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热点法律问题探析
(二) 从制度上和管理上看,要建立事前防范、事中处理和事后追究的整体机制。
1. 重在事前防范
高校无小事,不容耽误,否则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法务处的工作重在防范,首在防范,应充分利用高校现有法律空间,争取实现学校利益最大化。
(1) 规章疏理、审核和备案。
“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建立一套科学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系,是建设国际化、研究型、综合性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重要内容” 。2003年9月和11月,教育部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文件,高校应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精神和指示,积极推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对现在法律文件框架的分析研究,疏理现在校内规章制度,并建立从报送、审议、审核到备案的校园“立法”程序,以建立和完善学校政策规章体系,逐渐形成一整套稳定的、科学的学校管理规则。
(2) 文件政策的出台先经法律关。积极参与有关科技政策的修改和审订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建议,对影响师生员工个体权益或关系学校人、财、物等重要方面变化的相关政策文件的颁行,要充分尊重法律规定和程序。
(3) 重要涉法事件的登记备案制度。群体事件的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例的出现、涉及师生辞聘、入退学、处分等,均应由法务处备案调研,及时出台措施。
(4) 重要项目的资信调查、立项可行性分析,法律风险预测到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重要专家的资质调查与成果保护。
(5) 对学校科研生产所涉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许可、实施提供咨询意见和方案。
目前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令人堪忧 。大多数高校管理层和教学科研人员,都未把无形的智力成果当成财产权利,没有将之视为先进生产力要素加以认识保护;过于注重理论、成果评奖等指标评价体系,容易忽视让知识产权价值取向占主导地位;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既无机构设置,也无专兼职人员管理,在教学科研项目立项、攻关、研发、成果鉴定、技术转让等环节,没有相应办法来激励、监管、实施,易使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流失;特别是在校名、计算机软件、作品、商标等,普通高校基本上没有建立保护制度,对职务技术成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其后果是,科技人员在发表论文、申报成果、及时转让、学术交流与合作中,将没有申请专利或采用其它手段进行保护的技术成果公开;没有一定的约束制度,其后果是在职人员通过兼职、调动、离职、私下转让、许可等方式将学校的知识产权无偿使用;没有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职务与非职务的鉴定往往很难进行,另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产生一定影响。
高校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策源地,也是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最佳孵化器。有鉴于此,有关专家急切呼吁 :必须转变传统观念,大力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信息开发利用、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和奖励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抢占学术制高点,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知识智力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教学科研能力。
(6) 对学校办产业进行公司化重组和治理,使其具备完全法人资格,与学校从法律上剥离并良性运转。
校办产业在高校事业体制的框架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协调而有效运转的关键在于校办产业的法人管理体制的建立,从而确定产业在社会上的法律地位,明确校办产业和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各产业之间 、产业内部以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7) 组织选聘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2. 积极参与事中处理:
(1) 尽力调解法律纠份,促成各方和解。
学校不是经得起缠讼的单位,因此法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促成和解,即保证学校利益不受无理侵犯,又要最大限度减少不良影响;
(2) 积极准备,认真参加人事和劳动仲裁。
(3) 代理诉讼,必要时与相关律师对口联系做好工作。
3. 全方位事后追究:
(1) 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总结经验教训。
(2) 弥补制度缺失,补充和修正学校规范。
(3) 及时提出“立法”建议。
2004-4-12
参考文献:
1.《1998-2002年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表》中数据来自中国教育部官方网站。
2.《三峡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地方合并高校可持续发展探讨》(张朔) :(高校)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目的性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保证发展的正确方向。
3.1996王轶状告安徽省招生主管部门招生赔偿案:此案涉及安徽财贸学院非正常退档。
4.1992年2月28日在《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南省当年有
二个同名为张志刚的新乡和洛阳考生参加高考,且同为理科考生,又均达到当年的自费生录取分数线,两个张志刚都应被河南师大录取,但事实上只有洛阳张志刚被录取。由于有关人员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把录取通知书误发给了新乡张志刚。
5.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999-12-17。
6.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北京科技大学: 一审受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999-2-14 ;二审受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999-4-26 。
7.《中国教育报》2002年4月1日第2版:大学生自杀,作为学校本身,究竟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该不该给付赔偿金?从教育部到公安部,目前好像都没有关于此事的明确规定。只是有一个关于赔偿金的规定,据说是2000至3000元。但从记者采访的一些学校来看,不管是校方还是学生自己的责任,学校都给付了较高的赔偿金,远不止两三千元。有的学校为了尽快“了却”此事,甚至要花十几万元。
8.《楚天都市报》2002年3月2日《学生公寓未能如期完工新江汉大学难“乔迁”》、《湖北日报》2002年5月31日《1.5万名师生兴高采烈搬新家新江大开始全面搬迁》。
9.华中科技大学成立了“政策法规处”,其主要职能为:围绕学校重点工作和校领导指示,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为校领导科学决策提出建议和依据 ;研究符合国际化研究型大学要求的办学模式及其运行机制 ;承担学校改革与发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 ;在学校领导下,与校内有关部处合作,修改完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协调、指导产业、后勤部处有关政策、规章工作 ;参与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受学校委托,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源自华中科技大学政策法规处网站:http://opr.hust.edu.cn/duty/。)
10.2002年7月31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山东省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东大学土地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山东大学在移交的土地上存在瑕疵,在土地移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上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存在违 《高校热点法律问题探析(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