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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及借鉴意义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和确定调控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逐渐摸索出了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但就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 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责任,享有所有则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六大报告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由此,本人查询了大量书籍和相关资料将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为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所帮助。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1、日本
  日本的国有企业分为三类: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直营事业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特殊法人事业是指由按国家特别企业法设立的法人经营的国有企业;第三部门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具有混合经济成分的国有企业。其中以特殊法人事业为最多。日本的多数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铁路、邮政、电信、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以及金融、烟草、盐业等行业。它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一种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主要内容包括:(1)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由执行机关、咨询机关和监察机关组成。执行机关是直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机关,由各个政府主管部门和大藏省组成,大藏省是国有资产的总辖机关。咨询机关由国有资产中央审议会和地方审议会两级组成,负责回答执行机关的询问、提出建议。监察机关负责对国有资产在运营、处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2)在进行民营化改革前,日本的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行政机关直接经营的国营企业组织形式。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命,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如日本99个特殊法人中,85家的总裁等领导成员由主管大臣任命,10家需主管大臣批准,只有4家自主决定;尽管各个企业有独立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财务处置上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和监督。尤其在企业预算的制定、执行、结转以及资金的筹借、使用等方面,均需得到主管大臣的许可。企业利润部分需全部上缴国库。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动用。亏损由政府弥补。(3)日本的国有企业多数根据特别事业法设立,对国有企业依法管理是日本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特色。日本围绕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各管理机关的职权及权利行使方式:在立法的规范下,日本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形成了由国家直接加以管理的广泛而有系统的组织性,这是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所没有的特点。
  2、英国
  英国的国有企业也可以分为三类: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公私合营的国有股份公司。英国国有企业的分布范围在撒切尔夫人推行“私有化”前十分广泛,除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外,还广泛进入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发展高峰时,国有企业产值占到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3%左右,固定资产占20%多,职工人数占总劳动力的80%左右。英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英国国有企业大多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由董事会作为连接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桥梁,使政府的政策意图通过董事会得到贯彻执行,又使企业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2)英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任免董事会成员、控制企业的财务和制定企业目标。主管大臣任命所有的董事会成员,规定国有企业的财务处置权限,并要求企业努力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盈利、扭亏等财务指标;(3)英国议会是国有资产的最高管理机构。英国议会通过立法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以及非国有化等重大问题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的法令决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议会立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职责、机构、权力义务,未经议会同意不得改变。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议会授权给各主管部门,委托他们进行具体管理。各部门必须就所授权力的实施和决策对议会负责。(4)英国政府的各主管部负责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其中财政部从总体上对国的财务负责,确定对国有企业的资助额、审批各主管部门投资报告,并对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法国
  法国的国有企业按其法律形式分为三类: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政性公共事业机构、工商业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和企业、国家掌握部分股票的混合公司。法国国有企业主要在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加工制造、银行和保险等几大在本国国民经济中占

有重要经济地位的领域中,这使法国成为西方国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产值占国总值的18%,投资额占全国总投资的27.5%,出口额占25%,股份制是法国国有企业最基本的资产组织形式,并且国有企业是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相互融合的混合公司。国有企业内部组织一般实行董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的组成实行“三方代表制”原则,国家代表、企业职工代表和与企业的专家、知名人士代表各占董事会成员的1/3。这是法国国有企业的一个特点。
  法国处理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既保证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和领导权,又要保证企业拥有一定的经营权,使大多数国有企业能够按照一般经济法则和市场规律。法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如下:
  第一,对国有企业实行“三重监督”,由政府各部门、议会和审计院三方面分别实行管理和监督。政府的管理:(1)明确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控股权由财政经济部门持有,间接控股权由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2)明确国有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和领导,影响企业展方向和战略。财政部是国有企业财政方面的主管部门,决定企业获得的财政拨款数量和国家的参股范围,其他相应政府部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3)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的主要手段:一是决定企业的领导层,或者是任命企业董事长,或者是任命董事会中的国家代表、知名人士和专家代表;二是向企业派驻国家稽查员和主管部门代表,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三是掌握重大投资、收入分配及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决策权,议会主要是起监督作用,通过议会的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院负责每年对国有企业的账目进行事后稽核,检查企业财务收支是否合乎规定,评估企业的经营绩效。
  第二,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法国政府根据企业是否具有竞争性,行业是否存在规模效益以及是否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等三个标准,把国有企业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两种,并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法国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邮电通信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对这些企业,政府控制程度较高,管理较为严格,企业的自主权相对较少。企业的投资规模、借款数量、产品和劳务的定价以及工资的增长幅度等都由政府决定;竞争性国有企业所处的行业主要是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这些行业中存在有大量的私人企业、国内国外有众多的竞争对手。对竞争性国有企业,政府的管理仅限于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和对资产的流入流出进行监督,而非直接控制。企业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基本与私人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
  第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法国从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领导体制,到国有资产的财务、税收、审计、雇工、工资以及计划合同等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使政府的管理工作做到法律化、制度化。完备系统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为处理国有资产遇到的各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4、意大利
  意大利的国有企业按照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的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型:(1)国有自治公司,这类国有企业一般处于国家垄断行业,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管理;(2)市政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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