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并促进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
的资格、条件,以及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经营范围。另外,该办法还就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配额和特定产品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1998年外经贸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扩大了边民互市贸易免税的额度,继续延长对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进一步明确了对边境贸易的配额管理。按照补充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下换回物资的进口,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边境贸易配额的发放实行总体切块、地方分配的方式。
(二)边民互市贸易管理
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除上面提到的各项规定外,海关总署于1996年3月29日发布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地方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对超出规定金额的部分应照章纳税。海关负责对边民互市贸易进行监管。
(三)小额边境贸易分类管理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最近联合发布通知,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海关纳入A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有关政策优惠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海关纳入B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对海关纳入C类和D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除实施重点监管外,可视情况取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四)边境贸易外汇管理
我国对俄边境贸易中一直存在收汇不正规,核销困难的问题。为此,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黑龙江、西藏、新疆和内蒙古等地区进行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点,对2万美元以下的边贸出口,允许用收回的人民币货款或美元现钞办理出口核销手续,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难的状况。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币现钞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进行更加灵活的管理。从贸易结算、出口核销等角度对我国与这些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进行了规范:一是鼓励边境地区商业银行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二是对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采取灵活的出口收汇核销政策,放开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边境地区的结售汇网点,方便个人结售汇活动,同时进一步缩小钞汇价差,引导外币现钞到银行结汇。
(五)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
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一直沿用1992年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范围、依据。按照该办法商检机构在受理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报验和检验时,可根据本地区边境贸易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灵活方式及时检验、出证或者办理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后签发的有关证单,需在证单上加盖“边境贸易”字样的印章。“边境贸易”印章,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对查出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办法。
(六)对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
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于1996年3月29日发布了《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进口机电产品,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该办法对配额和特定机电产品的进口进行了更详尽的规定。如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汽车及关键部件,应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中俄边境贸易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从产业结构来看,中俄经济之间存在很强的互补性,且在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表现的更加明显。这是我国发展对俄边境贸易最基本的有利条件。以此为基础,借苏联解体之机,在我国沿边开放战略的推动下,对俄边境贸易迅速发展。虽然中间走过一段弯路,但总体势头很好,尤其是2001年中俄双边贸易已超过了100亿美元。目前,中俄边境贸易发展又面临着新的形势,其中既存在有利因素,也存在不利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影响着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
(一)有利因素
1.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在金融危机、发达国家经济萧条中仍维持了高速增长,令世人瞩目。中国共产党十六大顺利地实现了中央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确保了我国政治稳定,这是未来经济的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为中俄边境贸易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平台。
2.俄罗斯经济恢复已初见成效
2000年初普京就任总统后,经济连年快速增长,GDP增长率分别达到7.5%和5%。2002年上半年俄罗斯GDP的增长率为3.8%,外贸总额达到890亿美元,外汇储备超过了400亿美元。有预测指出,俄罗斯经济全年预计增长4%左右,高于原先预计的3.6%的增长率;外贸全年将超过1700亿美元。俄罗斯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是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消费支出的增加。据统计,2002年1~7月,人均工资增长38.3%。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复苏,俄罗斯居民的消费能力将继续提高,这将构成对中国商品的潜在需求。
与我国接壤
3.俄罗斯积极申请加入WTO,为边境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俄罗斯相继对现行政策法规和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开始着手采取贸易便利化措施。如简化海关手续,降低关税并规定通关手续费每次最多不超过500欧元。平均关税已由原来的25%降到20%,并将最终降为5%;按世贸组织的要求,全面修订和完善各项经济法规,增加透明度,严格按国际惯例组织经贸活动。这些措施势必会解决中俄边境贸易中现存的通关效率低、关税壁垒等问题,促进中俄边境贸易的大发展。
(二)不利因素
1.目前,中俄边境贸易中有些做法不适应WTO的要求,需要改进。在WTO规则中,边境贸易被作为特殊经济区提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4—1、4—2、4—3条款都提到了边境贸易地区,包括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特殊经济区、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三个方面:(1)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中国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中央及地方政府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2)特殊经济区:有关特殊经济区(即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的法律和法规等须向WTO进行通知。特殊经济区内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3)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对于1996年4月1日前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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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外经贸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扩大了边民互市贸易免税的额度,继续延长对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进一步明确了对边境贸易的配额管理。按照补充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下换回物资的进口,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边境贸易配额的发放实行总体切块、地方分配的方式。
