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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资本利得税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问题


随着证券市场结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资本利得税将成为大势所趋,但就目前状况看,对现行税制进行基础不变的合理性修补可能是更切实际的做法,具体而言,即指在仍以流转税为税收体系主体的前提下,贯彻“既拓展税基、又实现差别税率”的原则,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从差别税率上看,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率、成效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从而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总之,尽管资本利得税的前面推行时机尚未成熟,但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仍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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