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全球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每股最低递盘价 5 5 5 1 5
股东人数(持股达100万
股及以上) 400名 400名 400名 400名 400名
做市商数 3名 3名 4名 2名 4名
公司管治 管治 管治 管治 管治 管治
注:
1.净有形资产:资产总值(不含商誉)一总负债。
2.在选择三之下,发起上市或持续上市,一个公司必须满足要求:市值达75万美元以上,或总资产达75万美元,同时总收入达75万美元以上
3.公众持股量排除“有发行公司的经理或董事和拥有10%以上的收益权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4.发起上市,一个公司必须满足:净有形资产达400万美元以上,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以上,或净收入达75万美元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持续上市则要求一个公司必须满足:净有形资产达200万美元以上,或市值达3500万美元以上,或净收入达50万美元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一个。
NASDAQ小型市场体系上市最低要求
项目 发起上市 持续上市
净有形资产4 400万美元 200万美元
市值 或5000万美元 或3500万美元
净收入(最新财政年底或前三个财
政年度中的两个) 或75万美元 或50万美元
公众持股量 100万股 50万股
发行市价值 500万美元 100万美元
最低递盘价 4美元 1美元
做市商数 3名 2名
股东数量(持股达100万股及以上) 300 300
经营年限 1年或5000万美元 未提要求
公司管治 管治 管治
1996年11月欧洲第一个为高成长性和高科技企业融资的EASDAQ市场正式开始运作。EASDAQ是小盘股市场,其发展目标是建设一个泛欧洲的流动、高效、公平和透明的交易市场,通过该市场,那些具有国际化目标的欧洲或世界其他地区的高成长型公司,可以从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但不同于NASDAQ的是,EASDAQ市场的上市对象并不严格锁定于高科技企业和新兴产业,只要是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均可成为EASDAQ的成员。对于上市公司的最低要求EASDAQ规定:其总资产不能低于350万欧元,资金额不低于200万欧元;必须每三个月公布一次经营结果;以欧元、美元和英镑为主要的结算货币,不能以欧元国家的本国货币来结算。
始建于1996年3月的欧洲新市场,是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而设立的新兴网络市场。其网络成员包括布鲁塞尔、巴黎、阿姆斯特丹、法兰克福和米兰证交所,具体运作基本都依附于原有的交易所,但相应采取单独的规则和监管标准。
与务会员市场的主板相比较,“新市场”上市的条件较为宽松。在法国巴黎股市中的“新市场”板块,其上市标准为:
上市前拥有不低于150万欧元的自有资金;
向公众融资达到500万欧元或以上;
向公众售股不少于10万股;
公众持有不低于资本总额20%的资本;
须将融资金额的50%用于公司增资;
公司管理层股东,有一年售股期的限制。
3.日本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
“MOTHERS”是设立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内,与已有的一、二部股市并立的、在日本各地都可以上市的股票市场。其设立宗旨是为促进引领日本经济增长的新兴企业的成长,为它们提供有利的筹资机会。
MOTHERS的上市对象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从事属于今后可能增长并扩大的行业,可能取得高速增长的企业;
二是从事运用新技术和创意的事业,可能快速成长的企业。
在MOTHERS上市的公司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上市。
上市时要公开招募1000单位以上;
上市时股东需达到300人以上;
上市时的股票总值要达到5亿日元以上;
每年分两次公布每个季度的业绩;
每年举行两次公司说明会(上市后3年内)。
4.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
香港创业板市场是由香港联交所设立的主板市场之外的另一个独立市场。它虽然由联交所组织设立,并向联交所组建的上市委员会申请上市,但创业板市场并非是低于现有市场的“次级市场”和“预备市场”。创业板市场拥有自己独立的机构和专职人员,进行独立的前线管理和市场监管,并不负有为主板培养后备役的必要责任。香港创业板市场主要为两大对象服务:一是为那些具有增长潜力但需要资金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的公司提供融资渠道;二是为那些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抱有信心,并希望分享中国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成果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根据创业板市场的服务对象,可以看出,创业板是以增长
型公司为上市目标,对于上市公司的行业、规模及盈利等方面并不提出限制要求,只是看重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特别适合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同时对于上市公司所处的地域并无特别规定,但主要面向香港和中国内地的中小企业。
香港创业板市场首次发行上市的基本要求:
一是首次招股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已发行股本的10%或3000万港元,以较高者为准。
二是最低市值及最低盈利要求。
三是要求公司经营主业专一,但一些支持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允许涉及。
四是招股章程中要求载有活跃业务记录声明。要求招股章程中必须载明在上市前12个月内,发行人的业务进展及取得的成绩。
五是对公司业务目标说明的要求。这项规定要求申请公司披露在上市时的财政年度余下时间及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各项主要业务活动的发展目标。
六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披露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联或竞争的业务。
七是公司管理层股东有12个月的股票禁售期限制,财政股东同样有一年的售股限制期。
八是多类型综合业务公司、投资公司及单位信托基金不准上市。
九是衍生工具不准上市。
十是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时不受包销限定,但必须达到招股章程中的最低认购额,方可继续上市。
十一,公司可自行决定招股方式。
十二,发行人可发行债务票据、认股权证及其他可换股股本证券。
参考上述各个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创业板市场是为那些暂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又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其上市标准通常较低。像英国的AIM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规模、赢利、经营年限不做任何要求。我们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设置应在吸收海外同类市场的规定、放宽限制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发展创新。
首先,股本规模相对降低,但对业务要求更为严格。
相对主板市场而言,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应该降低,如设为2000万,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但产品前景良好的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