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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


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便在中国大陆建立起来。从此,剥削制度在中国大陆不复存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也随之消灭。这一深刻变化,使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也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它表明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大陆,经济不再是在剥削阶级与劳动阶级对立中运行的,而是在整个劳动阶级、阶层中运行的。
  我国大陆社会劳动关系基础的这一根本变化,给社会劳动关系带来了新变化。这种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劳动者经济地位的根本变化。在以往社会中劳动者是从属于资本所有者的,他们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今天,中国大陆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人们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标志着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是社会劳动外延的根本变化。在以往社会中只把从事物质生产的人们作为劳动者。本来,马克思当年就认为资本所有者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具有管理的职能。但是因为当时资本所有者的管理职能是作为获得工人剩余价值的权力存在的,因此,他们未被列入劳动者的范畴。但是,马克思认为,“如果协作,例如在乐队中,需要有一个指挥,那么,指挥劳动的职能在资本的条件下所采取的形式与它在相反的场合,例如在联合体中所采取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在联合体中,这种指挥劳动的职能是作为一种同其他职能并列的特殊的劳动职能”。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经营管理者指挥劳动的职能也属于劳动职能。因为他们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所有者了,他们指挥劳动的职能“不是作为这样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把工人自己的统一实现为他们异己的统一,而把对他们劳动的剥削实现为异己的权力对他们进行的剥削。”[5  ](P558)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经营管理者指挥劳动的职能,不再具有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者指挥劳动职能作为获得工人剩余价值权力的那种属性了。因此,作为社会化大生产不可缺少的经营管理者也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三是劳动者与资产关系的根本变化。以往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为前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因此,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生。正是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得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处于尖锐的阶级对立之中。而在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复存在,社会生产不再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条件下进行的,而是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条件下进行的。这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在不同经济成分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中呈现的是间接结合的特征;在劳动者行使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储蓄、购买国债、股票等各种投资方式中呈现的是直接结合的特征;在私营经济中则呈现的是合作结合的特征。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建设目的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是逐渐增加的。于是劳动者由无产劳动者向资产劳动者转变,便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关系的这些根本变化,给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增添了全新的内容。从研究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社会属性问题的角度来讲,这种新内容集中表现为以往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不复存在。众所周知,剩余劳动,是新增价值的源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人类社会脱离动物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的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分劳动可以不再用于单纯消费资料的生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的时候开始的。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基金都是一个特权阶级的财产,而政治上的统治权和精神上的指导权也和这种财产一起落到这个特权阶级的手里。”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被资产阶级无偿地占有了,并得到了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维系。这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的内涵之所在。但是,恩格斯讲,“即将到来的社会变革将把这种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即全部原料、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从特权阶级的支配中夺过来,并且把它们转变给全社会作为公共财产,这样才真正把它们变成社会的基金。”[5](P562)这就是说,  社会主义革命不是要消灭剩余劳动及其价值,而是要改变这种劳动及其价值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消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不复存在,因此,剩余劳动及其价值便不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剩余价值的属性,而以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等形式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科学回答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我国大陆社会劳动关系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那么,私营企业主在创办企业之前,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无疑是属于整个劳动阶级、阶层中的成员。他们投资创办企业,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在企业经营中,他们与工人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不再是阶级对立的关系。因此,他们已经不再具有获取工人剩余价值权力的那种属性了。所以,他们指挥劳动的职能,即经营管理,属于劳动的职能。这就是说,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主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是名符其实的资产劳动者。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会各阶层中处于同等的地位,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应该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发生了根本变化,目前中国大陆的剩余劳动及其价值不再具有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属性,那么,私营企业主也就不存在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问题。当然,应该承认,私营企业主创办企业是存在非劳动所得的。但这种非劳动所得不同于以往社会,具体来讲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入的结构不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属于劳动,其收入属于劳动所得;私营企业主的投资分红、经营管理的风险收入属于按要素分配所得。这些收入都不属于非劳动所

得,应从其中区别开来。二是收入的性质不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不是以其特权阶级的身份获取的,而是依据党和国家的富民政策获取的。这与其他工薪阶层从事储蓄、国债、股票等投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同一范畴,都是合法收入。三是收入的归属不同。从整体来说,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并非主要进入其个人的消费领域。更确切地讲,进入私营企业主生活消费领域的收入与其经营管理的劳动收入是相当的,不属于非劳动所得归属的范畴。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根据第三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资料分析研究的结果表明,私营企业主及其家庭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是他们自己的劳动所得。[6](P231)于是,非劳动所得便构成扩资性、保障性、管理性、发展性以及公益性的来源。据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2000年对191户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这些私营企业主1999年平均投入生产的资金占纯利润的65.4%。[7](P18)这表明,这些归属最终也“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3](P303)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剩余劳动及其价值归属的要求。可见,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不属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也是劳动者。从而为确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
      三、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私营企业发展的规律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自然历史的过程的论断表明,任何社会的经济形态及其具体形式,如同自然界一样,都是具有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运动规律的发展过程。它“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8](P101  )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出现及其发展便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后,私营企业作为未占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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