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
nbsp;Augustine,“Multilateral Approaches to Regional Security:Prospectsfor Cooperation in North
Korea,”The Korean Journal of Defense Analysis,Autumn 2001,pp.295—317.)2000年美国政府还曾经主张建立覆盖全区的安全共同体(security communities),准备借鉴欧洲经验,在亚太地区建立多种多样、活动方式灵活但却是有形的多边安全合作架构。(注:宋以敏:《亚太地区的几个新发展趋势》,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9期,第12~13页。)美国谋求建立亚太多边同盟的具体表现,首先是推动“同盟间的协调”(intra-alliance coordination),加强双边同盟之间的合作。冷战后,美国一直谋求构筑“美日韩大战略联盟”,极力推动日韩军事合作。(注:王传剑:《美国亚太安全战略中的美韩军事同盟》,载《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5期,第14~19页。)为解决朝鲜半岛核危机,1995年美、日、韩三国成立朝鲜半岛能源开发组织(KEDO);1999年8月日韩举行了二战以后的第一次联合军事演习;当年,美、日、韩三国又组成三边协调与监督小组(TCOG),就半岛问题进行合作。这是美、日、韩同盟合作加强的标志。2001年上台的布什政府也没有放弃多边同盟构想。例如,2001年7月在美澳部长级会议上,受美国的支持,澳大利亚外长唐纳提出建立一个包括美、澳、日、韩在内的“四国安全磋商机制”的构想,舆论评为“小北约”。
但是美国谋求同盟多边合作的努力遇到很大阻力。除了外部力量的反对,这种阻力还来自“辐辏”模式本身。多边同盟的条件之一是存在共同的外来威胁,二是内部互相不构成威胁。“小北约”难以成功,一是因为“中国威胁”不现实,二是因为日韩矛盾。(注:参见阎学通在“清华—环球论坛”上的发言,载《环球时报》,2001年8月31日第4版。)例如,美国把中国看做亚太安全的最大威胁,“中国威胁”是它推动多边同盟的主要依据。但是和中国保持密切经贸关系的韩国很难认同“中国威胁论”。对于韩国来说,朝鲜才是美韩同盟面临的最直接的威胁。(注:王帆:《美韩同盟及未来走向》,载《外交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第62~66页。)此外,自冷战结束以来,韩国一方面加强和维持与美国的盟友关系,但是也开始推行多边外交政策,加强与周边大国的关系,避免对美一边倒,增强韩国外交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韩国认为,中国是与朝鲜半岛有着特殊关系的周边大国,发展韩中关系有益于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1992年中韩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发展很快。1998年11月韩国总统金大中访华,中韩两国一致同意建立“面向21世纪的合作伙伴关系”。由此可见,韩国不会支持建立一个针对中国的多边同盟,破坏它的多边外交战略。日韩矛盾是美国推动同盟多边合作一个主要障碍。1998年以来日韩合作之所以有较大发展,是因为它们同时面临朝鲜的导弹威胁。即使是新成立的美、日、韩三边合作机制,也只是在朝鲜半岛问题上进行“特别合作”(ad hoccooperation),在更为普遍的安全问题上,这种“同盟间”多边主义仍然难以实现。例如,美国把中国看做亚太地区最大的挑战者,对华政策是美国亚太安全战略和政策的一个核心内容,但是美国在制定对华政策时却从未与日、韩、澳三个重要盟国进行过磋商。(注:孙晖明:《美国的亚洲同盟(介评)》,载《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1期,第63页。)总的来看,冷战后美国的同盟多边合作政策最成功之处,就是在朝鲜半岛问题上形成了美、日、韩三国协调机制。但要在亚太地区真正组成一个类似北约那样的多边同盟组织,仍然是不现实的。
亚太地区缺乏建立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的条件
集体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是国际社会以集体力量威慑或制止任何潜在的侵略行为的安全保障机制,它的主要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集体强制性。(注:关于集体安全的定义,参见黄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第5~9页;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377~379页。)建立包括两个以上大国(或主导国家)在内的地区集体安全机制,其前提条件主要有三条:集体的力量大于任何一国;大国接受国际秩序的现状;大国拥有相似的价值体系和安全观念。(注:Charles A.Kupchan and C
World,p.266.)建立大国协调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条:大国之间存在最基本的共同利益,即维持现状,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战争;大国之间没有结盟行为;大国拥有相似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注:BenjaminMiller,“Explaining the Emergence of Great Power Concert,”Review ofInternational Studies,Vol.20(1994),pp.338—342.)历史上大国协调的典型是1815年到1823年的“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
