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3G的应用与政府作用
行为管理等。该职能由信息产业部行使。
产业促进的职能。新一代移动技术的应用蕴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产业政策促进国内电信制造业、电信运营业、内容服务业提高竞争力。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要的职能部门。
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中国政府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独资股东或绝对控股股东,政府作为股东要参与运营企业的投资决策。目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由多个部门行使,不久会集中到新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信息产业部作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
3G的应用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增加了政府决策的难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合理发挥作用,促进产业的发展。
1.正确划分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在3G的应用决策上,政府部门应明确自身的职能是为3G的应用创造条件,而不是直接替企业决策。例如,在3G的应用时机和技术选择上,运营企业应该是直接决定者,因为它具有合理决策所需要的内外部信息和机制条件。政府部门既不具备经营性决策的能力,又不真正承担经营性决策责任。当然,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公共政策的需要,制定必要的政策和进行协调,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标或社会目标。
2.规制部门应积极发挥作用。规制部门的职责是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众利益。新一代移动技术的应用可以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可以为公众带来更丰富的服务项目。规制部门宜尽量扩大运营商对技术的选择范围,技术的限制会扭曲运营商的投资行为。
规制部门的合理规制是移动3G应用的前提。首先,规制部门要合理分配和管理频率资源。信息产业部已经公布了中国3G业务的频谱范围。第二,颁发移动牌照。规制部门的目标是促进移动通信业形成合理竞争的局面,至于市场和技术是否成熟以及合适的应用时机应该由企业作最终决策。第三,制定技术标准并通过试验进行检验。技术标准是保证市场竞争和维护网络安全的基本手段。目前,信息产业部正在组织开展3G的技术测试。第四,规范竞争行为。设备互联是电信网络的重要特性,设备制造商都有开放接口的义务。知识产权不能成为市场垄断的借口,因为它违反了“公众利益”这一基本准则。另外,还要防止已经占据2G市场的供应商在系统演进过程中滥用市场力量,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
3.产业促进部门应采用市场化的产业政策工具。移动3G为中国的通信制造业和运营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政府的产业促进部门和国内企业已经为此作了长期的准备,并取得了重大进展。国内制造业错过了第一代和第二代移动通信的主要机遇,在3G上基本与国际巨头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尽管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政府产业促进部门应该在运营部门和制造部门间发挥协调作用。目标之一是为国内运营商提供更多的选择,特别是通过发展国内制造业,利用国内的制造优势,为运营商提供廉价的设备和服务,降低投资风险。目标之二是为国内制造商创造发展空间。当国内制造业与运营业发展不协调时,采取适当方式为国内制造业创造机会。
政府产业部门应该尽量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减少政策工具的负面作用。在推动3G制造业发展方面,政府已经对国内制造商给予了资金、技术、信息和频率等多方面的支持,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政府的产业政策可以帮助国内制造业提高竞争力并实施鼓励性的应用政策,使其成为运营企业主动的选择。但是政府产业部门应尽量避免直接干预运营企业对3G的产品和技术的选择。政府对运营商的直接干预可能会对运营商和制造商同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为政府对运营商的直接干预会提高运营商的投资成本,降低制造商的竞争压力,形成低效率的利益集团。
政府产业部门还可以利用产业协调能力帮助国内制造商完成知识产权谈判。由于发展环境的变化,在第三代移动通信设备制造中知识产权成为国内制造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国内制造商在知识产权谈判上居于不利的地位,政府的协调有助于加快谈判的进程。
4.运营企业应积极发挥决策作用。运营企业如何选择3G的技术、标准和应用时机,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外部因素,包括技术和标准的成熟度、市场前景、企业战略、企业的能力、谈判进展状况等等。只有企业自身才具备这些必要的决策信息,因此企业必须主动发挥决策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运营企业不能坐等政府的指令。另外,规制部门应该给予运营企业较大的灵活性,如允许运营企业在申请牌照后灵活安排覆盖范围和进度,以控制投资风险。
国有或国有控股运营企业在决策时受到多方面的约束。首先,基础运营商基本是上市公司,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透明的信息披漏机制都会对决策者形成强大的监督。第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发挥出资人的作用,对运营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
5.以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处理政府职能冲突。由于政府同时行使多项职能,同一部门内或不同部门间可能会存在职能冲突。在3G应用中的一项重要矛盾是,移动牌照的增加必然会冲击在位运营商的垄断地位,降低其垄断利润,并可能导致其股价下跌。政府是该保护“国有资产”还是该保护公众利益是一项困难的选择。我们认为,公众利益应优先。依靠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是低效率的。垄断不利于运营商提高竞争力,也损害了公众利益。通信业是基础性产业,竞争可以降低服务价格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公众利益优先并不是否定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投资者的合理利益得不到保障,公众的长期利益必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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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促进的职能。新一代移动技术的应用蕴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产业政策促进国内电信制造业、电信运营业、内容服务业提高竞争力。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要的职能部门。
