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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自律与意志自由


依赖和甘心被奴役的潜意识状态之中,根本没有自由权利可言。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下,人们成了失却“人类之尊严”与“个性之价值”的驯服工具。
  早在五四运动时期,五四新文化的主将们就把矛头对准封建专制主义,他们指出:“民与君不两立,自由与专制不并存,是故君主生则国民死,专制活则自由亡。”(注:《李大钊文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5页。)只有彻底破除专制主义、永绝其萌,中国民主政治才能成功。只有切实保障人的言论自由,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个人具有独立自主的人格,才能实现民主国家。五四新文化运动无论是在对封建专制和封建思想文化的冲击方面,还是在唤醒人们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识方面,在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方面,都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军阀的混战,中华民族面临着亡种灭国的危机,到了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后期,许多运动的中坚力量都主张用革命救中国,并纷纷投入民众运动,使五四新文化运动很快与民众的救亡运动相结合,其结果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启蒙主义锋芒被削弱了。
  马克思指出:“某一观点是否在整个民族中占优势,……这自然是由该民族发展的整个过程来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52页。)由于中国经过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封建专制主义和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建国以后,我们在清除封建意识和等级观念,促进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又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障碍;在现实生活中,那些有碍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旧思想、旧观念,还时时困扰着我们。在一些单位和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家长制、一言堂等压制民主的情况,至今还严重存在;在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中,至今对自身的自由平等的权利、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等鲜有所知。一句话,国民的民主、自由、平等的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社会运行的理性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其次,这跟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逻辑有关。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存在过两种发展逻辑:一种是发达国家的逻辑;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的逻辑。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具有自然自发的特点,经历了一个由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与此相适应,伦理思想的发展也有一个在充分肯定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逐渐地加以伦理“矫正”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人们大力为个人权利作伦理辩护,承认经济行为的道德中性,承认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承认经济交往中个人的自由意志,等等。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以后,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平衡,人们又从社会整体福利公平分配原则出发,相应地建立了一套诸如“公平”、“公正”等新的伦理原则,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与规定。由于这些“公平”、“公正”原则是在个人自由选择的伦理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而在逻辑上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逻辑不同,中国所经历的是发展中国家的逻辑。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为了实现“追赶”发展的目的,我们在现代化的早期就人为地中断了市场经济“自然”成长的过程,并且建立了“指令性计划经济”的体制,直接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强制性地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在基本完成了工业化积累的任务后,在进一步发展的压力下,又将这种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发展逻辑,在伦理观念上就造成了一种错位现象:一方面我们没有条件、也没有时间培育一系列对现代市场经济有根本意义的观念前提,如承认经济行为的道德中性、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经济交往的自由意志等等;另一方面又机械地引入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后期的伦理观念,如“公平”、“平等”等等。但由于没有市场经济早期对个人权利和利益观念的培育和维护,没有对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肯定,往往会形成一套在逻辑上缺乏内在依据的伦理观念,比如强调否定个人利益的共同利益、取消个人自由的平等主义等等,这些伦理观念先天地具有外在的强制性,缺乏内在的依据,往往在民众思想上没有接受的基础。尤其是当我们用这种“公平”和“平等”等观念来压制个人的利益动机和自由权利时,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就会处于一种被悬置的状态,对市场经济的伦理辩护就会面临一种尴尬的局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伦理观念不能得到真正的确立。
  第三,这也跟我国现阶段伦理建设的定位和方向不明确有关。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这是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按照这个观点,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状况和可能的道德拓展空间,是由他们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整个社会的重心从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转变为经济领域,市场经济成为整个社会建立其上的基础。市场经济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也与计划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也必然会有与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不同的道德目标和道德追求。从根本上讲,传统道德是一种贤人道德观,它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为前提的;其道德追求和道德目标是为人利人,舍己取义。这种道德只能是少数人实行,不可能成为社会的普遍行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是一种秩序道德观,与传统的贤人道德观不同,市场经济的起点是一种“底线道德”,或曰“道德基准线”,肯定所有的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意愿的满足,并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个人的应尽义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道德理想不再是被强制推行的和被动接受的,而是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现阶段伦理建设的方向还不甚清楚,对于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和道德要求还不甚了解,在我们的思想和意识中还存在着与市场经济道德要求相悖的东西,我们的很多政策和行为也在阻碍着这一进程的推进。由于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和限制,我们仍然把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要求作为重建的目标,政府总是以道德建设为己任,极力和倡导一心为公,无私奉献,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以为通过广泛的宣传和道德说教,就可以建立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因而常常事与愿违。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空洞的道德说教和极端的利己主义同时存在的局面,道德宣

传一方面成为企业与个人的“包装”,另一方面成为大众鄙夷的对象。人们一方面主张毫不宽容的个人道德完善,另一方面则以一种投机姿态对待市场交易活动,对契约毫无尊重,甚至玩弄社会公正观念……这一切无疑阻碍着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的形成和道德主体自律的养成。
    三
  中国社会正在走向市场经济,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的基础正在改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基础尚未完全形成和真正确立。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道德自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其作用显得尤为明显。如何培育理性自律的经济主体、促使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尽快形成,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我觉得,在当前加强道德建设中,既要加强人们的道德自律意识,更要致力于培育理性的社会运行机制。
  1.必须切实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市场制度是建立在个人的自由独立和平等权利得以明确确立和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只有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对权利的约束和矫正机制。只有当个人权利有了合法保障,并且有了一个合理的制度环境,道德理想才真正有了发展和升华的可能。为此必须健全法制,明确一个人的基本自由空间,这个空间以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为边界,其衡量的标准就是一个人的自由能够与其他人的相同自由共存。自由是人作为社会主体在社会中从事各种活动以及发展自己的基础,法律对它的确认,对于保证人们的主体性,对于促进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必须从民主的性质出发,对国家的权力作出合理的安排。在社会管理中,国家权力是最强大和最具普遍性的,它一旦得到正确运用,就将有效地和普遍地造福于社会成员。而一旦不能得以正确运用,则将大力度和大面积地损害社会成员利益。在这一方面,任何社会个体的善举或恶行都不能与之相比。正因为国家权力在运用上有这一特殊性,所以,法律对于国家以保护个人自由为由而干预个人自由的授权应附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或原则。对国家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的授权,以及国家对于这种干预权的运用,应当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及伴有有效的监督。由此才能保证授权的正当性和权力不被滥用。
  3.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推进

《道德自律与意志自由(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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