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资本外逃暗流
规模资本抽逃,因此,资本外逃还难以成为我国发生金融危机的根源。即使在未经批准的违规流出中,也有一些用于正常投资和经营目的,之所以违规流出,主要是躲避繁杂的审批程序或者是为了降低其他交易费用,这本身不具有太大的经济危害性。此外,有些外逃的资本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国内是当事人最熟悉的经营环境,因此有相当大比例的外逃资本又会回流,减轻资本外逃对我国经济的冲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专家建议,最近几年要继续执行限制非法资本流出的政策,密切关注外汇市场供求情况,利用中央银行外汇买卖操作的手段,维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由于国际市场存在人民币贬值的预期,央行应密切关注外汇市场供求形势。
我国自1993年以来,对资本的管理不断加强,在全力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金融业有利地顶住了国际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严重压力。从日元的大幅贬值、香港股市遭受冲击、俄罗斯金融市场动荡及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深化,加深了人们对人民币贬值的心理预期,使有些人萌发贪财作案的想法。骗汇、逃汇、套汇等活动一度十分猖獗,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的安全运行。为此,央行及时对外汇资金流动管理采取开源、节流、堵漏三管其下的原则,完善了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对骗汇、逃汇、套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法逃、套汇者出重拳,捍卫了金融安全,维护了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整治资本外逃,稳固市场信心
纵观世界经济史,从本世纪30年代金融崩溃引起的经济大萧条,80年代的拉美债务危机,1992年的欧洲货币机制危机,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到今天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大都不难发现,这都是过度金融投机的“幽灵”在作孽。这一次次金融危机昭示世人,金融安全问题日益凸现,维护世界金融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发布实施《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刑法中增加了对骗汇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外经贸部等部门相继发布了有关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从而形成了对骗购外汇行为综合治理的局面。
为有效打击骗购外汇行为,有关部门还积极改进监管手段,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以保证监管效果。1999年1月1日起,海关、银行、外汇局之间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启用,遏制了货到付款项下的骗汇活动,同时缩短了核查时间,便利了企业经营。
我们还记得,在1999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四起骗购外汇案件的审理结果,17名涉案人员和两家企业受到法律惩处。这次集中宣判是我国对骗汇案件的首次判例,将有助于推动对其他重大骗汇案件的审理进程,显示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骗购外汇行为的决心。
据有关方面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于去年底调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部分官员,成立了金融监察局,并由公安部方面的反经济犯罪专家担任负责人,以加强对犯罪的打击。这是继证监会与公安部合作成立稽查二局以后,人民银行系统首次调入公安部的官员,以加强对金融系统犯罪的遏制力度。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的违规和违法活动也会出现。因此,金监局将特别成立一个境外金融机构监管处,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规范。这是国家为了加入WTO而采取的防范境内外经济犯罪的系列措施之一。
加入WTO之后,金融业将向境外金融机构更加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大大放宽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批准了美国多家大银行的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批准多家外国银行的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在保险业,新允许四家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设立合资企业。根据协议,WTO之后,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等全方位服务业务,并允许外国银行在2005年之前开办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拥有直至50%的股权,并增加设立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城市数。这可称之为"1-2-5"规则: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年以后,外资银行可以向当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外币业务;在包括广州在内的6个地方,人民币借贷业务可以在外资银行和外资企业之间展开;两年之后,外资银行可以在4个左右的地方向当地企业提供本币业务;5年以后,针对外资银行在地域和服务对象的限制将取消。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经济对国际经济的融合度将大大提高。WTO有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逐步自由化”,要求成员国逐步开放市场,包括金融市场,这也就意味着对外汇管制的逐步放松。
加入WTO带来巨大的冲击首先是保险业,其次是证券业,最后是银行业,这个过程也将是渐进过程。中国的银行在中国加入WTO后,虽然将面临外资银行的竞争,但依旧可以生存和发展。中国应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在有限的过渡期内,建成一套金融监管体系,例如外汇预警监测体系,以保证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从而避免开放后的金融危机。