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中国政府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独资股东或绝对控股股东,政府作为股东要参与运营企业的投资决策。目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由多个部门行使,不久会集中到新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信息产业部作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
3G的应用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增加了政府决策的难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合理发挥作用,促进产业的发展。
1.正确划分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在3G的应用决策上,政府部门应明确自身的职能是为3G的应用创造条件,而不是直接替企业决策。例如,在3G的应用时机和技术选择上,运营企业应该是直接决定者,因为它具有合理决策所需要的内外部信息和机制条件。政府部门既不具备经营性决策的能力,又不真正承担经营性决策责任。当然,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公共政策的需要,制定必要的政策和进行协调,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标或社会目标。
2.规制部门应积极发挥作用。规制部门的职责是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众利益。新一代移动技术的应用可以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可以为公众带来更丰富的服务项目。规制部门宜尽量扩大运营商对技术的选择范围,技术的限制会扭曲运营商的投资行为。
规制部门的合理规制是移动3G应用的前提。首先,规制部门要合理分配和管理频率资源。信息产业部已经公布了中国3G业务的频谱范围。第二,颁发移动牌照。规制部门的目标是促进移动通信业形成合理竞争的局面,至于市场和技术是否成熟以及合适的应用时机应该由企业作最终决策。第三,制定技术标准并通过试验进行检验。技术标准是保证市场竞争和维护网络安全的基本手段。目前,信息产业部正在组织开展3G的技术测试。第四,规范竞争行为。设备互联是电信网络的重要特性,设备制造商都有开放接口的义务。知识产权不能成为市场垄断的借口,因为它违反了“公众利益”这一基本准则。另外,还要防止已经占据2G市场的供应商在系统演进过程中滥用市场力量,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
3.产业促进部门应采用市场化的产业政策工具。移动3G为中国的通信制造业和运营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政府的产业促进部门和国内企业已经为此作了长期的准备,并取得了重大进展。国内制造业错过了第一代和第二代移动通信的主要机遇,在3G上基本与国际巨头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尽管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政府产业促进部门应该在运营部门和制造部门间发挥协调作用。目标之一是为国内运营商提供更多的选择,特别是通过发展国内制造业,利用国内的制造优势,为运营商提供廉价的设备和服务,降低投资风险。目标之二是为国内制造商创造发展空间。当国内制造业与运营业发展不协调时,采取适当方式为国内制造业创造机会。
政府产业部门应该尽量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减少政策工具的负面作用。在推动3G制造业发展方面,政府已经对国内制造商给予了资金、技术、信息和频率等多方面的支持,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政府的产业政策可以帮助国内制造业提高竞争力并实施鼓励性的应用政策,使其成为运营企业主动的选择。但是政府产业部门应尽量避免直接干预运营企业对3G的产品和技术的选择。政府对运营商的直接干预可能会对运营商和制造商同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为政府对运营商的直接干预会提高运营商的投资成本,降低制造商的竞争压力,形成低效率的利益集团。
政府产业部门还可以利用产业协调能力帮助国内制造商完成知识产权谈判。由于发展环境的变化,在第三代移动通信设备制造中知识产权成为国内制造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国内制造商在知识产权谈判上居于不利的地位,政府的协调有助于加快谈判的进程。
4.运营企业应积极发挥决策作用。运营企业如何选择3G的技术、标准和应用时机,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外部因素,包括技术和标准的成熟度、市场前景、企业战略、企业的能力、谈判进展状况等等。只有企业自身才具备这些必要的决策信息,因此企业必须主动发挥决策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运营企业不能坐等政府的指令。另外,规制部门应该给予运营企业较大的灵活性,如允许运营企业在申请牌照后灵活安排覆盖范围和进度,以控制投资风险。
国有或国有控股运营企业在决策时受到多方面的约束。首先,基础运营商基本是上市公司,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透明的信息披漏机制都会对决策者形成强大的监督。第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发挥出资人的作用,对运营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
5.以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处理政府职能冲突。由于政府同时行使多项职能,同一部门内或不同部门间可能会存在职能冲突。在3G应用中的一项重要矛盾是,移动牌照的增加必然会冲击在位运营商的垄断地位,降低其垄断利润,并可能导致其股价下跌。政府是该保护“国有资产”还是该保护公众利益是一项困难的选择。我们认为,公众利益应优先。依靠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是低效率的。垄断不利于运营商提高竞争力,也损害了公众利益。通信业是基础性产业,竞争可以降低服务价格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公众利益优先并不是否定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投资者的合理利益得不到保障,公众的长期利益必将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