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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发展中的劳动就业与工会的维权工作


4万人[7]。
  随着劳动力流动性增强和就业结构的不断调整,职业的稳定性下降,劳动关系的安全性减弱,劳动关系的特征在多样化、复杂化的基础上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劳动关系易激化、劳资对立社会化的特征。在国有企业,随着隐性失业的显性化和公开化,不仅下岗人员总量增加,而且在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过程中,部分在岗人员的劳动权益也受到影响,集体上访与突发事件增多;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资方在报酬待遇、生产条件、劳动时间和管理等方面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增无减。统计资料表明,1993—2001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从12368件上升为15462件,增长了11.5倍[8]。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劳动关系正日益朝着不利于劳动力供给方的方向发展。面对这种情况,工会更要重视运用法律武器,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来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四,城镇失业率迅猛上升,社会保障亟待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明显呈现出上升趋势。1993年至2002年9月底,失业人口量从420万增长为752万,增长了79%。近期,城镇登记失业率增长迅猛。1997—200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保持在3.1%的水平,2001年底,上升为3.6%[9]。截止2002年底,又上升了0.4个百分点,达到4%[10]。“十五”期间是我国就业制度并轨、三条保障线转为两条保障线的关键时期,公开登记失业率将持续上升。国家在“十五”时期劳动就业宏观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11]。勿庸置疑,今后一段时期失业率将持续上升,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考虑到全国1150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考虑到农村1.5亿的庞大富余劳动力总量,则城镇的就业不足状况更加令人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失业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尚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例如,2001年失业人数为681万人,当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468.5万人,占失业人员的68.8%;而当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仅为347.6万人,仅占失业人员的51.0%[12]。另外,从全社会看,贫富差距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国家统计局的最新资料显示,从1990年到现在,最穷的20%的人口所占财富份额由6.3%下降到3%,最富的20%人口所占财富份额已经达到55%,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发挥其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
  针对上述情况,积极地协助党政促进再就业,抑制失业率的上升,同时,积极推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参与社会保障改革立法,应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最重要的工作内容。
  三、应对就业挑战的工会工作
  在就业市场化的进程中,工会工作不能简单地重复过去。今后一段时期,应当认真学习江泽民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刻领会江泽民提出的五个需要正确处理的关系;即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要正确处理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的关系;要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与扩大就业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要在新的起点上,以新的思路、新的标准、新的要求实现新的突破。
  第一,工会工作必须讲政治,要坚定不移地支持改革,努力实现“两个维护”的统一。工会作为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结构将继续调整,工会既要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又要支持国有企业的调整,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入世”后日趋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使中国的劳动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同时,也对工会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工会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改革事业取得成功,是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最根本保证,所以,工会组织要“清醒地看到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风险,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13]要把自身开展的每一项工作都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来认识和把握,积极宣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支持改革,立足在维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基础上努力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实现两个维护的统一。
  第二,源头参与,强化监督,夯实工会维权的基础。《工会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健全的法律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制胜法宝。改革以来,工会组织积极参与立法、政策制定和劳动关系调整,加强执法监督及劳动争议调整和仲裁工作。近5年来,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264件。“十五”期间,我国将要出台一系列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工会要加大参与立法的工作力度,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及相关的政策制定,并要积极参与同级政府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参与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是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因此,必须加大法律监察力度。工会应积极建议劳动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并定期进行监察活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领导监督同群众监督、执法机构监督同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对违反《劳动法》,危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工会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提出对下岗职工问题的意见,听取群众的申诉,支持他们的合理要求,并积极参与群众性的劳动监察工作,协助政府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积极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岗位,减少失业。就业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维护职工的就业权。2000年11月,全总第一副主席张俊九在全国工会保障工作会议上指出:“工会要注重研究就业问题,把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岗位和减少失业作为一

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探索在这一领域开展工作的路数和方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推动市场导向型就业机制的建立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这充分表明了工会在劳动就业市场化趋势下的有关就业主张。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工会应积极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不仅要协助企业行政开展多种经营,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分流富余职工。还要大力开展职工培训工作和工会职业介绍工作,并积极宣传政府促进再就业的政策,帮助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多方位地促进解决下岗再就业问题。要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在今后三年内,实现对150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为150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帮助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到2003年底,在全国50个大中城市建立和逐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三年内达到200个。
  第四,工会应积极协助党政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组织在建立社会互助制度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自1994年开始,全国各级工会组织每年开展对困难职工家庭“送温暖”活动。几年来,共筹集慰问款104.4亿元,走访慰问了3975万户次困难职工、劳动模范、离退休职工和伤病残职工家庭[14]。然而,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我国工会应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在瑞典,工会组织直接参与社会保障管理,从事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工作。在俄罗斯,社会保险基金会由全俄三方代表(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组成,人数为“三三制”。为了在基层更好地实行管理,每个企业建立了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它纯粹是社会群众组织,由工会代表和企业行政代表共同组成。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处在经济转轨和人口老化的双重压力之下,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社会保险基金缺口大,隐性债务严重[15](注:“据来自世界银行、劳动部以及体改办课题组的测算,我国社保基金的缺口最少是三万亿,这个隐性债务需要得到根本的解决。……大概要经过30—40年的过程才能还清三万亿的债务。”)。在日益激烈的市场就业竞争情况下,工会不仅要保护职工眼前的就业权利,更要保护职工的长远利益,使其退休养老后及

《改革发展中的劳动就业与工会的维权工作(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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