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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剩余价值理论的学术价值及其发展依据


会制对每个行会会员数和每个会员作坊的雇工人数都曾有严格的规定,会员作坊除行东外,一般规定可以雇帮工1-2人,学徒2-3人,即可以雇3-5人,行东师父对所雇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剥削。这种制度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经济停滞的12-13世纪。对内,行会严防自由竞争,限制劳动力的扩充,禁止业主任意增加资本;为使会员有平等的营业机会,禁止私卖廉价商品争取顾客;并监督会员不得使用欺诈行为,以确保商品质量谋求全体利益。对外,行会要求绝对独占:为维持对外特权,限制外地人在本地经商,或其他非会员从事手工业,并设监守官监督会员非法交易。虽然行会制对于保证产品质量和经营信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严重限制了个人之间的竞争和企业的扩张,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各国的行会都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于16-19世纪之间逐渐解体了。(宋则行和樊亢主编,1998;瞿宁武,1989)
  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用雇佣8个人的假设想说明的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高度时,“货币或商品的所有者,只有当他在生产上预付的最低限额大大超过了中世纪的最高限额时,才真正变为资本家”。其结果,马克思证明了象在自然科学上一样的量变转化为质变规律的正确性。在此,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了马克思在对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数量假设后所做出的其他的重要观点。例如,他曾明确地告诉人们,“单个的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要蛹化为资本家而必须握有的最低限度价值额,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是不同的,而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内,也由于它们的特殊的生产条件而各不相同。”(详见马克思,中译本,1975,第9章)再例如,马克思还发现,在资本主义生产初期,由于某些生产部门所需的最低资本额很难在单个人手中找到,所以出现了两种现象:一个是国家对私人的补助,另一个是在工商业部门出现了现代股份公司的先驱,即享有合法垄断权的公司。无疑,马克思的这些观点和其研究的结果在经济科学领域都清楚地显示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发展脉络,特别是揭示出了在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扮演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当今的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剩余价值理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因此可以说,这种理论的本质是尊重人的劳动和人的劳动产品,它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崇高理念。但是,由于西方经济学界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抱有偏见,所以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配理论中,重“物”轻“人”也就显得理所当然,其中他们所宣扬的三要素论是十分典型的。按照这种理论架构,企业使用资本、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制造产品,并按计算出来的对总产品所增加的贡献(即边际产品)向每一要素付酬。如果一切进行正常,所付出的酬金总数则刚好等于企业实际获得的净收入。在这种过程中,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土地获得地租,这些收益都是它们提供的服务报酬,各种生产要素谁也不会剥削谁。
  这种理论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将物的贡献和人的贡献等同起来,没有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可是,从剩余价值论的角度却可以看到,就劳动者来说,他的收入可以被看作是他的劳动力的价格和工作时间的函数,他所得的收入可以说是来自他所付出劳动的贡献。但对于资本和土地所有者来说,他们之所以在分配中能够得到相当数量的收入,并不是由于他们在生产中付出了劳动(如果将他们的经营等劳动收入归入工资的话),而是由于他们握有资本、土地等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此,谈论三要素在分配中的收入是否合理时,仅研究这些物对财富的贡献是不够的,还要研究人们对这些物的占有和利用是否合理。而在这方面,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恰恰没有做出令人信服的研究。事实上,由于人们在出生前无法选择家庭,个人天赋存在差异,市场外部性的存在以及社会、文化因素对市场有多方面的影响,即使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人们对物的占有和利用也会存在很多不合理。如果有这种不合理存在,又怎么能把物的贡献和人的贡献等同起来,说按物的贡献得到的收入是合理的呢?
  如果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描述的那样,不考虑他们各自的实际劳动贡献,完全按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分配产出的成果,是不可能使对生产力发展贡献最大的“人”得到最多的激励,必然使社会出现过多的食利者阶层,进而妨碍生产力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推行了利润分享机制、劳资集体谈判机制、保护劳工立法机制、累进式的所得税机制、遗产税和土地税机制、社会福利和补贴机制、政府干预机制等,这些都表明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都没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例如,早在20世纪70年代,舒尔茨通过研究美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就发现了两个现象:第一个现象是美国农场主们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力已经变得微乎其微,根本原因是在美国的国民收入中,地租收入份额从1900-1909年的9%大幅下降到1970年的3%。也就是说,与土地原始所有权相对应的地租已在美国国民收入中占有极小的一部分。第二个现象是劳动收入所占份额在上升,资本所占份额在下降。1970年时,在美国的国民收入中大约有3/4是雇员的报酬,剩下的1/4则归为所有者收入、租金收入、净利息以及公司利润等。据当时一项保守的估计,与人力相关的总收入在1970年占到美国国民收入的4/5。(舒尔茨,中译本,2001,第83-84页)
  事实证明,在实际经济运行的制度安排方面,不仅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且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我国台湾省也没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例如,在农作物的收成方面,如果把土地具有的自然力和农民的劳动力相比,在某种情况下,土地本身的自然质量要比农民的劳动力的质量对农作物收成的贡献可能更有制约力,但我国的台湾省在1949年成功的“三七五减租”活动中,却将地租强制地减到主要作物产量的37.5%。这个做法显然并没有遵循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但历史却证明这种政策却促进了台湾省经济的发展。
  这些都说明,在社会生产发

展中,同物的作用相比,人的作用更具有决定性。同时也说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论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生产力发展的途径。从这种理论可以看出,为促进生产力的更快发展,纯市场交换机制导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需要有不同利益集团的平等协商和政府干预等其他机制作补充的。
    二、剩余价值理论得以发展的现实依据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主要是以19世纪的英国为研究对象的,它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研究,为劳动者的贡献和应得利益定位,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但是,正因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研究人与人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社会科学,所以它必然要随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在当代,人与人的生产和分配关系变化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就是由于劳动者力量的加强、纯食利者地位的下降,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在劳资之间的分配关系方面逐步出现了利益分享的局面。有关研究表明,其中4种制度安排的出现令人关注(何传启,2001),已成为当前分析生产和分配关系时不能不重视的现象。
    (一)企业利润分享制度安排的发展
  企业利润分享制是指企业所有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分享企业利润的一种企业收入分配模式。实行企业利润分享制的企业,定期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利润分配给企业职工。这种收入分配模式的特点是,企业根据盈利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享、利润分享的比例和分配方法,有利润时就进行利润分享,没有利润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享。
  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企业利润分享制在某些发达国家得到快速发展。在法国,1975年时参加企业利润分享制的人数为475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5%,(Lesley  Baddon,1989,p25.)但到1990年时参加企业利润分享制的人数则达到了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而且据统计,从1987年到1999年间,在《财富》杂志评选的1000家企业中,采用利润分享制和其他以业绩为基础的激励性工资方案的企业,从26%上升到50%以上(胡国成、韦伟、王荣军,2002,第33页)。
  企业利润分享的制度安排给现代资本主义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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