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论开放式基金
流动性管理以自控为主
由于秉承《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投资方面的规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于开放式基金投资方面进行的规定并不多。结合封闭式基金运行以来的情况来看,其透露出以下几个信息:
1、《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资的规定适用于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并且在封闭式基金中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支持继续在开放式基金上运用。封闭式基金净值和价格波动相对于指数低是一个有力的证据。而关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资金和股票的比例限制,不但很好地防止了基金操纵股价的行为,也很好地控制了基金过分集中的风险。根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1999年数据,1970年以来30年美国股票基金年流动资产比率平均为8.1%,波动范围为4.7%———11.8%。因此相对于基金目前20%投资国债比率来说,已经为流动性管理的比率控制建立了一道防火线。秉承原有的规定,是遵循了立法继承性和维护市场运作一贯性的原则,减少现有以封闭式基金运作为主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不适应性。
2、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将以自控为主。针对于目前封闭式基金倾向于集中投资的情况,市场对于基金投资的流动性提出过不少怀疑,但是这种怀疑并没有最终变成事实。从《试点办法》立法的意图看,如果开放式基金能够很好地执行原有的规定,那么关于流动性管理将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本身根据自身运作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即由市场决定。这么规定的原因可能有四:(1)如果在这方面再进行过度的约束,将限制开放式基金的发展。(2)《试点办法》的侧重点在开放式基金的赎回的规定上,不论是从交易费率、支付赎回时间还是巨额赎回事项的处理上,都大大减缓了基金管理公司流动性管理的压力。(3)向商业银行进行短期融资的突破成为开放式基金能够满足重大突发赎回要求的重要保证。(4)开放式基金更为注重投资者服务,品种的不同也将决定基金在流动性管理要求上的区别。
3、《试点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基金的非现金资产应当至少有80%属于该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从投资品种角度看,该条规定倾向于鼓励基金品种的多样化,并且严格按照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这条规定是否对《暂行办法》中关于没有阐述基金品种的规定导致现有封闭式基金品种同一性的修正,现在还不能下结论。因为关于基金品种目前并没有严格的分类,例如目前6只拟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中,有4只成长型基金,成长型股票的范围如此广泛,以致于最终该规定将难以执行。仅从以上来看,该条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并没有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造成障碍,因为投资该方向股票的比例会随着投资于非现金资产的比重变化而变化。但是如果将该规定与《暂行办法》中“一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结合,将股票和国债理解为非现金资产,则64%的仓位似乎成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最低仓位,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还有待研究。但是如果这种理解一旦成立,如此高的最低仓位界线将成为基金流动性管理上极大的不利限制。 (安徽证券 陈锦泉 邵峻)
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有新意 有特点
综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全文,我们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
1、尊重基金管理人的意志及管理人在基金品种设计上的自由,促进基金监管方式的转变。与以前的封闭型基金相比,办法规定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收益分配、连续巨额赎回时的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费的方式、条件及费率标准、基金开放日期及时间等方面,都完全或在证监会规定的限度内授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加以规定,赋予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品种开发设计上的自由决定权。即使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由基金管理人一人说了算,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意愿、投资倾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等方面不得不认真考虑,使得现在是由国家监管部门强制基金管理人保护投资者的被动监管方式,转变为基金管理人因为市场压力的无形监管而对投资者利益倍加尊重、百般呵护的主动式自我加压方式,这是一种真正的市场约束机制,与国家提出的“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坚决不干预”的监管原则是一致的。
2、注重基金治理结构中制衡机制的监督作用。《办法》第14条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更多的监管职责:一要积极履行职责,采取适当、合理措施,使得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价格计算方法、基金的投资和融资等活动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一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理财行为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承诺定期出具意见书,如果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则要求托管人说明自己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目前的基金托管人被动监督管理人的情形大相径庭,大大加重了托管人的责任。
3、强调严格监管。尽管证监会有关领导已表示我国将采取基金注册制,但由于目前开放式基金仍处于试点阶段,作为一个新事物,我国还缺乏相关的监管经验,而且开放式基金可大可小的放缩功能,在我国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助涨助跌的影响将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商业银行代理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在登记注册等活动的,应经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事项而认为需暂停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这都是保证开放式基金成功试点、促进开放式基金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4、恪守投资者利益为本位原则。办法除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以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重任外,其他对开放式基金设立、认购、申购、赎回、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规定无不是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充分体现了投资者利益至上的立法思想。
5、鼓励建立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竞争机制,强化基金管理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培养。这突出表现在办法第5条。该条表明,开放式基金的设立申请人不再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担任,而是赋予基金管理人设立开放式基金专有权。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不适合市场机制,但实质上其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一,与国际接轨。在国外,契约型基金一般不设发起人,而直接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求力量对比来设计合适的品种,向社会公众直接发售;其二,由基金管理人自行设计基金品种,自行销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以及基金发起人地位,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干涉或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形发生。第三,在国外,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品种,其发行与否完全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力量的对比,市场有
需求时,基金管理人作为“理性人”便会不失时机地向社会公开发售。由于基金发售成功与失败的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基金管理人在发行前需做深入的社会调查,进行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认真策划基金品种的设计、宣传与销售,这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十分完善的风险管理能力。久而久之,不仅能够培养基金管理人的综合素质,而且能够在管理人之间建立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海通证券研究所 刘和平)
开放式基金影响深远
一、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1、增加市场资金供应,可能抬高股市底部估计,开放式基金宣布成立的目标规模为50-100亿,股市将增加50亿元以上的资金供应,相对股市近万亿的流通市值来说,比重太小了。但是,在股市低迷阶段,成交量较小,日成交金额仅为50亿元左右,与将成立的开放式基金规模相当。并且,股市低迷时,少量的资金即可稳住指数,推动股市上扬。目前,股市已进入调整期,一般而言,年底股市较低迷,是投资入市的良好时机。开放式基金选择在年底设立,至少为开放式基金创造了入市的宽松环境,减少基金净值减值压力。
2、流通股比重大的股票可能优先受开放式基金青睐。开放式基金将把资产的流动性放在第一位,以应付随时赎回的市场需求,股票的流动性、换手率、流通规模将是基金选择股票的重要考虑因素。大盘股及流通股比重大的股票可能更受开放式基金青睐。
3、引导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思路,可能形成谋求稳定长期增值的普遍投资理念。开放式基金的规模受赎回的影响而不断变化,没有固定的封闭资金量,如果象封闭式基金一样,大进大出,采取波段式操作风险就很大。因此,开放式基金的操作必须稳健,必须考虑谋求资金的长期稳定增值,可能出现开放式长期持有股票的状况,从而引导市场,引导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思路,有助于成熟投资理念的形成。
二、对基金业本身的影响
1、加剧竞争,提高管理水 《纵论开放式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