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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校正之争与建立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机制


产权作何种分配,经济效率不会受到影响;而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产权的分配可能会对效率有影响”(注:Coase,Ronald(1960),"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Law  and  Economics,3,1~44.)。科斯命题是针对外部效果理论的。“科斯定理”,与其是说明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效率结果与产权无关的结论,倒不如说它说明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条件下,产权制度质量如何作用或影响了经济效率。“科斯定理”引申出来的结论应该是,只要“交易费用”大于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合形式的选择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而无需抛弃市场机制或引入政府的干预。其原因在于,只要产权关系明权化,交易各方就会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张五常更直接地说,外部性是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概念,他以排污为例说明:外部性的程度是由界定排污权的费用(外生交易费用)和不界定排污权所造成的经济扭曲(内生交易费用)的两难折衷决定的,市场上的自愿合约会自动找到社会最优的排污水平。(注:Cheng.S(1968),"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nd  sharecropping",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Chicago,76,1117~1122.)这样一来,所谓外部性问题就实际上不过是一个产权问题,外部性问题就自然消失了。
    三、建立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机制的紧迫性
  如上所述,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及办法。对于退耕还林还草这样的外部性问题,究竟应依据什么样的理论与办法呢?这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芝加哥大学的斯蒂格勒教授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理论》将“科斯定理”简单地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将等于社会成本”。如前所述,张五常认为,所谓外部效果的概念是没有意义的,而问题的实质是交易费用,即节省界定产权的外生交易费用与节省产权,界定不清引起的内生交易费用之间的两难冲突问题。(注: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和超边际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这一论述给笔者很大的启示性。也就是,外部性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让政府找到一种内生交易费用与外生交易费用两难冲突的最优折衷方案,当然,这一努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就退耕还林还草来讲,国内一部分学者依据科斯的理论认为,只要能界定其中的产权,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就能自动地解决退耕还林还草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笔者认为,这只说对了一半。说它说对了一半,是因为这种认识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初始界定在于要解决外部性问题方面的显著作用。但问题在于,假使我们能完全界定其产权,也未必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这里,我们关键在于建立一个总交易费用的概念。而总交易费用是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产交易费之和,用公式表示:  
W=W[,1]+W[,2]

  
  式中,W代表总交易费用,W[,1]、W[,2]分别代表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
  杨小凯和威尔斯认为,如果人们支付更多的外生交易费用来议定和执行合约(如,花时间讨价还价、必要时雇律师上法庭等),则每个交易的内生交易费用可能会减少,也就是说,这两种交易费用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注:Yang,X.and  Wills,I(1990),"A  Model  Formalizing  the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14,144~198.)但节约这两种交易费用存在着两难冲突。(注: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和超边际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许多学者认为,产权界定越明确越好,而新兴古典经济学则认为,由于节约这两种交易费用存在着两难冲突,产权并不是越明确越好,有时候,产权的模糊设计往往比清晰界定产权更有效率。(注: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和超边际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退耕还林还草中所涉及的产权主要是农村土地产权、林权和草原使用权。对这些产权加以明确的界定,能否自动解决其中的外部性问题吗?不能!在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中所有的土地所有制,由此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改革开放以后,在保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户承包经营,农户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从土地所有权主体来看,还是从生产生态产品即森林和草原的主体来看,农户在其中起着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产权论者的设计,应从界定产权入手,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了,一切问题就自然解决,也就是说,通过市场交易就可以解决问题,内生交易费用就可以降到任意程度。但问题是,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如果单纯从界定产权入手,必须面临着巨大的外生交易费用,例如长江下游的居民与长江上游的农户分别进行市场交易,则交易不可能进行,其原因不在于存不存在着这种可能,而在于外生交易费用太多,以致使交易变得不可能。进一步分析,我国的市场体系还非常不健全,目前还不存在一个所谓的有关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实际上,西方也没有形成完全意义上

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生态产品的交易。所以,试图按照依据科斯等人的理论而通过界定产权来解决退耕还林还草中的外部性问题是不现实的。
  我们认为,在长江上下游地区甚至更大的范围内,保持产权模糊性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它可以节省大量的界定产权的费用,同时“有效率的界定产权模糊度就会通过自由的产权买卖而自发形成。”(注: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和超边际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从有效地界定其初始产权,倒不如通过政府给退耕还林还草农户进行必要的补贴,更为合理,因为这样做,节省了大量的外生交易成本。实事上,我国政府正是这样做了。(注:请参见中央政府颁发的相关文件。)这说明,庇古所阐述的有关理论及其相应的办法在解决退耕还林还草问题上有很强的解释力,回到庇古思路上来,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政府所作的政策安排是正确的。从这个角度讲,建立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机制具有紧迫性。
【参考文献】
  [1]  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和超边际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Yang,X.and  Wills,I(1990),"A  Model  Formalizing  the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14,144~198.
  [3]  Coase,Ronald  (1960),"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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