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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

  概括起来讲,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日本的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所调整规范的范围,在总则中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关键术语做出定义,从各部法律的总则可以看出,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既全面又不重复。二是日本修改知识产权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德国或西欧等国家的经验,出于美国的压力,也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相一致。

  二、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日本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在日本,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大量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着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专利局(JPO)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受理和审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制定、实施工业产权政策;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务;促进工业产权信息的传播。JPO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

  文部省负责管理有关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著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

  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知识产权协会(知的财产协会)是一个完全由企业组成的民间组织,它不同于发明协会、代理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协会总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如发明(特许)委员会、实用新型(实用新案)委员会、外观设计委员会(意匠委员会)、商标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情报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等12个专门委员会。协会的主要工作有: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制度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及战略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奖励与推进调查研究,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收集和提供,对会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

  日前,日本决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有关咨询与维权事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不仅就有关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向日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还将加强对涉嫌侵犯日本企业产品“外观设计”和“注册商标”等专利权的外国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各类侵权证据,协助日本企业保护自身权益。

  三、现行主要政策与做法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创造性开发研究,积累和有效利用其成果,同时不断完善专利制度,为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等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日本专利申请件数不断增加,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件数占世界的40%,成为世界工业产权大国。

  (一)加快审查

  为加快审查,JPO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推进自动化建设;适当增加审查员;采取巡回审查制(巡回审查:从1996年起,为方便与审查员会面机会少的中小企业、风险企业等申请人,审查员赴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审查);充分利用民间力量为审查服务,把部分检索工作委托局外机构承担等。

  (二)提高国民知识产权意识

  为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JPO编写了有关中小学教材;举办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种说明会、研讨会,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

  (三)促进技术转移

  JPO在全国指定了100多名专利流通顾问,以促进技术转移,特别是促进大学及研究机构向民间转移技术。需要技术或欲出让技术均可通过专利流通顾问进行。

  (四)申请、审批制度

  日本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授权日起6个周内,任何人都可向专利局复审部提出异议;从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日本设有提前复审制度。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日本曾对实用新型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专利局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日本对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  (五)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

  为尽快确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刺激经济增长,日本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这是由政府多部门参加的会议。该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由小泉首相任最高领导,成员有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等部门的9位大臣(部长)和大学校长、大公司会长、相关协会会长、著名律师等11位民间人士组成。小泉首相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指出: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是提高日本工业国际竞争力、搞活经济的重点之一;知识产权应该作为“国家战略”,举国研究、推进。

  2002年7月3日,日本政府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目的在于加强对专利及著作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开发。《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1)最迟在2003年的国会例行会议上提出知识产权基本法。(2)基本法的内容:把扩大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应用的良性循环作为国家目标;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计划。(3)知识产权立国的重点政策:加强取得“世界专利”的对策;实质性完善“专利裁判所”的机能;加强制止盗版的对策;加强保护企业机密;改变大学像“象牙塔”一样脱离实际的现状;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

  日本政府内阁会议于2003年2月25日决定在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是过去直属首相的咨询机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延续,由全体内阁成员和10名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成员组成。首相小泉纯一郎任部长,副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科学技术的大臣、文部科学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担任。有专长的成员包括三菱电机等大公司的总裁、著名大学和研究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

  四、知识产权的发展动向

  面对21世纪知识创造时代、经济全球化和电子网络社会化时代的到来,日本各界均认为日本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仍落后于美国,尽管日本专利申请件数

大大超过美国,但技术贸易收入却大大低于美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重要意义的认识。近年来,日本特许厅长官召集有关专家召开了五次恳谈会,对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讨论,提出了日本面向21世纪知识产权恳谈会报告书。

  (一)加强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制度,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环境的变化,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将随之扩大。随着日本科技的进步,基础技术、革新技术所占比率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将转向创造性、高技术和基本技术的保护,由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转变。

  (二)提高大学及科研所知识产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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