因此,一些专家建议:在中国入世的新形势下,经济治理部门须谨防国内资本的大量外逃,以稳固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警惕资本外逃暗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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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的专家建议,最近几年要继续执行限制非法资本流出的政策,密切关注外汇市场供求情况,利用中央银行外汇买卖操作的手段,维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由于国际市场存在人民币贬值的预期,央行应密切关注外汇市场供求形势。
我国自1993年以来,对资本的管理不断加强,在全力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金融业有利地顶住了国际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严重压力。从日元的大幅贬值、香港股市遭受冲击、俄罗斯金融市场动荡及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深化,加深了人们对人民币贬值的心理预期,使有些人萌发贪财作案的想法。骗汇、逃汇、套汇等活动一度十分猖獗,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的安全运行。为此,央行及时对外汇资金流动管理采取开源、节流、堵漏三管其下的原则,完善了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对骗汇、逃汇、套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法逃、套汇者出重拳,捍卫了金融安全,维护了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整治资本外逃,稳固市场信心
纵观世界经济史,从本世纪30年代金融崩溃引起的经济大萧条,80年代的拉美债务危机,1992年的欧洲货币机制危机,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到今天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大都不难发现,这都是过度金融投机的“幽灵”在作孽。这一次次金融危机昭示世人,金融安全问题日益凸现,维护世界金融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发布实施《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刑法中增加了对骗汇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外经贸部等部门相继发布了有关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从而形成了对骗购外汇行为综合治理的局面。
为有效打击骗购外汇行为,有关部门还积极改进监管手段,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以保证监管效果。1999年1月1日起,海关、银行、外汇局之间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启用,遏制了货到付款项下的骗汇活动,同时缩短了核查时间,便利了企业经营。
我们还记得,在1999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四起骗购外汇案件的审理结果,17名涉案人员和两家企业受到法律惩处。这次集中宣判是我国对骗汇案件的首次判例,将有助于推动对其他重大骗汇案件的审理进程,显示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骗购外汇行为的决心。
据有关方面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于去年底调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部分官员,成立了金融监察局,并由公安部方面的反经济犯罪专家担任负责人,以加强对犯罪的打击。这是继证监会与公安部合作成立稽查二局以后,人民银行系统首次调入公安部的官员,以加强对金融系统犯罪的遏制力度。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的违规和违法活动也会出现。因此,金监局将特别成立一个境外金融机构监管处,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规范。这是国家为了加入WTO而采取的防范境内外经济犯罪的系列措施之一。
加入WTO之后,金融业将向境外金融机构更加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大大放宽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批准了美国多家大银行的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批准多家外国银行的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在保险业,新允许四家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设立合资企业。根据协议,WTO之后,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等全方位服务业务,并允许外国银行在2005年之前开办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拥有直至50%的股权,并增加设立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城市数。这可称之为"1-2-5"规则: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年以后,外资银行可以向当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外币业务;在包括广州在内的6个地方,人民币借贷业务可以在外资银行和外资企业之间展开;两年之后,外资银行可以在4个左右的地方向当地企业提供本币业务;5年以后,针对外资银行在地域和服务对象的限制将取消。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经济对国际经济的融合度将大大提高。WTO有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逐步自由化”,要求成员国逐步开放市场,包括金融市场,这也就意味着对外汇管制的逐步放松。
加入WTO带来巨大的冲击首先是保险业,其次是证券业,最后是银行业,这个过程也将是渐进过程。中国的银行在中国加入WTO后,虽然将面临外资银行的竞争,但依旧可以生存和发展。中国应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在有限的过渡期内,建成一套金融监管体系,例如外汇预警监测体系,以保证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从而避免开放后的金融危机。
因此,一些专家建议:在中国入世的新形势下,经济治理部门须谨防国内资本的大量外逃,以稳固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