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
bsp; Bureau of Asian Research,NBA Analysis,vol.8,No.2,1997.
http://www.nbr.org/publications/analysis/vol8no2/v8n2.pdf.)其主要表现是:(1)强调合作的非正式性和灵活性,主要是非正式的对话和磋商,对制度化进程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强调渐进主义;(2)强调平等和协商一致原则;(3)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合作安全机制本身就缺乏强制机制,而东亚国家又不愿意仿效欧安组织的制度化模式,这就使得亚太合作安全比欧洲合作安全的制度化程度更低。此外,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使ARF缺乏集体行动能力,不能处理那些构成跨国界影响的安全问题,也是困扰亚太式多边主义的一个隐患。这个问题已经十分明显地暴露在东盟内部的合作之中,也是东盟进行改革的一个方向。(注:王小民、刘长安:《东盟不干涉内政原则:过去和将来》,载《东南亚研究》,2001年第1期,第53~58页。东盟试图建立“三驾马车”机制来解决东盟内部的集体行动问题,参见李慎明、王逸舟主编:《2001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第198~199页。)
最后,军事同盟在亚太地区安全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对合作安全的发展形成制约。合作安全虽然不以取消同盟为前提,但是合作安全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同盟体系的完整性。作为影响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主要国家,美国把同盟体系视为亚太安全秩序的基础,对美国而言,合作安全只是同盟体系的补充物。合作安全和同盟的这种矛盾关系同样出现在欧洲。冷战后,美国支持以北约为主导来建构新的欧洲安全秩序,对欧安组织的作用加以制约和限制。虽然在制度化程度上有了一些进展,但是欧安组织仍然只是一种通过对话、谈判、劝说等非强制性手段调解纠纷、促进安全的合作机制。(注:朱立群:《欧洲安全格局中的欧安组织》,载《欧洲》,1999年第1期,第178~220页。)
总的来看,以ARF为代表的亚太合作安全机制既受其自身缺陷的制约,又受同盟体系的排挤,很难在地区安全秩序的建构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ARF不把有争议的重大安全问题列为议题,也不能解决大国矛盾对地区安全的影响,“不能保证使中国、美国、日本避免发生冲突,尤其是以中国为一方,以美日为一方的利益矛盾,而这种冲突将削弱整个亚太地区和平与繁荣的基础。”(注:Patrick M.Cronin and Emily T.Metzgar,“ASEAN and Regional Security,”
结论
亚太地区现有的双边军事同盟难以转化为多边同盟,而大国之间缺乏互信为建立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制造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亚太地区的安全合作呈现出多边合作安全和双边军事同盟并存,但以双边军事同盟为主导的局面。有效的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能够降低安全困境,预防冲突发生,并能够在冲突发生之后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合作安全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亚太方式的特点,使ARF等合作安全机制无法取代军事同盟的地位,难以成为冷战后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
虽然合作安全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地区安全和稳定,但是在多边同盟、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等多边合作机制都无法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合作安全是惟一可行的亚太多边合作机制。集体安全是最为理想的地区多边安全机制,而合作安全与集体安全最为相似,主要区别就是合作安全缺乏有效的强制机制,因此危机管理能力较低。一旦条件成熟,合作安全就有可能转化为集体安全。1995年ARF第二届外长会议提出三个阶段发展计划,即建立信任措施、预防性外交以及冲突管理。如果ARF逐渐改革现行的组织原则,真正实现预防性外交和冲突管理,就有可能演变成为亚太集体安全机制。亚太国家可以通过合作安全机制来增加相互信任,减少或消除同盟体系和均势政治的消极影响,扩大大国合作的基础,最终在制度化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亚太集体安全机制。合作安全不是有效的多边合作机制,但却是建立有效的亚太多边安全机制的基础。
