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全球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企业上市。但在我国创业板市场成立初期,为了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除适当放宽股本规模的要求之外,上市条件将不比主板市场宽松。
其次,对经营年限的要求相对降低,可以由目前的3年降到2年。
第三,要求有赢利记录。在赢利情况上,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在上市资源选择上具有较大空间,因此,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应该在广泛的范围内进行择优选择,我们建议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应有1年的赢利记录,亏损公司不在考虑之列,这有利于从总体上控制创业板市场上市资源的质量与水平,为以后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和风险控制奠定基础。
第四,考虑到高新科技企业的特点,对于无形资产的入股比例可以大于《公司法》原来的规定。
第五,放宽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社会公众股比例可相对较低。为了确保和增强股票的流通性,创业板市场应有足够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但考虑到创业板市场的企业规模比主板市场小,因此对其社会公众股的比例要求要相对降低。
第六,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放松经营业绩标准的同时,须对其业务范围的集中程度提高要求,要求企业有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较大的业务增长潜力,以及拥有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管理系统。
第七,在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我们要提高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要强化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提高董事会的质量和独立性,以确保上市公司在规范的状况下运作,从而有效降低市场系统风险。
交易制度比较
目前全球创业板市场所采取的交易制度主要是以做市商制度为特征的报价驱动交易机制。如美国的N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韩国的KOSDAQ市场、新加坡的SESDAQ市场等等。
美国NASDAQ市场:具有区别于其他证券市场的多重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结构。其交易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做市商和ECNs。
做市商制度是NASDAQ最具特色,也是最为成功的交易制度。做市商是独立的股票交易商,他们通过在市场上报出各自的买卖价格来竞争客户的交易定单。利用遍布全球的电子交易系统,做市商随时可接受客户的买卖指令(在自身的报价水平上),为市场带来了更高的流动性和竞争性,有助于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使交易迅速而连续。做市商本身是承担“机构投资者”和“经纪人”双重角色的。作为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利用自有资金买进市场证券,为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必要保证,同时为获得自身利润,做市商又会挑选合适的卖出价实现其资本增值,这时它进行的是经纪人的工作。由于做市商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因而不存在手续费的问题,做市商在自己报价交易的基础上,赚取买卖价差。
具体的交易流程如下:
英国AIM市场:实行竞争报价机制,只许一个或多个做市商当天进行双向报价。
德国新市场:采用中央订单与指定保荐人双向报价相结合的机制,并提供两种竞价方式以适应不同股票。
法国新市场:采用集体订单和做市商相结合的交易机制。
韩国KOSDAQ市场:在场外交易系统基础上引入NASDAQ自动报价交易系统。
新加坡SESDAQ市场:采用指令撮合系统的做市商。
香港GEM市场:与NASDAQ市场不同,香港创业板市场采用的是买卖指令驱动型交易制度。虽然GEM是通过SEHK现有的第三代自动对盘(撮合)系统进行交易,清算与交割也是SEHK的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但由于GEM没有引入多元的做市商制度,相比之下,在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方面GEM较易受到市场交易者行为的影响。
NASDAQ市场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推行了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使市场交易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保证了市场信息的充分公开,有助于投资者对市场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增加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做市商制度有利于维护上市股票的价格,减缓市场价格波动,使股价保持稳定;市场的流动性是创业板的“生命线”,而做市商的作用就是在各种市场条件下通过调整报价,使价格在一定的幅度内波动,吸引公众投资者进行交易,带动市场人气,提高市场活跃度;同时,做市商制度能够消除非理性波动,从而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要想在我国建立起一个成功有效的创业板市场,就需要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灵活的市场机制。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中引进做市商制度,将有效提高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效率,增加交易的深度和广度。但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创业板市场建立之初还不适于立即全面引入做市商制度。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流动性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中小盘股和高科技股的交投非常活跃,投资者兴趣较大,这预示着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可能性较小;同时,现阶段我国券商的自律意识不强,实力有限,很难承担做市的义务,反而不利于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因此,我们认为,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创业板市场建立之初,可以使用经过主板市场运行验证、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市场经验的指令驱动型交易机制;与此同时相应地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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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经营年限的要求相对降低,可以由目前的3年降到2年。
