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干部选拔制度的思考
达自己的真实思想,没向组织反映实际情况;失于不严密,表现在对《条例》规定的考察程序执行不够严格,即使按照程序进行也是按部就班搞形式,走过场,作表面文章。如民主推荐由于准备不充分,思想发动、引导不力,与会人员推荐时存在盲目性;民意测验中测评方法、内容存在问题,导致测评结果不够准确。
3.确定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不合理。就被推荐干部来说,参与群众的含义应该是包括对其了解、熟悉的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人,但实际考察中,确定的谈话范围缺乏全面代表性,因而反映民意不全面。存在着不分对象、不分系统,不管熟悉与否,所有具有被推荐资格的干部统一由同样的“群众”给予推荐或测评的现象。往往规定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群众”在某个级别范围,如推荐司局级干部必须是处级以上“群众”参加。这些人是“职务人”而不都是“知情人”,这些有资格的“职务人”不一定了解被推荐者的情况,而“知情人”却没有资格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被推荐干部的全貌和表现不能真实反映出来。
4.任前考察时间不足,不能与平时考察有机结合。现在干部考察工作存在着三种思维定势和方法,即不换届不考察、不提拔不考察、不调整不考察,往往到了换届、提拔、调整时进行任前考察,“一次考核定终身”。事实表明,在短短的任前考察时间内,不可能了解一个干部的全部情况,这种做法难免出现考察失真、用人失误。
二 解决干部选拔工作中失实问题的对策
解决干部考察失真失实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并制定配套法规,逐步形成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起公开、立体、动态、求实的干部考察机制。所谓公开,必须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严格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个人说了算,更不能“暗箱操作”,切实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所谓立体,必须从建立先进、合理的干部考核综合指标体系、到严格健全的制度保证、到科学规范的操作手段等一整套完善的程序,使之能够避免和减少考察过程中人为和主观因素的影响,从根本上遏制跑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的不正之风。所谓动态,就是使程序中的操作手段利于对干部整体动态的把握,而不是看一时一事,“一次考核定终身”。所谓求实,就是贯彻“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使整个程序立足现实,可操作性强。
(一)规范“民主推荐”程序,遏制拉票之风
必须走改革之路,进行制度创新,才能遏制拉票之风。因此,建议制定民主推荐程序的实施细则,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1.建议对“群众公认”原则做出量化要求:民主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作为考察对象;民主测验时,优秀票、称职票两项达不到2/3的,原则上不列为考察对象。这是“群众公认”原则“值”的最低限。若没有值的规定,《条例》中的“既要看得票情况,又不惟票”的要求难以操作,甚至给一些凭个人好恶选人的独断专行者提供依据:即想选某人,若得票少,就说不能惟票;若得票多,就说要看得票情况,尊重民意。
2.建议对民主推荐的轮次进行规定:在民主推荐票相对分散,被推荐者得票不足50%时,可以进行两轮和多轮筛选,直到真实民意出现。如本文前表所述,对第一轮民主推荐得票的前5人再进行推荐(要求只能从这5人中选出1人,另选他人或多选者为废票),由于被推荐资格者由90人减至5人,被推荐对象范围明确,大多数推荐者容易公正地投票。还应该将在第一轮得票少、但一直被列为后备干部的同志(不排除由于没拉票而得票少的因素),以及过去两年民主推荐中一直得票多的同志一并作为第二轮民主推荐的候选人。推荐轮次视具体情况确定,最后筛选出2人作为候选人,直至推荐出最后1人。这种结果将会更接近于真实民意。
3.建议适度公布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的结果。要在进行试点后逐步推开,直到完全公开结果。必须指出,干部人事工作的神秘主义和绝对保密规定带来的最大问题,是使群众监督难以实现。特别是长期的不公开,群众看不到自己行为作用的意义,甚至有时会产生“运动群众”的反感和厌烦。如有的地方搞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收回的“空白票”占有一定比例,甚至出现一些“胡填乱写”的“恶作剧”。采取公开结果的办法,可提高群众对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的信任度,加强群众监督,克服和纠正干部选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4.建议对干部考察提出“公开性”和公开平等竞争的要求。因为现在考核干部前已无密可保,拉票者会闻风而动;干部职位的空缺也无密可保,只要缺位一出现,“有心者”拉票即开始。加上干部工作中的“跑风漏气”问题,使一些人提前得到消息,总比大多数人先行一步而拉票成功。在拉票盛行的情况下,那些注重实干、政绩突出、平时口碑一直很好并被列为后备干部的同志,往往会因不屑拉票而名落孙山。因此要改变干部考核前保密的做法,必须建立干部考核公告制度,即在考核前10天左右发出考核干部公告,将干部的缺位情况,拟提拔的具体岗位、名额、资格要求等,告知全体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并要求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荐,写出个人德、能、勤、绩方面的述职报告。组织审查认定后,将此材料提前2-3天印发到参加民主推荐会所有人员手中,使大家真正了解所有被推荐者的基本情况。这样做,既可以引导推荐者从工作岗位要求和被推荐者的具体情况投票,减少大家投票时的盲目性;又可以鼓励符合条件者踊跃报名,变私下拉票为公开平等竞争,使《条例》规定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得到落实。
