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
一、经济发展与制度
西方传统的主流经济学在考察经济发展或经济增长时,从不涉及生产方法的变革,它们所说的“经济发展”主要甚至完全是指人口、资本、工资、利润、地租等在数量上的变化,主要通过各种物质生产要素和技术的变化去说明生产率的变化和经济增长。保罗·萨缪尔森就说:“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必定安装在四个相同的轮子上,无论穷国还是富国。”这四个轮子或者说增长的要素就是:“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资本”和“技术”。因而“总生产函数”的“数学表达式是:
Q=AF(K,L,R)
其中Q=产出,K=资本对产出的贡献,L=投入的劳动力,R=投入的自然资源,A代表经济中的技术水平,F是生产函数”(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1999)。
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的上述经济增长模型中,制度是被视为已知的、既定的外生变量而排除在外的,它并不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的演进过程。也就是说,新古典经济学家在建立经济模型时,一般把明确界定的产权、完全且对称的信息和零交易费用当作暗含的假设。然而即使在最先进的经济中,这种过于苛刻的假设条件也是难以成立的。由此导致了新古典经济学在解释经济发展时,特别是在解释发展中国家经济起飞或陷入停滞的原因时显得力不从心。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 ·诺斯对此评价道:“新古典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发展或经济史时,只有当它针对某一个时期或运用比较统计学,才能很好地说明某种经济的实绩,一旦用它来说明某种经济在整个时期的实绩时,它就不大济事了”(道格拉斯·C·诺斯,1991)。因此,正像约翰·M·凯恩斯曾预言的那样:“如果正统经济学有错误的话,其病不会在上层建筑,而在其前提之不够明白、不够普遍——上层建筑在逻辑上总是很少可非议的”(J·M·凯恩斯,1988)。
正是在批评并修改新古典经济学基本假定的基础上,罗纳德·科斯建立了制度分析理论,这一理论经过后来者的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以新古典方法研究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诺斯在其一系列论著中系统地分析了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决定性作用,他在与罗伯特·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论述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道格拉斯·C·诺斯、罗伯特·托马斯,1989)。他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指出:“一种经济长期变化的主要来源是结构变迁,……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政治—经济组织的变迁及其相应的激励效应是将结构变迁的所有来源理论化的基础,而且还有包含着有目的的人类活动的制度改变”(道格拉斯·C·诺斯,1991)。至此,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建立了一个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该理论由于把产权结构、交易费用、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信息不对称以及国家(政府)、意识形态等因素作为内生变量纳入了经济增长的分析框架,并且认为制度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因而显示出与现实经济发展的更好契合。
事实上,早在19世纪,马克思所创立的经济学体系就是一个完整的制度分析框架。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也承认,马克思是第一个研究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关系的经济学家。诺斯曾确认:“这里的一个例外是卡尔·马克思的著作,他企图将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结合起来。马克思最早阐述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是将技术限制与制约同人类组织的局限性结合起来所作的先驱性努力。”“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道格拉斯·C·诺斯,1991)。
当然,尽管都关注制度因素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但马克思的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马克思依据唯物史观对生产力(经济发展)与社会制度变迁的辩证关系所作的表述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1859)。可见,马克思研究的制度是包括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社会经济关系,其目的主要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揭示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客观历史规律,从而为无产阶级革命和解放事业提供理论和思想武器。但同时,马克思也并不否认资本主义制度内部矛盾的自我调节,并认为这种自我调节虽然不能改变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命运,但却能暂时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者所研究的制度范畴也有所不同。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区分为制度结构(或称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把支配具体交易的规则称为制度安排,而把社会基础性的规则称为制度结构,认为制度结构是制度安排的总和。新制度经济学家所说的制度基本是指制度安排。戴维斯和诺斯就认为:“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L·E·戴维斯、D·C·诺斯,1991)。而马克思研究的侧重点则近似于新制度经济学所谓的“制度结构”及其根本变革。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更关注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说,是由新制度经济学家的世界观所决定的,他们把资本主义制度看作是永恒的、合理的制度。同时,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也有很大关系。他们生活在比较成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而且认为这种制度基本上是合理的、有效的,没有体验过、也不认为会发生社会制度层次或资源基本配置方式方面的根本变革,因而对他们来说,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动机去研究基本制度结构的变革。
可见,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范畴作为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变量来加以研究,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从本质上他们还是把资本主义制度作为永恒的、合理的制度来看待的。这是我们在借鉴和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时必须要有的清醒认识。另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不发达和不完善不仅体现在生产力方面,还体现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因此,研究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的意义更为明显,而且这种研究必然不能仅仅局限于制度安排层面,而必然涉及资源的基本配置方式乃至社会制度方面的变革。
综上,本文认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经济制度,同时,制度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制度既能促进经济发展,也能阻碍经济发展,使经济陷于停滞,甚至遭到破坏。因此,把制度因素排除在经济增长函数之外,是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对于正处于制度转型期,不仅各种制度
二、经济发展与创新
20世纪初期,约瑟夫·熊彼特提出的经济发展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也是独树一帜的。熊彼特把“创新”作为其“经济发展理论”的核心,认为“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是创新。而“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生产手段的新组合”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熊彼特,1990)。熊彼特所说的“创新”、“新组合”或“经济发展”,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开发生产一种新产品,或开发一种产品的新的特性;(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或经营方法, 而这种新方法并不必须建立在新的科学发现基础上;(3)开辟新市场;(4)获得原材料的新供应来源;(5)实现生产或经营的新的组织形式。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一个“内在的因素”,“经济发展”是“来自内部自身创造性的关于经济生活的一种变动”。这样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8937.html