(二)边民互市贸易管理
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除上面提到的各项规定外,海关总署于1996年3月29日发布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地方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对超出规定金额的部分应照章纳税。海关负责对边民互市贸易进行监管。
(三)小额边境贸易分类管理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最近联合发布通知,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海关纳入A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有关政策优惠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海关纳入B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对海关纳入C类和D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除实施重点监管外,可视情况取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四)边境贸易外汇管理
我国对俄边境贸易中一直存在收汇不正规,核销困难的问题。为此,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黑龙江、西藏、新疆和内蒙古等地区进行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点,对2万美元以下的边贸出口,允许用收回的人民币货款或美元现钞办理出口核销手续,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难的状况。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币现钞管理和边境贸易发展进行更加灵活的管理。从贸易结算、出口核销等角度对我国与这些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进行了规范:一是鼓励边境地区商业银行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二是对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采取灵活的出口收汇核销政策,放开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边境地区的结售汇网点,方便个人结售汇活动,同时进一步缩小钞汇价差,引导外币现钞到银行结汇。
(五)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
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一直沿用1992年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范围、依据。按照该办法商检机构在受理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报验和检验时,可根据本地区边境贸易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灵活方式及时检验、出证或者办理放行手续。商检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后签发的有关证单,需在证单上加盖“边境贸易”字样的印章。“边境贸易”印章,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另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对查出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办法。
(六)对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
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于1996年3月29日发布了《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进口机电产品,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该办法对配额和特定机电产品的进口进行了更详尽的规定。如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汽车及关键部件,应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中俄边境贸易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从产业结构来看,中俄经济之间存在很强的互补性,且在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表现的更加明显。这是我国发展对俄边境贸易最基本的有利条件。以此为基础,借苏联解体之机,在我国沿边开放战略的推动下,对俄边境贸易迅速发展。虽然中间走过一段弯路,但总体势头很好,尤其是2001年中俄双边贸易已超过了100亿美元。目前,中俄边境贸易发展又面临着新的形势,其中既存在有利因素,也存在不利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影响着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
(一)有利因素
1.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在金融危机、发达国家经济萧条中仍维持了高速增长,令世人瞩目。中国共产党十六大顺利地实现了中央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确保了我国政治稳定,这是未来经济的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为中俄边境贸易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平台。
2.俄罗斯经济恢复已初见成效
2000年初普京就任总统后,经济连年快速增长,GDP增长率分别达到7.5%和5%。2002年上半年俄罗斯GDP的增长率为3.8%,外贸总额达到890亿美元,外汇储备超过了400亿美元。有预测指出,俄罗斯经济全年预计增长4%左右,高于原先预计的3.6%的增长率;外贸全年将超过1700亿美元。俄罗斯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是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消费支出的增加。据统计,2002年1~7月,人均工资增长38.3%。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复苏,俄罗斯居民的消费能力将继续提高,这将构成对中国商品的潜在需求。
与我国接壤
的地方各州由于当地经济对我国的依存度不断增大、行政长官的更迭等原因,这些地区对发展中俄边境贸易的观念发生了明显转变,积极支持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
3.俄罗斯积极申请加入WTO,为边境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俄罗斯相继对现行政策法规和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开始着手采取贸易便利化措施。如简化海关手续,降低关税并规定通关手续费每次最多不超过500欧元。平均关税已由原来的25%降到20%,并将最终降为5%;按世贸组织的要求,全面修订和完善各项经济法规,增加透明度,严格按国际惯例组织经贸活动。这些措施势必会解决中俄边境贸易中现存的通关效率低、关税壁垒等问题,促进中俄边境贸易的大发展。
(二)不利因素
1.目前,中俄边境贸易中有些做法不适应WTO的要求,需要改进。在WTO规则中,边境贸易被作为特殊经济区提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4—1、4—2、4—3条款都提到了边境贸易地区,包括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特殊经济区、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三个方面:(1)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中国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中央及地方政府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2)特殊经济区:有关特殊经济区(即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的法律和法规等须向WTO进行通知。特殊经济区内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3)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对于1996年4月1日前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