集体安全和大国协调有一个共同前提条件,即大国合作。亚太地区集中了美、中、日、俄四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国,冷战后它们在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战争方面存在共 《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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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rea,”The Korean Journal of Defense Analysis,Autumn 2001,pp.295—317.)2000年美国政府还曾经主张建立覆盖全区的安全共同体(security communities),准备借鉴欧洲经验,在亚太地区建立多种多样、活动方式灵活但却是有形的多边安全合作架构。(注:宋以敏:《亚太地区的几个新发展趋势》,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9期,第12~13页。)美国谋求建立亚太多边同盟的具体表现,首先是推动“同盟间的协调”(intra-alliance coordination),加强双边同盟之间的合作。冷战后,美国一直谋求构筑“美日韩大战略联盟”,极力推动日韩军事合作。(注:王传剑:《美国亚太安全战略中的美韩军事同盟》,载《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5期,第14~19页。)为解决朝鲜半岛核危机,1995年美、日、韩三国成立朝鲜半岛能源开发组织(KEDO);1999年8月日韩举行了二战以后的第一次联合军事演习;当年,美、日、韩三国又组成三边协调与监督小组(TCOG),就半岛问题进行合作。这是美、日、韩同盟合作加强的标志。2001年上台的布什政府也没有放弃多边同盟构想。例如,2001年7月在美澳部长级会议上,受美国的支持,澳大利亚外长唐纳提出建立一个包括美、澳、日、韩在内的“四国安全磋商机制”的构想,舆论评为“小北约”。
但是美国谋求同盟多边合作的努力遇到很大阻力。除了外部力量的反对,这种阻力还来自“辐辏”模式本身。多边同盟的条件之一是存在共同的外来威胁,二是内部互相不构成威胁。“小北约”难以成功,一是因为“中国威胁”不现实,二是因为日韩矛盾。(注:参见阎学通在“清华—环球论坛”上的发言,载《环球时报》,2001年8月31日第4版。)例如,美国把中国看做亚太安全的最大威胁,“中国威胁”是它推动多边同盟的主要依据。但是和中国保持密切经贸关系的韩国很难认同“中国威胁论”。对于韩国来说,朝鲜才是美韩同盟面临的最直接的威胁。(注:王帆:《美韩同盟及未来走向》,载《外交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第62~66页。)此外,自冷战结束以来,韩国一方面加强和维持与美国的盟友关系,但是也开始推行多边外交政策,加强与周边大国的关系,避免对美一边倒,增强韩国外交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韩国认为,中国是与朝鲜半岛有着特殊关系的周边大国,发展韩中关系有益于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1992年中韩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发展很快。1998年11月韩国总统金大中访华,中韩两国一致同意建立“面向21世纪的合作伙伴关系”。由此可见,韩国不会支持建立一个针对中国的多边同盟,破坏它的多边外交战略。日韩矛盾是美国推动同盟多边合作一个主要障碍。1998年以来日韩合作之所以有较大发展,是因为它们同时面临朝鲜的导弹威胁。即使是新成立的美、日、韩三边合作机制,也只是在朝鲜半岛问题上进行“特别合作”(ad hoccooperation),在更为普遍的安全问题上,这种“同盟间”多边主义仍然难以实现。例如,美国把中国看做亚太地区最大的挑战者,对华政策是美国亚太安全战略和政策的一个核心内容,但是美国在制定对华政策时却从未与日、韩、澳三个重要盟国进行过磋商。(注:孙晖明:《美国的亚洲同盟(介评)》,载《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第1期,第63页。)总的来看,冷战后美国的同盟多边合作政策最成功之处,就是在朝鲜半岛问题上形成了美、日、韩三国协调机制。但要在亚太地区真正组成一个类似北约那样的多边同盟组织,仍然是不现实的。
亚太地区缺乏建立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的条件
集体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是国际社会以集体力量威慑或制止任何潜在的侵略行为的安全保障机制,它的主要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集体强制性。(注:关于集体安全的定义,参见黄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第5~9页;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377~379页。)建立包括两个以上大国(或主导国家)在内的地区集体安全机制,其前提条件主要有三条:集体的力量大于任何一国;大国接受国际秩序的现状;大国拥有相似的价值体系和安全观念。(注:Charles A.Kupchan and C
liffordA.Kupchan,“Concerts,Collective Security,and the Future of Europe,”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16,No.1,1991,pp.124—125.)例如海湾合作委员会。大国协调(concert of powers)指地区内所有大国按照多边主义原则合作管理地区安全事务,主要是调节大国之间的关系,防止大国冲突。大国协调的特征是排他性和非正式性,即只限于大国合作,而且不需要建立正式的制度和组织。(注:Charles A.Kupchanand Clifford A.Kupchan,“Concerts,Collective Security,and the Future ofEurope,”p.120;Susan J.Shirk,“Asia-Pacific Regional Security:Balance ofPower or Concert of Powers?”in David A.Lake and Patrick M.Morgan,eds.,Regional Order:Building Security in a New
World,p.266.)建立大国协调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条:大国之间存在最基本的共同利益,即维持现状,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战争;大国之间没有结盟行为;大国拥有相似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注:BenjaminMiller,“Explaining the Emergence of Great Power Concert,”Review ofInternational Studies,Vol.20(1994),pp.338—342.)历史上大国协调的典型是1815年到1823年的“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
集体安全和大国协调有一个共同前提条件,即大国合作。亚太地区集中了美、中、日、俄四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国,冷战后它们在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战争方面存在共 《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