西方传统的主流经济学在考察经济发展或经济增长时,从不涉及生产方法的变革,它们所说的“经济发展”主要甚至完全是指人口、资本、工资、利润、地租等在数量上的变化,主要通过各种物质生产要素和技术的变化去说明生产率的变化和经济增长。保罗·萨缪尔森就说:“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必定安装在四个相同的轮子上,无论穷国还是富国。”这四个轮子或者说增长的要素就是:“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资本”和“技术”。因而“总生产函数”的“数学表达式是:
Q=AF(K,L,R)
其中Q=产出,K=资本对产出的贡献,L=投入的劳动力,R=投入的自然资源,A代表经济中的技术水平,F是生产函数”(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1999)。
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的上述经济增长模型中,制度是被视为已知的、既定的外生变量而排除在外的,它并不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的演进过程。也就是说,新古典经济学家在建立经济模型时,一般把明确界定的产权、完全且对称的信息和零交易费用当作暗含的假设。然而即使在最先进的经济中,这种过于苛刻的假设条件也是难以成立的。由此导致了新古典经济学在解释经济发展时,特别是在解释发展中国家经济起飞或陷入停滞的原因时显得力不从心。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 ·诺斯对此评价道:“新古典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发展或经济史时,只有当它针对某一个时期或运用比较统计学,才能很好地说明某种经济的实绩,一旦用它来说明某种经济在整个时期的实绩时,它就不大济事了”(道格拉斯·C·诺斯,1991)。因此,正像约翰·M·凯恩斯曾预言的那样:“如果正统经济学有错误的话,其病不会在上层建筑,而在其前提之不够明白、不够普遍——上层建筑在逻辑上总是很少可非议的”(J·M·凯恩斯,1988)。
正是在批评并修改新古典经济学基本假定的基础上,罗纳德·科斯建立了制度分析理论,这一理论经过后来者的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以新古典方法研究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诺斯在其一系列论著中系统地分析了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决定性作用,他在与罗伯特·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论述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道格拉斯·C·诺斯、罗伯特·托马斯,1989)。他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指出:“一种经济长期变化的主要来源是结构变迁,……结构变迁的参数包括技术、人口、产权和政府对资源的控制。政治—经济组织的变迁及其相应的激励效应是将结构变迁的所有来源理论化的基础,而且还有包含着有目的的人类活动的制度改变”(道格拉斯·C·诺斯,1991)。至此,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建立了一个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该理论由于把产权结构、交易费用、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信息不对称以及国家(政府)、意识形态等因素作为内生变量纳入了经济增长的分析框架,并且认为制度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因而显示出与现实经济发展的更好契合。
事实上,早在19世纪,马克思所创立的经济学体系就是一个完整的制度分析框架。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也承认,马克思是第一个研究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关系的经济学家。诺斯曾确认:“这里的一个例外是卡尔·马克思的著作,他企图将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结合起来。马克思最早阐述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是将技术限制与制约同人类组织的局限性结合起来所作的先驱性努力。”“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道格拉斯·C·诺斯,1991)。
当然,尽管都关注制度因素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但马克思的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马克思依据唯物史观对生产力(经济发展)与社会制度变迁的辩证关系所作的表述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1859)。可见,马克思研究的制度是包括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社会经济关系,其目的主要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揭示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客观历史规律,从而为无产阶级革命和解放事业提供理论和思想武器。但同时,马克思也并不否认资本主义制度内部矛盾的自我调节,并认为这种自我调节虽然不能改变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命运,但却能暂时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者所研究的制度范畴也有所不同。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区分为制度结构(或称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把支配具体交易的规则称为制度安排,而把社会基础性的规则称为制度结构,认为制度结构是制度安排的总和。新制度经济学家所说的制度基本是指制度安排。戴维斯和诺斯就认为:“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L·E·戴维斯、D·C·诺斯,1991)。而马克思研究的侧重点则近似于新制度经济学所谓的“制度结构”及其根本变革。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更关注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说,是由新制度经济学家的世界观所决定的,他们把资本主义制度看作是永恒的、合理的制度。同时,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也有很大关系。他们生活在比较成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而且认为这种制度基本上是合理的、有效的,没有体验过、也不认为会发生社会制度层次或资源基本配置方式方面的根本变革,因而对他们来说,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动机去研究基本制度结构的变革。
可见,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范畴作为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变量来加以研究,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从本质上他们还是把资本主义制度作为永恒的、合理的制度来看待的。这是我们在借鉴和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时必须要有的清醒认识。另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不发达和不完善不仅体现在生产力方面,还体现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因此,研究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的意义更为明显,而且这种研究必然不能仅仅局限于制度安排层面,而必然涉及资源的基本配置方式乃至社会制度方面的变革。
综上,本文认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经济制度,同时,制度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制度既能促进经济发展,也能阻碍经济发展,使经济陷于停滞,甚至遭到破坏。因此,把制度因素排除在经济增长函数之外,是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对于正处于制度转型期,不仅各种制度
安排不健全、不成熟、不协调,而且整个制度结构也在发展完善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就更是如此。
二、经济发展与创新
20世纪初期,约瑟夫·熊彼特提出的经济发展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也是独树一帜的。熊彼特把“创新”作为其“经济发展理论”的核心,认为“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是创新。而“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生产手段的新组合”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熊彼特,1990)。熊彼特所说的“创新”、“新组合”或“经济发展”,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开发生产一种新产品,或开发一种产品的新的特性;(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或经营方法, 而这种新方法并不必须建立在新的科学发现基础上;(3)开辟新市场;(4)获得原材料的新供应来源;(5)实现生产或经营的新的组织形式。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一个“内在的因素”,“经济发展”是“来自内部自身创造性的关于经济生活的一种变动”。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