5.建议对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进行界定。就被推荐干部来说,参与群众的含义应是,包括对其了解、熟悉的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知情人。如前分析,现在参加民主推荐和谈话的群众,多是“职务人”,而缺少知情人,这些“职务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赋有“双重角色”,不能公正投票。应做出规定,尽量减少“职务人”、“双重角色”参与的比例,而大大增加知情人的参与比例;应根据不同的被考察对象,规定不同的参与群众和知情人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并应将投票和个别谈话中不同层次的推荐票单独计算,赋予不同的权重,得出较为合理的结果。
6.认真搞好试点,探索民主推荐制度的改革经验。要选好试点,可先在小范围试行。在试行中要正确引导、
(二)严把考察关口,防止失真失实
1.强化对考察环节重要意义的认识,使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关口前移。实践表明,任前一次性考察,由于时间仓促,方式和方法的局限,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因而存在以下弊端:
(1)考察对象的内在素质(如思想政治素质、个人修养、道德水准)难以考察准确。因受任前考察的具体步骤方法、考察时间等限制,被考察人的内在素质难以了解清楚。
(2)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难以考察准确。谈话人只是谈论考察对象的所作所为,一般被考察对象的政绩是根据谈话人所说的事例“整理”和“个人述职报告”中“摘录”下来的,短时间的考察无法落实政绩的真假和水份的有否。
(3)考察对象的工作潜力难以考察准确。谈话中群众评判的主要是被考察对 《关于健全干部选拔制度的思考(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8960.html
3.确定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不合理。就被推荐干部来说,参与群众的含义应该是包括对其了解、熟悉的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人,但实际考察中,确定的谈话范围缺乏全面代表性,因而反映民意不全面。存在着不分对象、不分系统,不管熟悉与否,所有具有被推荐资格的干部统一由同样的“群众”给予推荐或测评的现象。往往规定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群众”在某个级别范围,如推荐司局级干部必须是处级以上“群众”参加。这些人是“职务人”而不都是“知情人”,这些有资格的“职务人”不一定了解被推荐者的情况,而“知情人”却没有资格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被推荐干部的全貌和表现不能真实反映出来。
4.任前考察时间不足,不能与平时考察有机结合。现在干部考察工作存在着三种思维定势和方法,即不换届不考察、不提拔不考察、不调整不考察,往往到了换届、提拔、调整时进行任前考察,“一次考核定终身”。事实表明,在短短的任前考察时间内,不可能了解一个干部的全部情况,这种做法难免出现考察失真、用人失误。
二 解决干部选拔工作中失实问题的对策
解决干部考察失真失实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并制定配套法规,逐步形成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起公开、立体、动态、求实的干部考察机制。所谓公开,必须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严格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个人说了算,更不能“暗箱操作”,切实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所谓立体,必须从建立先进、合理的干部考核综合指标体系、到严格健全的制度保证、到科学规范的操作手段等一整套完善的程序,使之能够避免和减少考察过程中人为和主观因素的影响,从根本上遏制跑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的不正之风。所谓动态,就是使程序中的操作手段利于对干部整体动态的把握,而不是看一时一事,“一次考核定终身”。所谓求实,就是贯彻“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使整个程序立足现实,可操作性强。
(一)规范“民主推荐”程序,遏制拉票之风
必须走改革之路,进行制度创新,才能遏制拉票之风。因此,建议制定民主推荐程序的实施细则,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1.建议对“群众公认”原则做出量化要求:民主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作为考察对象;民主测验时,优秀票、称职票两项达不到2/3的,原则上不列为考察对象。这是“群众公认”原则“值”的最低限。若没有值的规定,《条例》中的“既要看得票情况,又不惟票”的要求难以操作,甚至给一些凭个人好恶选人的独断专行者提供依据:即想选某人,若得票少,就说不能惟票;若得票多,就说要看得票情况,尊重民意。
2.建议对民主推荐的轮次进行规定:在民主推荐票相对分散,被推荐者得票不足50%时,可以进行两轮和多轮筛选,直到真实民意出现。如本文前表所述,对第一轮民主推荐得票的前5人再进行推荐(要求只能从这5人中选出1人,另选他人或多选者为废票),由于被推荐资格者由90人减至5人,被推荐对象范围明确,大多数推荐者容易公正地投票。还应该将在第一轮得票少、但一直被列为后备干部的同志(不排除由于没拉票而得票少的因素),以及过去两年民主推荐中一直得票多的同志一并作为第二轮民主推荐的候选人。推荐轮次视具体情况确定,最后筛选出2人作为候选人,直至推荐出最后1人。这种结果将会更接近于真实民意。
