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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中国大陆社会阶层已经发生了并继续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正确认识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的社会属性问题,正确处理同社会新阶层的关系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我们党和江泽民同志在长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明确提出了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论断,[1](P169)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  第一次科学地回答了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新阶层的社会属性问题。这一论断的提出,对于坚持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影响力,团结带领这些社会新的阶层,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的
  社会基本矛盾的原理,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原理。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类社会一切经济、政治、文化现象的发生、发展与变更,都可以在该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找到其终极的动因,得到科学的解释。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从根本上讲,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的。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青一色的。事实上,目前我国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再是单一的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众所周知,一定社会形态的性质是由一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一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其性质同样是由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性质的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其生产关系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当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尚未诞生的时候,新的生产关系,只能孕育在旧的生产方式之中;当着新的生产方式诞生之后,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被消灭,还会在新的生产方式之中保留相当长的时间,因为这种残存的旧的生产关系的存在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可能还是必要的(不仅对于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的社会来说是如此,而且即使对于代替私有制的公有制的社会来说也是如此);当着新的生产关系成熟、发展以至鼎盛时期,固然旧的残存的生产关系可能不再存在(其实也不尽然),然而更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会孕育其中;至于当这种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处于衰落的时候,它本身不仅无纯而又纯可言,而且对于更新的生产方式来说早已是“无可奈何花落去”了。由此可见,同任何事物一样,任何社会形态纯是相对的,不纯是绝对的,决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关系在该社会中不会是青一色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在界定社会形态性质时使用“占统治地位”这一概念。因此,我们不能用纯而又纯的眼光看待任何社会,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2](P9)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自发发展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就经济基础自身而言,其内部诸经济成分之间不可能孤立发展,而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具有主导和制约的作用,但这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越单一越好。同样,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受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制约,但这并不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就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对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主导和制约作用,就是表明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要反映社会经济的本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经济全局的活力。这正是未占统治地位经济成分的作用之所在。另一方面就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而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也是相互依存和影响的。固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上层建筑的性质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经济基础的性质,上层建筑的发展和变革要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但并不表明这种作用就是单向的,更不表明经济基础的发展可以脱离上层建筑的影响而随心所欲地进行。同样,上层建筑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但这种适应并不表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就是无能为力的。事实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是表明上层建筑要体现经济基础的性质,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这正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能动作用的体现。说明任何社会形态,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其经济基础,如果离开上层建筑对其所起的代表、维护、规范和促进作用,同样是难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用静止和孤立的眼光去看待经济基础中诸经济成分的发展。
  从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对于科学回答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是青一色的,那就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存在不是人为的,而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否则,为什么在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已经消灭了的私营企业,在事隔20多年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又出现了呢?同时,它还表明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并非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力量,而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形式,出现于全国经济领域里的。尽管私营企业作为以往社会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沿袭后在经济上也“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3](P304)并非是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但是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是在以往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旧瓶”中,装上了社会主义经济内容的“新酒”。它的存在不是为复辟资本主义服务的,而是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的。因此,不是要按照它以前的面目来改造社会主义经济,而是要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改造它。可见,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不论其经营者主观意愿如何,但是从本质上讲,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自发发展的,那就表明经济基础中的诸经济成分的发展都是要受到制约的。因此,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的发展并不是放任自流的,而是具有规范性的。否则,为什么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这样讲道:“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4](P372  )这就是说“三资”企业在发展中是要受到公有制经济制约的,是要受到国家上层建筑规范的,这是我们的优势之所在。“三资”企业尚且如此,那么,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就更不言而喻了。正是因为这种制约与规范,才保证了私营企业沿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这正是为什么作为以往社会占统治地位经济基础的私营企业在目前中国大陆能够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的根本依据。的确,目前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反映在劳动关系上的问题十分突出,以至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尽管如此,但这仍然不能作为否认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这一社会属性问题的理由。因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还在于国家自身的管理要跟上,通过完善法制,规范企业

行为;通过依法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如果管理跟不上,那么,不仅是私营企业的经营会违规,而且国有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也会越轨。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着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从而为确立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及其价值变化的规律决定的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以此为枢纽,分析了被物品外壳掩盖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阐明了价值形成及其发展的过程,发现了剩余价值规律,构建了政治经济学的科学体系。从而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为全世界无产阶级解放运动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是包括劳动价值论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果。
  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这种不同,首先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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