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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干部工作落实“四权”的民主机制研究


同时,要规范群众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人数、比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参与推荐的方式。②建立健全定期面向社会公开“举贤荐能”制度。让群众在更大范围,拓宽视野推荐干部。③探索建立“一人推荐数人附荐”的群众署名推荐干部制度。可借鉴推选人大代表“一人提议十人附议”的方法,来署名推荐干部。凡有一人推(举)荐,数人附荐(可以是10人也可以是单位人数的1/5、1/3等)的干部应纳入组织视野掌握,或列为正式民主推荐的“候选人”,只要经正式民主推荐多数通过的,应列入组织考察,以增强群众参与推荐干部的责任心。(2)搞好群众参与干部的考察。要在建立健全干部考察预告制,扩大个别座谈范围,改进个别谈话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走群众路线的制度。可探索建立“书面无记名征求考察意见”制度,考察信访制度,考察举报制度等,以增加群众参与干部考察的深度。(3)探索群众参与干部的酝酿。酝酿环节本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一种体现,在干部工作实践中,为了避免决策干部失误,在干部决策前增加酝酿的环节是很有必要的。但实际操作中,酝酿主要是在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这个层次进行,其他干部群众不能进入,不能参与其中,不知其情,尤其是书记办公会上的酝酿,更是如此,因而易被人误认为是“暗箱操作”。为了消除这一误解,有必要考虑扩大酝酿的范围,尤其是一些重要干部除在领导层酝酿,还应在相关部门,行业及服务对象单位或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酝酿,听取意见。(4)搞好群众参与干部的决策。探索建立有群众参与的干部决策机制,让群众看着我们民主决策干部。当前,应考虑建立党委研究决定干部任用人选听证会制度,建立轮流选派群众代表(具有一定素质和层次的干部)和专门的干部监督巡视员列席党委研究决定干部会议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确保民主决策万无一失。只有群众在上述四个环节全面介入,才能叫做全过程行使参与权。
  从群众参与干部监督工作看,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参与干部监督工作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凡制定和修改有关干部监督方面的政策、法规,应充分听取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群众意见。②参与干部监督机构的有关工作。如:参与干部监督机构的调查工作、调研活动等。③参与直接和间接监督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表现等,行使好各种监督权。只有参与干部管理、干部监督,才能体现全方位参与、全面参与干部工作。
  2、体现参与的广泛性,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干部工作。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既要使群众全面参与干部工作,又要使更多的群众广泛参与干部工作。为此,一是要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包括在民主推荐,考察考核环节,要尽量扩大群众的参与范围、人数比例,充分体现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代表性和知情性。二是要改革选拔任用方式,建立健全开放的、面向社会的干部选任制度,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干部工作。尤其是要坚持并逐步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坚持并大力推行干部竞争上岗、竞聘上岗,不断为广大群众参与干部工作打造“平台”。为进一步扩大群众的参与面,还应积极探索打破身份界限,实行零起点竞争,不拘一格让各类优秀人才都有“登堂入室”的机会,从更大范围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建立干部工作的群众选择机制,落实好群众的选择权
  1、依法保证群众享有“选择权”。要建立健全各种民主选举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党内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党政领导班子换届选举等法规,通过“选举”来选择决定谁来当人民的公仆。
  2、多给群众选择的机会。一是要坚持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也作为群众行使对干部选择权的重要方式,并使其制度化、经常性。任何干部要进入选拔任用程序,必须首先接受群众的推荐选择和测评选择,凡推荐选择、测评选择不过半数的一律不能提拔任用。二是扩大基层民主,大力推行村干部“海选”、“直选”、“公推公选”、“两推一选”,在完善乡镇人代会选举的基础上,试点探索乡镇干部“直选”的办法,让基层群众直接行使“选择权”。三是扩大干部工作的决策民主,对一些重要干部的任免,要逐步由党委常委会票决扩大到由常委会提名,党的全委会票决,让党内多数群众行使“选择权”。
  3、创造条件让群众充分而自主地行使选择权。一是要扩大选择的视野,变“等额”选择为“差额”选择。没有差额的选择,不是真正的自主选择。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逐步扩大选择的范围和比例,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上会”、“差额提名”、“差额选举”。二是要缩小“间接”选择,扩大“直接”选择。群众选择干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选择(直接民主);另一种是间接选择(代议民主)。在基层要大力推行直接民主,扩大“直选”的范围,允许群众直接行使对干部的选择权,包括大力推行村官“民选”,村官“海选”,村官“直选”,村官“公推公选”、“两推一选”等改革措施。还要以改革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探索乡官“直选”的办法,让基层群众直接自主地行使对于部的选择权。三是要变“盲目”选择为“自主”选择。无论是推荐领导干部,还是选举领导干部,都不能盲目地不加思考地“打勾画叉”,而要在让选择(举)人充分掌握党的干部政策、干部标准、资格条件和如实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和表现的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四是要把“竞争”机制引入“选举”,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公开竞选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它无非是把优胜劣汰的机制引入选举,通过对候选人的介绍、宣传和比较或通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候选人自己介绍自己,让群众在比较中择优选择,以增加选择(举)的透明度,减少选择(举)的盲目性,充分体现选择(举)人的意志。五是要改进和创新选择的方法。如:在干部的推荐选择方式上,既可以匿名推荐(无记名推荐),也可以署名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会议表决推荐等方式。无记名投票推荐,可借鉴“三讲”教育的经验,集中讲解,统一发票,分头填票,限时投票。
    (四)建设干部工作的群众监督机制,落实好群众的监督权
  从搞好对“人”的监督来看,一是要坚持“干部选得准不准,让群众审一审”,大力推行任前公示制度。凡公示不合格者,不能提拔任用。二是要揭开领

