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法哲学分析
>从斯密、萨伊以及李嘉图的著作中,黑格尔发现了从最初摆在面前的无数个别事实中,如何找出事物简单原理的方法,如何找出在事物中发生作用并调节着事物的理智。黑格尔认为,国民经济学就是从需要和劳动的观点出发,然后按照大众关系和大众运动的质与量的规定性以及他们的复杂性来阐明这些关系和运动的一门科学。黑格尔说“这门科学使思想感到荣幸,因为它替一大堆的偶然性找出了规律”。它不仅在目的和意见的领域找到了调和的因素,而且在需要的领域认识到了包含在事物中起作用的合理性。但是,黑格尔从休谟、斯密所开创的苏格兰思想氛围中出发,却并不意味着就此止步。他不仅在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中发现了普遍规律,而且在伦理国家体系中建构起了现代新型的国家法权体系。这一体系尽管认同市民社会的现实性,但将伦理国家的使命从保证和保护所有权与个人自由中抽出来,认为如果将个人利益看做是人的普遍结合的最终目标,那么成为国家成员就会成为一件任意的事。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四、马克思问题意识的发生
基于上述,马克思在他未完成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对黑格尔的国家法权体系尤其是内部国家制度本身、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四个部分进行了系统批判。而且,马克思的批判并非从黑格尔的伦理国家的客观精神领域再次回归国民经济学的人性(凹丫丫范文网 fanwen.oyaya.net)与需求领域,有如上述苏格兰启蒙学派所启发的那样,而是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体系和国民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体系进行双重批判与超越。黑格尔在市民社会的论述中已经告诉我们,教育就是要把特殊性加以琢磨,使它的行径合乎事物的本性。而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的国家,是个体实现自我客观性、真理性与伦理性的唯一通道。就如马克思说的,黑格尔的“具体的自由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体系和(国家)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应有的、双重的同一性)。”
伦理国家在黑格尔看来首先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存于国家。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又把国家作为自己的“内在目的”。马克思认为,如果这样,“当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同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必须依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依存于国家的存在;或者还可以说,国家的意志和法律对家庭和社会的意志和法律来说是一种必然性。”因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法哲学将国家的目的和国家的各种权力神秘化了,具体而言是他的逻辑学观念在国家学说中的再现,“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马克思在批判中试图发掘黑格尔国家学说的主客倒置问题:黑格尔的国家本性不是存在于国家的人的社会特性之中,而在逻辑学所确定的绝对精神的观念之中。
黑格尔将人作为主体的自我意志而给出了规定性,“只有作为人,作为自为地存在着的主体,才无条件地具有真理性”,人就是一。也就是说,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法哲学应当是单个一的主体法哲学,是国家、法律为人而在的民主制法哲学。但马克思遗憾的发现黑格尔没有继续推进,反是转而认为:“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这就是“个人的意志”(正)与“现实的意志”(反)之间的辩证法,黑格尔将两者统合为“君主的意志”(合)。黑格尔说,“把君主的主权和人民的主权对立起来是一种混乱思想”,“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没有那种正是同君主必然而直接地联系着的整体的划分,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整体中的任何一个规定,就是说,没有主权,没有政府,没有法庭,没有官府,没有等级,什么都没有。”因此,对于黑格尔来说,君主意志是起点也是终点。但是,对于马克思来说,这是黑格尔逻辑学观念在政治制度中的再现,是“混乱思想”和“粗陋观念”。因为民主制才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不能从自身中得到理解,而民主制则可以从自身只能够得到理解。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在君主制中,则是部分决定整体的性质。”君主制使得国家的整个制度都必须去适应一个固定不动的点。“民主制是内容和形式,君主制似乎只是形式,然而它伪造内容。”总之,对黑格尔的国家哲学(法哲学)及其辩证法进程的批判,并非形式的批判,而实际上是本质的批判。为此,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提供了批判的一般前提:
其一,证明了哲学不过是变成思想的并通过思维加以阐明的宗教,不过是人的本质的异化的另一种形式和存在方式,因此哲学同样应当受到谴责;
其二,“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the socialrelationship of“man to man”)成为了理论的基本原则。
从这个前提出发并超越这个前提,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整部《哲学全书》不过是哲学精神的展开,是哲学精神的自我对象化;而哲学精神不过是在它的自我异化内部通过思维理解即抽象地理解自身的、异化的宇宙精神。黑格尔被指认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人的本质的全部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黑格尔的异化概念不是来源于外部历史,而是来源于哲学家的抽象思维。“哲学家——他本身是异化的人的抽象形式——把自己变成异化的世界的尺度。因此,全部外化历史和外化的全部消除,不过是抽象的,绝对的思维的生产史。”这种异化不是人的本质以非人的方式同自身对立,而是人的本质以不同于抽象思维的方式与哲学家的思维相对立。①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扬弃了的私法等于道德,扬弃了的道德等于家庭,扬弃了的家庭等于市民社会,扬弃了的市民社会等于国家,扬弃了的国家等于世界历史。私法、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都只是一个运动的环节。而该运动的起点和终点都来源于绝对精神的存在。对于黑格尔的国家哲学、法哲学以及精神哲学体系,马克思遂于1858年1 1月至1859年1月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对此作出了如下经典表述: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
