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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与创新


标。弄清苏联在创新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其体制根源,对于评价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体制的创新行为(包括其可能遇到的问题)是有意义的。
  苏联创新进程中有一个严重的激励问题。在研究与开发机构中不存在这一问题,但在企业中存在这一问题。苏联企业在小的创新方面相对较好。激励问题涉及生产进程中较大的变革以及研发不同于从前的新产品。苏联企业的领导人面临的背景是创新成功得到的奖励(给领导者的奖金)较低,而重大创新所伴随的风险却很高。这往往使领导人对创新持保守态度,不愿意开发新产品或新工序,也不愿引进研究与开发机构产出的成果。
  创新的风险不仅仅是由于尝试新事物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延误和不可预见的成本。关键因素是苏联计划体制中存在困难的供给关系。企业总是担忧能否及时得到足够的供货以实现其生产指标。这是“严格计划”政策的产物,其目的是以可供支配的投入获得最大限度的产出。创新必然使所需的投入产生不可预见的变化,而严格计划体制难于在计划实施中改变投入物资的构成。苏联计划的等级关系意味着企业与它们的供给者之间没有密切联系,这使问题复杂化了。这些情况使得创新成为非常冒险的行为,它可能会中断企业的日常生产,进而导致对其领导人的财政惩罚。
  另一个激励问题是,对不引进可以采取的新技术的行为缺乏惩罚措施。一个运用过时技术的落后企业会发现其成本超过了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但政府却倾向于保护这些企业并给予补贴。
  可供采用的创新手段也有问题。崭新产品的创新往往要么必须使现有企业进入一个新的生产线,要么必须创建一个新企业。苏联的计划体制使工业之间的界限较为僵硬,现有企业进入新的生产线会被认为是侵入别人的领地而遭到阻止。(注:企业从事自用产品的生产除外。)尽管苏联不时地创建新企业,但却是有限的,而且常常遭到现有企业的反对。
  在苏联体制下,单个发明者远未得到充分利用。大部分企业都有一个正式的政策,即提供小规模的便利条件以激励发明者。但是对吸引有创造力的个人发明者而言,该计划并不十分奏效。这或许是因为压力型的、中央集权的、等级统治的苏联体制培养了人的被动性,从而阻止了个人的发明活动。
  就创新活动在促进人类福利方面的效率而言,苏联体制的确避免了资本主义创新的一些问题。在苏联体制下,没有人对创新公共物品有偏见,也没有对新产品和工序制定垄断价格从而限制其应用的问题。
  但是在创新活动的效率上,苏联体制有显著的缺陷。在这个方面,我们要列举三个问题。
  第一,尽管在很大程度上,不合理的利润准则指导了资本主义体制中创新努力的部署,但在苏联体制中则是“计划者的优先选择”在指导这一部署。高层领导偏爱某些部门(尤其是军事、空间勘探和某些工业部门),而消费品在他们的优先次序中,只居于较低的位置。
  第二,创新中的两个关键机构——研究与开发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不良关系引发了一个问题。研究与开发机构有最好的研究人员和设备,而且它们为新产品和新工序制定了大量计划。但是必须生产新产品和引进新工序的企业都抱怨这些计划不完善、不现实、不可行。研究与开发机构则抱怨企业对它们的建议不感兴趣。结果,大量的创新努力无果而终。看来,这是苏联体制等级统治特征的产物。在该体制下,同级机构间的关系结构极不健全。(注:参与创新进程的机构间的不良工作关系问题,可被认为对有效运用被奥地利学派称作“默示的知识”制造了障碍。这种默示的或隐蔽的知识在创新中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可能最严重的是,苏联体制下创新所产生的主要外部成本,尤其是为工作场所和环境健康付出的成本。其原因不是追求利润,而是一心一意地强调产量增长以及该体制的不民主性和压迫性,这阻止了受影响的各方对其切身利益的保护。
  五、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创新
  与资本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相比,在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体制下可望产生怎样的创新行为呢?正如迪瓦恩1988年所指出的那样,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的三个特征与创新行为有关。
  第一,整体经济计划的主要特征将由民主进程决定。
  第二,不是通过市场力量或自上而下的中央计划,而是通过“经过协商的调节”进程来对经济进行计划和调节。这意味着资源分配将由工业机构及地方和地区协调机构来决定。这些机构有所有受影响的选民的代表,包括工人、消费者、供给者、地方社区,甚至诸如环保主义者、职业安全行动主义者、女权主义者等“单项问题”群体。这些机构将通过各方的利益妥协来达成决议。此外,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或企业被认为是社会财产,它们设有董事会,其代表包括受企业活动影响的所有群体:工人、消费者、供给者和地方社区。
  第三,人人都要把其部分工作生活贡献给各种类型的主要工作,即迪瓦恩所区分的计划和管理工作、发明工作、教养工作、技术工作和非技术的/重复性工作。这将消灭社会分工,同时保持技术分工及其效率优势。
  在没有竞争性的逐利行为或政治局没有要求创新的情况下,什么才是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体制中创新的动力?
  第一,该体制的民主和参与制度将使人们能够要求进行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创新。在这种体制下,人们将通过其所担任的三个角色——消费者、工人和社区成员,坚持从创新中获益。消费者可以从新的、更好的、更便宜的产品中获益。工作中的辛苦少些,工作经历更令人满意些,这些将使工人受益。社区成员可以因为产品和工序改进而不是损害了社区生活而受益。
  与任何一个经济体制一样,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也会开辟创新的第二个潜在源泉。倾向于寻找改进其工作方法的途径是人类的一种特性,这完全不同于少劳多得的想法。虽然从总体上看,程度有所不同,但这种动力在多数人身上都有所体现,如果经济体制允许其自由运作的话,它就会是创新行为在发明阶段的重要源泉。
  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的经济如何把创新的潜在利益变成实际有效的创新活动?在这个经济体制下,它如何鼓励人类表达其发明新事物的天性?
  如果人们想要创新,那他们就必须在体制中为那些有能力实施创新的人提供有效的激励因素。企业经理及参与创新任

