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与伦理结合的内在基础
取方式和行为,而且还要寻求对未来的合理性以及根植于有利于人的发展之中。管理内在道德的这种目标导向功能所确定的是管理的为人价值,旨在不断探索和创造出能引导人们向人类价值理想过渡的效益获取方式和获取行为,从而推动管理从低级向高级,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由此在现代管理中具有最高地位。同时,管理的这种内在道德把凡不符合或违背“人的发展”这一根本原则或根本理念的内容一律排斥在外,所有技术层面和权益层面的内容都必须在其限定范围之内;对管理活动主体来说,这种内在道德表现为活动主体必须面对不可变更的管理秩序来调整自己的行为。罗尔斯曾以体制的道德观优先于个体道德为例精辟地指出: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是以关于体制的道德观为先决条件的,因而对正义体制内容的规定必须先于个人要求的规定(注: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7-42页。)。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先决定适用于基本结构的原则,然后再决定适用于义务和责任的原则。管理的内在道德所蕴涵的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制度化形式,对管理活动主体具有一种客观的强制力量,主体的要求和行为要得到它的认可方可实现。
《论管理与伦理结合的内在基础(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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