”与“利他”、“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矛盾
  经济人假设的历史背景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文明的出现。这一假设首先肯定了两个伦理前提:一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正义性,因而肯定人们遵守这一制度是所谓理性的表现。二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正义性,因而肯定人们在道义上追求自身满足的天性。
  在古典经济学那里,“经济人”假设下的“利己”准则与“利他”,个体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是统一的。到了二十世纪,人们开始对经济人出于自私的利益最大化追求问题提出质疑。反对者认为,追求最大利润这一假定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可能实现。1947年,西蒙在《管理行为》中对经济人的假设提出更强烈的批评,他认为,与其说经济人的自私出发点和理性规定是人们真实行为的写照,还不如说它只是“具有很大的智慧和美学魅力”(注:[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杨砾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的形而上玄想。
  自从七十年代琼·罗宾逊宣布“第二次经济学危机”以来,在重建经济学基础的争论中,经济人的立论问题又引起人们的关注。保罗·斯诺维克(Paul  Slovic)和萨拉·利切坦斯泰因(Sarah  Lichtenstenion),通过“偏好颠倒”(perference  reversals)企图证明即使在最简单的人类行为中,也不存在任何最优原则。尼尔森和温特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阿马蒂亚·森则在八十年代指出,如果重新考察亚当·斯密讲述的屠夫和面包师的故事,就发现古典经济学从未单独把自利作为经济人的立论假设,他说:“亚当·斯密恰恰明确地站到了另外一边,他并没有满足于把经济拯救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注:[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8页。)
  由经济人的争论还衍生了制度经济学关于人们接受经济伦理规范的个人主义或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基础的争论。所谓方法论个人主义,是指人类个体行为是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出发点,所有社会或集体现象,诸如制度,都有待内生制度和制度变迁。与此相对照,整体主义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的社会影响。个人被看成社会化的人,已经将自己身处其中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内生化。整体主义者集中考察社会“力量”(制度、社会惯例)如何制约个人行为。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将个人行为摆在第一位,而后者认为社会或制度整体高于一切。
  尽管波普尔通常被看作是个人主义者,尽管他对整体主义的其他方面也有批评,但他仍指出,“社会群体大于其成员的单纯加总,也大于其任何成员任何时刻存在的诸多个人关系的简单总和……成员的个性可能对群体的历史和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这并不妨碍群体有它自己的历史和结构。也不妨碍该群体对其成员的个性产生强烈影响。”(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5页。)这种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争论是十分激烈的,塔尔科特·帕森斯声称:“个人主义者”“要么根本不承认,要么从未公正对待过”下列事实,即经济行为发生“在一整套规则框架之内,不依赖于签约各方直接的个人动机。”(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而海萨尼则反驳道,帕森斯的立场意味着“放弃根据个人目标和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来解释这些社会规范自身存在的任何可能。”(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当然,这种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布坎南曾说:“在作为一种推导出社会组织原则的方法的个体主义与作为这种组织的一个描述性特征的集体主义之间,不存在任何逻辑上的不一致。……给定一些有关人类行为模式的基础性假设,以及一种特定的道德伦理立场,即可以根据个人选择的计算而将集体主义的政治经济秩序理性化。”(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8页。)
    (二)功利主义与非功利主义的诸正义形式伦理的矛盾
  功利主义是经济学说史中最重要的伦理基础。熊彼特曾指出:“首先,它是一种人生哲学,展示了有关‘最终价值’的图式。……功利主义,特别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某种新东西,与旧体系是根本对立的。……其次,功利主义是一种具有强烈法律倾向的体系。……在这一原则中,平均主义要素与幸福要素同样重要。”(注:[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204-205页。)在熊彼特那里,功利主义受到了批判。他说,“第一,功利主义的假设对于解释经济史,对于解释经济的推动力毫无价值。第二,功利主义的假设对于解释所有涉及实际动机的问题,例如对于解释遗产的经济影响问题,要比没有价值更糟糕。第三,功利主义的假设实际上只对经济理论的一部分即通常所谓的‘福利经济学’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第四,在最狭义的经济理论领域内,功利主义的假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注:[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206-207页。)熊彼特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并非是全盘否定福利主义的经济伦理观念,而是认为这种功利主义过于工具理性化,并没有明确指明一种社会形态的合理的经济伦理理想。
  功利主义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表现为集合理论。为了使总体行为正确,不同的个人利益必须以产生全体人员的最大幸福或满意为目标而叠加到一起。功利主义者时常指出这一点作为其理论优越性的一方面。它所运用的是一种实践合理性的简单模式,由于这种模式是我们在个人层次上自然而然地接受的,所以可以恰当地转换到社会层次上来使用。
  但是,批评者认为这种推论是荒谬的。罗伯特·诺齐克指出,“因为并不存在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注:[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如果一个人决定牺牲某些自己的利益,那是因为他能够从中受益,因此这种牺牲可以被证明是合理的。然而,在功利计算中被弃之不顾的个人的利益只是一种牺牲,牺牲者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人类”或“社会”并不是做这种决定的单一行为者,不是牺牲或受益的承受者。这样决定的结果只是一些人受损而另一些人受益。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

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以罗尔斯一贯的观点,他认为功利主义无法最大限度地弥补社会个人由正义原则导致的差别,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论既损害了社会正义的本质,又损害了个人的利益。
  从功利主义与非功利主义的矛盾冲突中,还衍生了对福利经济伦理观点的批判。福利主义经济学并非没有确立伦理的基本出发点,问题在于福利目的的伦理出发点,反而损害了与经济学的结合,并由此忽略了伦理学,影响了自身的发展(注:[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9页。)。
  尽管福利主义思想受到抑制和批评,但它却还在顽强地发展和发生影响。其中帕累托学派的福利经济伦理思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取得了重要的地位(注:[荷]汉斯·范登·德尔、本·范·韦尔瑟芬《民主与福利经济学》,陈刚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4页

《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矛盾冲突与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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