第三,要求有赢利记录。在赢利情况上,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在上市资源选择上具有较大空间,因此,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应该在广泛的范围内进行择优选择,我们建议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应有1年的赢利记录,亏损公司不在考虑之列,这有利于从总体上控制创业板市场上市资源的质量与水平,为以后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和风险控制奠定基础。
第四,考虑到高新科技企业的特点,对于无形资产的入股比例可以大于《公司法》原来的规定。
第五,放宽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社会公众股比例可相对较低。为了确保和增强股票的流通性,创业板市场应有足够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但考虑到创业板市场的企业规模比主板市场小,因此对其社会公众股的比例要求要相对降低。
第六,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放松经营业绩标准的同时,须对其业务范围的集中程度提高要求,要求企业有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较大的业务增长潜力,以及拥有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管理系统。
第七,在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我们要提高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标准。要强化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提高董事会的质量和独立性,以确保上市公司在规范的状况下运作,从而有效降低市场系统风险。
交易制度比较
目前全球创业板市场所采取的交易制度主要是以做市商制度为特征的报价驱动交易机制。如美国的N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韩国的KOSDAQ市场、新加坡的SESDAQ市场等等。
美国NASDAQ市场:具有区别于其他证券市场的多重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结构。其交易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做市商和ECNs。
做市商制度是NASDAQ最具特色,也是最为成功的交易制度。做市商是独立的股票交易商,他们通过在市场上报出各自的买卖价格来竞争客户的交易定单。利用遍布全球的电子交易系统,做市商随时可接受客户的买卖指令(在自身的报价水平上),为市场带来了更高的流动性和竞争性,有助于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使交易迅速而连续。做市商本身是承担“机构投资者”和“经纪人”双重角色的。作为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利用自有资金买进市场证券,为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必要保证,同时为获得自身利润,做市商又会挑选合适的卖出价实现其资本增值,这时它进行的是经纪人的工作。由于做市商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因而不存在手续费的问题,做市商在自己报价交易的基础上,赚取买卖价差。
具体的交易流程如下:
英国AIM市场:实行竞争报价机制,只许一个或多个做市商当天进行双向报价。
德国新市场:采用中央订单与指定保荐人双向报价相结合的机制,并提供两种竞价方式以适应不同股票。
法国新市场:采用集体订单和做市商相结合的交易机制。
韩国KOSDAQ市场:在场外交易系统基础上引入NASDAQ自动报价交易系统。
新加坡SESDAQ市场:采用指令撮合系统的做市商。
香港GEM市场:与NASDAQ市场不同,香港创业板市场采用的是买卖指令驱动型交易制度。虽然GEM是通过SEHK现有的第三代自动对盘(撮合)系统进行交易,清算与交割也是SEHK的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但由于GEM没有引入多元的做市商制度,相比之下,在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方面GEM较易受到市场交易者行为的影响。
NASDAQ市场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推行了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使市场交易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保证了市场信息的充分公开,有助于投资者对市场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增加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做市商制度有利于维护上市股票的价格,减缓市场价格波动,使股价保持稳定;市场的流动性是创业板的“生命线”,而做市商的作用就是在各种市场条件下通过调整报价,使价格在一定的幅度内波动,吸引公众投资者进行交易,带动市场人气,提高市场活跃度;同时,做市商制度能够消除非理性波动,从而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要想在我国建立起一个成功有效的创业板市场,就需要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灵活的市场机制。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中引进做市商制度,将有效提高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效率,增加交易的深度和广度。但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创业板市场建立之初还不适于立即全面引入做市商制度。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流动性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中小盘股和高科技股的交投非常活跃,投资者兴趣较大,这预示着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可能性较小;同时,现阶段我国券商的自律意识不强,实力有限,很难承担做市的义务,反而不利于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因此,我们认为,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创业板市场建立之初,可以使用经过主板市场运行验证、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市场经验的指令驱动型交易机制;与此同时相应地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
和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为券商的融资融券提供合法通畅的渠道,使其能够具备提供做市服务的实力;在市场发展到较成熟阶段后,可在小范围内推行做市商制度,积累实践经验;在市场制度各方面臻于成熟时,再在整个创业板市场全面推行做市商制度,由实力雄厚的券商和投资基金来共同承担做市商义务,实行做市商的报价驱动机制和指令驱动机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