何阶段的其他人,都应该因成功地进行创新而获得适当的奖励。假设决策者会自动进行创新是不够的,必须通过一套奖励体系告诉他们,社会重视创新。无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孰多孰少,这种奖励都是需要的。为激发创新行动,薪金刺激不必太大,只要能给创新者带来显著的消费利益就可以。
  苏联的经验表明,计划经济会增加创新的风险,阻碍创新活动。但是,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不会遇到供给不定和不灵活的问题,而这些是苏联计划体制的特征。在决策部门互派代表,有机会在协调机构中进行交流的情况下,供给者和消费者之间定会有可靠和灵活的关系。必须避免苏联的严格计划政策,并且在经济运行中拥有足够的多余的生产能力,以便适应创新所需投入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既然没有竞争刺激以迫使落后企业在工业中采取最好的技术,那么,企业经营(或许还有对变化无动于衷的劳动力为后盾)会不会干脆拒绝改进呢?如上所述,一个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企业不仅是其工人的财产,而且是社会的财产,企业外的全体选民对此也有合法权利。工业机构一定会密切注意落后企业的动向,工业和企业机构的消费者代表一定会拥有足够的权力对它们施加压力,使其做出适当的变化,必要时可强制实行财政惩罚。
  为使这个体制有效运作,除了自然垄断外,每个行业都要有一个以上的企业。其目的不是要强制贯彻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最便宜的生产商把其他生产商逐出市场,这个进程往往会产生不合理的社会结果),而是允许从市场交换及其他来源中搜集与企业成果有关的比较信息,从而有根据地决定企业应该如何变革。事实证明,应该变革的并不总是成本较高的生产者,成本较低的生产者可能通过反社会的实践而  不是通过更高的技术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很久以前,亚当·斯密就抱怨说,细致的分工会使工人愚昧。而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保障每个人都参与最高级的劳动,这种实践将导致相反的结果。这种实践以及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社会所促动的广泛参与决策,将鼓励合乎我们人类本性的创新行为。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将为人们进行大量的创新活动创造条件,而其中的一些创新活动

《社会主义与创新(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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