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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深化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少性,而是在物品的外壳掩盖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人们互相交换商品,实际上是互相交换各自的劳动;只不过由于私人或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商品生产者劳动的社会性不能直接表现出来,他们之间的这种劳动互换才采取了价值的形式、商品的形式。
    (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既可以按照劳动的自然属性来区分,也可以按照劳动的社会属性来区分。按照劳动的自然属性来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有着适用于所有社会的共同的标准,即凡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这里的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包括了与物质生产直接有关的服务、管理和科技劳动。但是,如果按照社会标准来区分,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将会有不同的标准。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商品生产社会,所以生产商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且由于资本家是社会的主人,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所以更狭义地讲,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
  过去,我国理论界长期受前苏联理论界的影响,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概念产生了片面的理解,仅把生产劳动定义为物质生产劳动,否定所有非物质领域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从而否定服务、管理和科技劳动等非物质生产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理论上的片面理解还导致了实践中的政策偏差,即一味注重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忽视服务业的发展;否认民营企业家的管理劳动也能创造价值,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认为科技工作者不创造价值,是比较次要的劳动者,无需大力培养。结果在改革开放以前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生产力因此受到了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已经纠正了上述理解偏差,有关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论有了很大发展,形成了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进行区分的五条标准:
  1.有益于社会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
  2.直接满足整个社会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
  3.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
  4.在经济领域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
  5.凡是能进入国家统计局国内生产总值统计的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
  我们认为,其中第三条标准和第四条标准结合起来,是区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较好标准。其中第三条标准是其基本内涵,第四条标准是其必要外延。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指出的,在当代,服务劳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已越来越大。承认它们是生产劳动,才能在理论上廓清生产力发展的道路。
    (三)复杂劳动是可以创造更大价值的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科学论证了复杂劳动可以创造更大价值的特殊作用,为从理论上阐明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的实际作用和应得利益奠定了理论基础。
  但是,现在一种流行说法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适用于从事简单劳动的体力劳动者,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主要从事复杂劳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得到更多的收入不能用他们的劳动来说明,只能用他们拥有的人力资本来说明。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事实上,作为人力资本的知识,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取得,取得了知识的有能力从事复杂劳动的人,也只有在从事复杂劳动的过程中才能发挥创造价值的作用。只有人力资本却不去从事复杂劳动的人,是不可能创造任何价值的。现在在发达国家,人们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但创造的价值却反倒比发展中国家增加了,这不是因为发达国家的人用人力资本代替了劳动的结果,而是这些国家拥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用复杂劳动代替了简单的劳动的结果。
  人力资本的增多使简单劳动相对贬值了,但却使复杂劳动增值了。人力资本根本不可能使“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消失,相反,它却使复杂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比以前更大了。
    (四)精神生产劳动及其所创造的价值
  马克思所讲的精神生产劳动,并不是专指创造精神商品的劳动,而是指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注: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5页。)精神产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主要直接服务于市场和消费者个人,对社会进步的影响不很显著、比较间接的精神产品。
  2.既直接服务于市场又对社会进步有重要影响的,如一些科普性的教材、应用型的技术等。
  3.主要直接服务于整个社会,市场不很需要,不能马上给较多个人带来享受或经济利益的,如有关基础理论的学术专著等。
  生产上述第一、二种精神产品的劳动,是商品生产劳动,可以创造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政府应鼓励这两类劳动者主要面向市场需求来发展自己的事业,以繁荣文化产业,促进经济发展。生产上述第三种精神产品的劳动,属于非商品生产的劳动,无法被市场评价,虽然不能马上创造生产力或给较多人带来享受,但从长远看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和社会应对这类劳动者的劳动给予帮助。
    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一)哪些劳动创造价值
  1.生产劳动创造价值,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有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而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只是参与价值的实现和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扩大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的范围。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不是为少数人生产剩余价值,而是满足社会各阶层人民更大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而满足需要必须依靠丰富的商品。因此,凡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都应该算作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另外,在经济领域内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劳动如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也应该算作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除此之外的劳动都是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
  2.服务劳动、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在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时,服务劳动、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是三个重要的方面。在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这三个方面的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在上升,其创

造的价值在社会总价值中的比重也在上升。
  在发达国家的GDP中,服务业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工农业的比重,服务劳动创造的价值超过了工农业劳动创造的价值。而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则不仅创造价值,而且能够比一般生产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是因为,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都属于复杂劳动,能够创造较多的价值量。马克思指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3页。)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之所以创造较多的价值量,正是通过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另一方面,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的有效运用还能够提高生产过程的生产力,使同一生产过程的相关劳动比一般的社会劳动有更高的生产率,从而在社会劳动必要时间不变的条件下,带动相关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量。因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0章,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4页。)在这里,创造较多价值量的那些“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起了带动作用。
  3.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也创造价值。
  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劳动可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既当董事长又当总经理);二是从市场挑选、聘任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包括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并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三是从事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只当董事长)。这三个方面的劳动都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属于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一些私营企业主本身是科技人员,其劳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科技劳动,这些科技劳动与经营管理劳动融为一体,也属于生产劳动,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
    (二)价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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