3.建议适度公布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的结果。要在进行试点后逐步推开,直到完全公开结果。必须指出,干部人事工作的神秘主义和绝对保密规定带来的最大问题,是使群众监督难以实现。特别是长期的不公开,群众看不到自己行为作用的意义,甚至有时会产生“运动群众”的反感和厌烦。如有的地方搞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收回的“空白票”占有一定比例,甚至出现一些“胡填乱写”的“恶作剧”。采取公开结果的办法,可提高群众对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的信任度,加强群众监督,克服和纠正干部选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4.建议对干部考察提出“公开性”和公开平等竞争的要求。因为现在考核干部前已无密可保,拉票者会闻风而动;干部职位的空缺也无密可保,只要缺位一出现,“有心者”拉票即开始。加上干部工作中的“跑风漏气”问题,使一些人提前得到消息,总比大多数人先行一步而拉票成功。在拉票盛行的情况下,那些注重实干、政绩突出、平时口碑一直很好并被列为后备干部的同志,往往会因不屑拉票而名落孙山。因此要改变干部考核前保密的做法,必须建立干部考核公告制度,即在考核前10天左右发出考核干部公告,将干部的缺位情况,拟提拔的具体岗位、名额、资格要求等,告知全体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并要求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荐,写出个人德、能、勤、绩方面的述职报告。组织审查认定后,将此材料提前2-3天印发到参加民主推荐会所有人员手中,使大家真正了解所有被推荐者的基本情况。这样做,既可以引导推荐者从工作岗位要求和被推荐者的具体情况投票,减少大家投票时的盲目性;又可以鼓励符合条件者踊跃报名,变私下拉票为公开平等竞争,使《条例》规定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得到落实。
5.建议对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进行界定。就被推荐干部来说,参与群众的含义应是,包括对其了解、熟悉的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知情人。如前分析,现在参加民主推荐和谈话的群众,多是“职务人”,而缺少知情人,这些“职务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赋有“双重角色”,不能公正投票。应做出规定,尽量减少“职务人”、“双重角色”参与的比例,而大大增加知情人的参与比例;应根据不同的被考察对象,规定不同的参与群众和知情人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并应将投票和个别谈话中不同层次的推荐票单独计算,赋予不同的权重,得出较为合理的结果。
6.认真搞好试点,探索民主推荐制度的改革经验。要选好试点,可先在小范围试行。在试行中要正确引导、
加强监督,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当前一些地方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中放松领导,放弃引导,原因在于:一是怕加强领导干扰了上级考察组的工作;二是怕正确引导有“先定调子”、“先划圈子”之嫌,因而领导、引导不力,面对拉票现象束手无策。特别是一些领导人奉行“好人主义”,采取谁也不得罪的办法,以票数排位次确定考核对象,久而久之形成误导,助长了拉票现象的蔓延。对此,要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大力宣传党的干部政策,将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民主推荐干部过程的始终,使所有干部都能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别人、正确对待自己,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要建立监督制度,民主推荐干部公告制度,向参加民主推荐者公布的同时向社会公布,推荐结果产生后向社会公示,以利于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相应的惩诫制度,对那些徇私舞弊、请客送礼甚至行贿拉票的干部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在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中不向组织反映真实情况者,也应做出相应惩戒规定。
(二)严把考察关口,防止失真失实
1.强化对考察环节重要意义的认识,使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关口前移。实践表明,任前一次性考察,由于时间仓促,方式和方法的局限,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因而存在以下弊端:
(1)考察对象的内在素质(如思想政治素质、个人修养、道德水准)难以考察准确。因受任前考察的具体步骤方法、考察时间等限制,被考察人的内在素质难以了解清楚。
(2)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难以考察准确。谈话人只是谈论考察对象的所作所为,一般被考察对象的政绩是根据谈话人所说的事例“整理”和“个人述职报告”中“摘录”下来的,短时间的考察无法落实政绩的真假和水份的有否。
(3)考察对象的工作潜力难以考察准确。谈话中群众评判的主要是被考察对 《关于健全干部选拔制度的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