《多边主义与亚太安全合作(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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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br.org/publications/analysis/vol8no2/v8n2.pdf.)其主要表现是:(1)强调合作的非正式性和灵活性,主要是非正式的对话和磋商,对制度化进程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强调渐进主义;(2)强调平等和协商一致原则;(3)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合作安全机制本身就缺乏强制机制,而东亚国家又不愿意仿效欧安组织的制度化模式,这就使得亚太合作安全比欧洲合作安全的制度化程度更低。此外,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使ARF缺乏集体行动能力,不能处理那些构成跨国界影响的安全问题,也是困扰亚太式多边主义的一个隐患。这个问题已经十分明显地暴露在东盟内部的合作之中,也是东盟进行改革的一个方向。(注:王小民、刘长安:《东盟不干涉内政原则:过去和将来》,载《东南亚研究》,2001年第1期,第53~58页。东盟试图建立“三驾马车”机制来解决东盟内部的集体行动问题,参见李慎明、王逸舟主编:《2001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第198~199页。)
最后,军事同盟在亚太地区安全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对合作安全的发展形成制约。合作安全虽然不以取消同盟为前提,但是合作安全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同盟体系的完整性。作为影响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主要国家,美国把同盟体系视为亚太安全秩序的基础,对美国而言,合作安全只是同盟体系的补充物。合作安全和同盟的这种矛盾关系同样出现在欧洲。冷战后,美国支持以北约为主导来建构新的欧洲安全秩序,对欧安组织的作用加以制约和限制。虽然在制度化程度上有了一些进展,但是欧安组织仍然只是一种通过对话、谈判、劝说等非强制性手段调解纠纷、促进安全的合作机制。(注:朱立群:《欧洲安全格局中的欧安组织》,载《欧洲》,1999年第1期,第178~220页。)
总的来看,以ARF为代表的亚太合作安全机制既受其自身缺陷的制约,又受同盟体系的排挤,很难在地区安全秩序的建构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ARF不把有争议的重大安全问题列为议题,也不能解决大国矛盾对地区安全的影响,“不能保证使中国、美国、日本避免发生冲突,尤其是以中国为一方,以美日为一方的利益矛盾,而这种冲突将削弱整个亚太地区和平与繁荣的基础。”(注:Patrick M.Cronin and Emily T.Metzgar,“ASEAN and Regional Security,”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Strategic Forum,No.85,October,1996,p.4.转引自黄永光:《多边机制与东亚安全秩序》,第96页。)由于缺乏效率,合作安全不但对亚太大国缺乏吸引力,即使是中小国家也往往在重大安全问题上抛开多边主义,选择更为可靠的双边主义合作。(注:Amitav Acharya,“Multilateralism:Is There An Asia-Pacific Way?”http://www.nbr.org/publications/analysis/vol8no2/v8n2.pdf.)
结论
亚太地区现有的双边军事同盟难以转化为多边同盟,而大国之间缺乏互信为建立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制造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亚太地区的安全合作呈现出多边合作安全和双边军事同盟并存,但以双边军事同盟为主导的局面。有效的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能够降低安全困境,预防冲突发生,并能够在冲突发生之后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合作安全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亚太方式的特点,使ARF等合作安全机制无法取代军事同盟的地位,难以成为冷战后亚太地区安全秩序的基础。
虽然合作安全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地区安全和稳定,但是在多边同盟、大国协调和集体安全等多边合作机制都无法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合作安全是惟一可行的亚太多边合作机制。集体安全是最为理想的地区多边安全机制,而合作安全与集体安全最为相似,主要区别就是合作安全缺乏有效的强制机制,因此危机管理能力较低。一旦条件成熟,合作安全就有可能转化为集体安全。1995年ARF第二届外长会议提出三个阶段发展计划,即建立信任措施、预防性外交以及冲突管理。如果ARF逐渐改革现行的组织原则,真正实现预防性外交和冲突管理,就有可能演变成为亚太集体安全机制。亚太国家可以通过合作安全机制来增加相互信任,减少或消除同盟体系和均势政治的消极影响,扩大大国合作的基础,最终在制度化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亚太集体安全机制。合作安全不是有效的多边合作机制,但却是建立有效的亚太多边安全机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