马克思“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的根本动力在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而其批判方法则是对整个旧世界的“法学与国家学说”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原则进行分解重构,并在此大前提下对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法哲学分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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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马克思问题意识的发生
基于上述,马克思在他未完成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对黑格尔的国家法权体系尤其是内部国家制度本身、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四个部分进行了系统批判。而且,马克思的批判并非从黑格尔的伦理国家的客观精神领域再次回归国民经济学的人性(凹丫丫范文网 fanwen.oyaya.net)与需求领域,有如上述苏格兰启蒙学派所启发的那样,而是对黑格尔国家法哲学体系和国民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体系进行双重批判与超越。黑格尔在市民社会的论述中已经告诉我们,教育就是要把特殊性加以琢磨,使它的行径合乎事物的本性。而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的国家,是个体实现自我客观性、真理性与伦理性的唯一通道。就如马克思说的,黑格尔的“具体的自由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体系和(国家)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应有的、双重的同一性)。”
伦理国家在黑格尔看来首先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存于国家。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又把国家作为自己的“内在目的”。马克思认为,如果这样,“当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同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必须依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依存于国家的存在;或者还可以说,国家的意志和法律对家庭和社会的意志和法律来说是一种必然性。”因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法哲学将国家的目的和国家的各种权力神秘化了,具体而言是他的逻辑学观念在国家学说中的再现,“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马克思在批判中试图发掘黑格尔国家学说的主客倒置问题:黑格尔的国家本性不是存在于国家的人的社会特性之中,而在逻辑学所确定的绝对精神的观念之中。
黑格尔将人作为主体的自我意志而给出了规定性,“只有作为人,作为自为地存在着的主体,才无条件地具有真理性”,人就是一。也就是说,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法哲学应当是单个一的主体法哲学,是国家、法律为人而在的民主制法哲学。但马克思遗憾的发现黑格尔没有继续推进,反是转而认为:“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这就是“个人的意志”(正)与“现实的意志”(反)之间的辩证法,黑格尔将两者统合为“君主的意志”(合)。黑格尔说,“把君主的主权和人民的主权对立起来是一种混乱思想”,“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没有那种正是同君主必然而直接地联系着的整体的划分,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整体中的任何一个规定,就是说,没有主权,没有政府,没有法庭,没有官府,没有等级,什么都没有。”因此,对于黑格尔来说,君主意志是起点也是终点。但是,对于马克思来说,这是黑格尔逻辑学观念在政治制度中的再现,是“混乱思想”和“粗陋观念”。因为民主制才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不能从自身中得到理解,而民主制则可以从自身只能够得到理解。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在君主制中,则是部分决定整体的性质。”君主制使得国家的整个制度都必须去适应一个固定不动的点。“民主制是内容和形式,君主制似乎只是形式,然而它伪造内容。”总之,对黑格尔的国家哲学(法哲学)及其辩证法进程的批判,并非形式的批判,而实际上是本质的批判。为此,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提供了批判的一般前提:
其一,证明了哲学不过是变成思想的并通过思维加以阐明的宗教,不过是人的本质的异化的另一种形式和存在方式,因此哲学同样应当受到谴责;
其二,“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the socialrelationship of“man to man”)成为了理论的基本原则。
从这个前提出发并超越这个前提,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整部《哲学全书》不过是哲学精神的展开,是哲学精神的自我对象化;而哲学精神不过是在它的自我异化内部通过思维理解即抽象地理解自身的、异化的宇宙精神。黑格尔被指认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人的本质的全部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黑格尔的异化概念不是来源于外部历史,而是来源于哲学家的抽象思维。“哲学家——他本身是异化的人的抽象形式——把自己变成异化的世界的尺度。因此,全部外化历史和外化的全部消除,不过是抽象的,绝对的思维的生产史。”这种异化不是人的本质以非人的方式同自身对立,而是人的本质以不同于抽象思维的方式与哲学家的思维相对立。①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扬弃了的私法等于道德,扬弃了的道德等于家庭,扬弃了的家庭等于市民社会,扬弃了的市民社会等于国家,扬弃了的国家等于世界历史。私法、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都只是一个运动的环节。而该运动的起点和终点都来源于绝对精神的存在。对于黑格尔的国家哲学、法哲学以及精神哲学体系,马克思遂于1858年1 1月至1859年1月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对此作出了如下经典表述: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
马克思“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的根本动力在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而其批判方法则是对整个旧世界的“法学与国家学说”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原则进行分解重构,并在此大前提下对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法哲学分析(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