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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后俄罗斯银行体系的重组与发展


和政府重组银行体系的主要措施和内容包括:
        1.充实银行资本金,克服流动性危机(注:中经网1999年6月17日北京讯,《俄罗斯银行体系的危机与重建》。)
        (1)增加银行资本金。通过债务资本化、吸收国内外新资金、吸收从属性贷款和国家以国债形式向银行增资;俄央行直接或间接地以所持有的国债或所发行债券向银行增资。在危机时期中央银行总共向商业银行拨出了164亿卢布的稳定化贷款,用以补充资本金,其中大银行得到的最多,莫斯科银行和莫斯科商业银行分别获得了10亿卢布,“桥银行”获得了9亿卢布,还有5.5亿卢布分拨给了9家地区银行。
        (2)改善资产质量。将银行不良资产(逾期贷款、借款人债务、流动性差的有价证券、不可变卖的不动产等)转给APKO,换取良好资产或形成对APKO的长期债权;进行银行间多方的资产负债交换,按照市场价格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出售的价格重新评估银行资产,用呆账准备金注销部分坏账等等。
        (3)重组银行债务。通过与债权人的谈判达成“和平协议”,将其长期债权转化为银行资本,实行债务股份化;或对银行债务实行分类、分批延期支付,一般对金额不大的自然人存款都予以优先或一次性偿付;实行贷款债务证券化。
        (4)提高资金流动性。流动性是银行管理的四大原则之一。8月危机造成大量的银行间拖欠和支付危机。俄中央银行为缓解流动性危机,动用了300亿卢布的存款准备金来化解银行间拖欠,并向商业银行提供抵押贷款,与APKO之间交换银行资产,重组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
        2.重组的制度保障——加强监管、完善律法
        除了克服银行体系支付危机的一些具体措施,值得特别提及的是俄中央银行在重组的制度保障方面的重要举措,旨在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完善银行活动的法律法规。
        按照《信贷组织破产法》的要求,建立信贷组织破产预警制度也是银行体系重组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央行的参与下,国家杜马通过了《联邦信贷组织破产法修改和补充草案》,建议引入信贷组织破产的补充特征——资本充足率下降到低于2%,这是世界范围银行破产通行的特征;追究导致信贷组织破产的创立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制定更严格的专人负责制。草案还规定了对信贷组织破产法第4条的补充条例,对自有资本下降到低于法定资本的信贷组织采取破产预警措施。央行的所有地方机关都对信贷组织的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进行月度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是否需要重组、破产预警或者转由APKO管理,并对实施过程进行协助和监督。如果问题银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且银行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那么中央银行有权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追究银行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责任。
        危机后到2000年7月1日,俄央行地方机关组织实施的212家预警破产的信贷组织中,通过及时调整和实施财务健康化计划,有71家恢复了正常。
        不过,问题银行的领导层往往不愿意采取预警破产的措施,银行提供的会计报表也常常不确实,这些都是实施破产预警制度的一个阻碍。但无疑,破产预警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央行监管的效率。
        对那些违反联邦法律和央行规定、丧失偿付能力的信贷组织,吊销其银行业务许可证是央行加强监管的措施,也是银行体系重组的另一个制度性特征。1998年1月到危机前,中央银行吊销了38家银行经营许可证,从1998年8月17日到2000年8月,吊销了237家。(注:伦托夫斯基(中央银行副行长):《俄联邦银行体系重组措施的实施》,载[俄]《货币与信贷》,2000年第9期。)成立于1988年(第一批)并于1992-1993年一度成为俄盈利最多的创新商业银行也难逃厄运,于1998年10月被吊销了许可证。在1998-1999年,俄最大的18家银行中有6家被央行吊销了许可证。不过为此发生了多起司法辩论,其中出口银行、斯拉夫银行、帝国银行以及俄罗斯工业建设银行4家最终被仲裁法庭裁决吊销其许可证的命令无效。有些银行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支付能力,完成财务健康化计划,取得了良好成效,央行最终撤消了吊销其许可证的命令,如梅尔古利银行和奥普吉姆银行。
        完善调节信贷组织活动的法律基础,是银行体系重组过程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考虑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建议,俄中央银行和联邦政府在制定并通过联邦《破产法》、《信贷组织破产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它们以及《俄联邦中央银行法》、《银行及银行活动法》的修改和补充草案,进一步严格银行破产的条件和程序,杜绝银行负责人滥用破产权力,加强对破产银行的资产保全措施,保护债权人利益。
        为了恢复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

信任、扩大银行的资金基础,2002年11月14日,俄政府终于通过了酝酿已久的《自然人银行储蓄保险法》草案,国家有关机构承担居民储蓄保险责任,国家首先投入30亿卢布作为保险基金,各银行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金。如果银行破产,储蓄保险基金将全部或部分返还储户,储蓄在2万卢布以下的小储户将获得全部赔偿,9.5万卢布以下的储户将得到75%的赔偿,其余存款的退还不由国家保险机构承担。这是一部关系到所有居民利益的法律,也是俄罗斯金融改革的一个关键部分。经济发展急需投资,但由于担心银行破产,很多居民宁愿将钱摆在手中,银行信贷资源严重不足。存款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大大改善这一状况。
        此外,进行银行自身财务和组织结构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改革,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也是一直是俄罗斯银行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在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加速制定调整商业银行活动的规范、全面引进国际会计准则、严格银行财务报表制度等工作都在进行之中。
          三、危机后俄银行体系的发展、问题与前景
        表1是危机后俄银行部门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注:《俄联邦银行部门概况:分析指标》,2003年4月第6期。)分析其可以粗略地了解危机后几年间俄银行部门发展的基本情况。到2003年3月初为止,在俄联邦领土上有权经营银行业务的信贷组织1332家(危机后新建20多家),分支机构3308个。这1332家银行中拥有总许可证的有295家,拥有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844家。银行地区分布仍然极不平衡,1332家银行中分布在中央联邦区的就有741家,占55.6%,其中仅莫斯科市和莫斯科州就有666家,占全部银行总数的50%。
          表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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