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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说明和历史解释


Press,1959,p.430.),进而表明“因果说明”不适用于历史领域。
  石元康对此给出了更详细的阐发。他认为,想要对事件E的发生做一个说明,必须要排除该事件E不发生的可能性。例如我们要说明“香港某座大厦在某个时候失火”这一事件,“澳洲某时某地死了一只蚂蚁”显然不能为此提供适当的说明,因为“澳洲某时某地死了一只蚂蚁”不能排除“香港某座大厦在某个时候失火”不发生的可能性。而科学说明的“演绎论旨”表明,从说明项可以逻辑演绎出被说明项。这就保证了说明项为真时,被说明项也必然为真,排除了被说明项不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石元康认为,说明某事件发生的原因,就是找出该事件的充分条件。在另一篇论文《历史中的原因、目的与理由》中,他进一步把“说明”和“原因”联系在一起,认为“提出说明的方法之一,就是找寻到该事件所以发生的原因。”(注:石元康:《历史中的原因、目的与理由》,《鹅湖》1983年第100期,第23页。)
  但是在科学说明的IS模型中,从说明项到被说明项是一个归纳推论,不是逻辑演绎的关系。因此石元康认为“演绎论旨”和IS模型是相矛盾的,他指出:“接受了‘归纳—统计模式’,这个论旨将无法再坚持。同时,由于接受了‘归纳—统计模式’,实证论者对于说明这个概念,必须做一个彻底的修正。”(注:石元康:《实证论与历史说明》,《史学评论》1983年第6期,第102页。)
  在此,东纳根和石元康都是将“科学说明”等同于“因果说明”,并进而表明历史事件是不能够用“原因”、“因果定律”等概念而只能用“理由”、“目的”等概念来说明的。这样一种对亨普的批评,在历史哲学领域也是非常普遍的。
  这种理解其实误解了科学中的“说明”概念。的确,因果说明是一种科学说明,但它只是科学说明的一种形式,不能涵盖科学说明的全部内容。
  首先,因果说明只是表明了事件与事件之间的联系,但科学说明不仅可以表明事件间的联系,还可以说明定律之间的联系。因此亨普认为,“因果说明不是DN模型的唯一模型。例如,通过理论的演绎包容(deductive-subsumption)来说明一般定律,就显然不是因果说明。”(注:C.G.Hempel,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p.352.)又如,万有引力定律可以为自由落体定律提供说明,但这样的说明也不是因果说明。(注:W.Salmon将这样的理论说明也当作是因果式的,但他的做法实际上扩充了“因果性”概念,不再是传统的用法。参阅W.Salmon,Scientific  Explanation:How  We  Got  from  There  to  Here,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eds.E.D.Klemke  et  al,3[rd]ed.,New  York:Prometheus,1998,pp.241—263.)
  附图
  注释:
  ④因为自由落体的距离与地球半径相比小得可以忽略不计,因此r为常量。此处为了  简化起见,将地球与落体都当作质点来处理。
  其次,因果说明中所使用的因果定律是决定论定律,而科学说明中所用到定律既可以是决定论定律,也可以是统计定律。这一点亨普未加论述,但为科学界普遍接受。  尤其是随着20世纪量子力学的发展,科学家发现微观粒子只能以几率波的形式来描述,  遵循的是统计定律,而不是决定论定律。因此卡尔纳普指出,“19世纪的决定论已被现  代物理学所抛弃。”(注:R.Carnap,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ed.M.Gardner.New  York:
Dover,1995,p.288.)与此相对应,他建议通过科学定律来重  新定义因果律:“世界上任何因果性都被表达为科学定律。如果我们要研究因果性,我  们只能通过研究这些定律,如研究它们是以什么方式表达的,怎样被实验验证或否证。  ”(注:Ibid,p.227.)
  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因为遵守决定论定律的宏观现象最终是由微观现象构成的,而根据量子力学的观点,微观现象服从的是统计定律,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决定论定律是统计定律的特例。例如艾耶尔

(A.J.Ayer)就认为,因果性定律可以视为概率为100%的统计定律,是统计定律的“极限形式”。(注:A.J.Ayer,What  Is  a  Law  of  Nature?Philosophy  of  Science:The  Central  Issues,p.816.)
  因此,在19世纪将“科学说明”等同于“因果说明”可能还有一定的道理(注:这样做需要将理论间的说明定义为“还原”(reduction),而用“说明”特指“对事件的说明”。),但随着20世纪现代物理学的发展,这样的做法就不成立了。很多历史学家和哲学家在批评亨普的时候,经常论证“因果说明”在历史领域是不适用的,这显然是对科学说明的误解。
  在澄清了“科学说明”和“因果说明”概念的异同之后,笔者认为,亨普的科学说明模型可能秉承的是自然科学中的“数学化”传统:从说明项到被说明项之间是数学计算的关系,而不一定是逻辑演绎的关系。在DN模型中,从说明项可以计算出被说明项必然成立(DS模型也是如此);在IS模型中,从说明项也可以计算出被说明项有很高的概率成立,并进一步将其近似(或约等于)为被说明项成立。
  所以,在科学说明模型中,“含摄性定律论旨”(即说明项必须包含定律)才是最基本的。“演绎论旨”不是最根本的,它和IS模型的归纳推论也不矛盾。亨普将DN模型、IS模型以及DS模型统称为“含摄性定律模型”(covering  law  models)(注:C.G.Hempel,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p.412.),因为这些模型中都包含了科学定律。
      四、含摄性定律论旨与历史研究
  通过前面的讨论之后,现在的问题不再是“因果说明”能否应用于历史领域,或是“演绎论旨”是否与IS模型矛盾,而是历史解释中是否必须要有定律?
  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曾经提出,历史是研究“个殊事件的学问”(idiographic  science),而科学是“建立定律的学问”(nomothetic  science)。但研究“个殊事件的学问”是否需要普遍定律呢?东纳根和朱雷都给出了否定的回答。石元康在“实证论与历史说明”一文中,详细地阐发了他们对亨普的批评。(注:东纳根和朱雷关于历史中有无定律的讨论,参阅石元康《实证论与历史说明》第104—108页。)
  东纳根提出,人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因此在人的事件中,没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定律。例如亨普说明政府机构为什么会不断扩大时,用了三个普遍定律: 《科学说明和历史解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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