导干部权力运作的面纱,推行公开制度,让群众看着领导干部在阳光下施政。三是要定期开展领导干部公开述职活动,让群众给领导当面打分,然后针对他们存在问题及时诫勉,以防止领导干部带“病”作业。四是要坚持离任审计制度和调任考察制度(平级、平职调任干培也应考察),让群众点个头再走,以防止领导干部带“病”离岗和带“病”换岗。五是要把从正面公开监督与从背后暗中监督结合,拓宽监督的领域和渠道。既要从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述职测评等渠道对领导干部进行正面公开监督,又要畅通平时的举报电话、信访接待、投诉信箱,把经常性的群众监督(包括八小时内外的监督),融入干部的日常管理中,堵塞干部监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六是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弹劾罢免制度。要在借鉴中国古代、近现代和西方弹劾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党代会依据有关法规对在职领导干部进行“纠察”、弹劾罢免的制度。
  从搞好对干部工作的程序监督来看,主要是让群众来监督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工作中的权力正确、规范运作情况,包括选拔干部、配调干部全过程的程序监督。为有效实施群众对于部工作的程序监督,应建立健全以下四项制度:①干部推荐责任制。包括实行对干部提拔推荐的责任制和调配推荐的责任制,让群众监督我们做到“谁推荐谁负责”。②干部考察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考察责任制。让群众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做到“以一流之才去识一流之善”,“谁考察谁负责”。③干部决策责任制。让群众监督各级党委“谁考察谁负责。④干部工作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群众代表为干部工作特邀监督员,让他们参与干部酝酿、列席党委讨论研究干部工作会议,或者经常性地向他们通报干部工作情况,与他们协商干部工作。
  要构建和形成干部工作全面落实“四权”的上述机制,还必须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支持: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自觉地把落实“四权”放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大局中去思考,放在干部工作全局中去思考,放在“千秋大业关键在人”的高定位中去思考,牢固树立干部工作中的群众观念,增强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意识,把落实“四权”贯穿于干部工作的始终。
  第

《构建干部工作落实“四权”的民主机制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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