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税权划分
税竞争扭曲资源配置从而造成效率损失的现象;另一方面亦可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使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政策调节本地的社会经济,合理配置当地资源,提供符合本地居民需要的公共产品。
(五)构建地方税权的“公共选择”制度约束
适度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根本目的是通过地方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来增进公共利益,体现“公共选择”的优越性。作为地方政府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税,它的征收和支出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即居民的约束和中央政府的约束。居民约束还可再分为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前者是辖区内居民通过政治程序对政府经济行为的约束;后者是指居民若对某个地方的财政收支不满,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选择最适合其居住的地方。民主制度可以为内部约束做保证。现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为人民通过政治程序表达各自对当地税收征收状况的看法提供了有效途径。而外部约束必须具备迁移自由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竞争这两个条件。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资源的流动性提高经济效率。虽然我国目前户籍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口的移动,但大量人口的季节性迁移(如“民工潮”等)以及不考虑户口选择居住地的现象已大量出现,随着户籍管理的相对放松,人民选择居住地将越来越多地考虑到当地的税收课征情况。可以预见,税收分权带来的地区间财政竞争迫使地方政府不断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当地居民的福利水平,保持最佳的吸引力。但是在税收分权时应考虑避免地方政府之间可能出现的恶性竞争。同时,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完全一致,地方公共财政在获得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可能采取一些不符合中央政府要求的经济行为,从而影响到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因此,成功的财政分权也要求中央必须对地方拥有的税权进行适当的制约。借鉴国际上实行分税制国家的经验,必须对地方享有的税收立法权的范围、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地方税在一个较为合理的环境下开征,从而杜绝“乱收费”变为“乱征税”。总的说来,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1.不得损害中央政府的权益,如不得侵蚀中央税的税基;2.不得损害其他地区的权益,如通过税收出口向其他地区转嫁税负;3.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权益,如采用过高的税率等。
【参考文献】
[1] 蒋洪,朱萍.财政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寇铁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3] “税权划分问题”课题组.关于税权划分问题的研究报告[J].财政与税务,2001,(4).
[4] 单学勇.合理分权: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必然选择[J].财政与税务,2002,(3).
[5] 周开君.划分税权和完善分税制的比较与借鉴[J].税务研究,2001,(3).
[6] 苏明.中国地方税税权划分研究[J].世纪之交的财经改革——第十四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文选,2001.
[7] 李丽,刘早春.论我国政府间税权划分[J].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2,(6).
[8] 逄艳红,孙晓峰.地方税权建设的借鉴与思考[J].财政与税务,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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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构建地方税权的“公共选择”制度约束
适度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根本目的是通过地方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来增进公共利益,体现“公共选择”的优越性。作为地方政府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税,它的征收和支出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即居民的约束和中央政府的约束。居民约束还可再分为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前者是辖区内居民通过政治程序对政府经济行为的约束;后者是指居民若对某个地方的财政收支不满,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选择最适合其居住的地方。民主制度可以为内部约束做保证。现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为人民通过政治程序表达各自对当地税收征收状况的看法提供了有效途径。而外部约束必须具备迁移自由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竞争这两个条件。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资源的流动性提高经济效率。虽然我国目前户籍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口的移动,但大量人口的季节性迁移(如“民工潮”等)以及不考虑户口选择居住地的现象已大量出现,随着户籍管理的相对放松,人民选择居住地将越来越多地考虑到当地的税收课征情况。可以预见,税收分权带来的地区间财政竞争迫使地方政府不断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当地居民的福利水平,保持最佳的吸引力。但是在税收分权时应考虑避免地方政府之间可能出现的恶性竞争。同时,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完全一致,地方公共财政在获得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可能采取一些不符合中央政府要求的经济行为,从而影响到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因此,成功的财政分权也要求中央必须对地方拥有的税权进行适当的制约。借鉴国际上实行分税制国家的经验,必须对地方享有的税收立法权的范围、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地方税在一个较为合理的环境下开征,从而杜绝“乱收费”变为“乱征税”。总的说来,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1.不得损害中央政府的权益,如不得侵蚀中央税的税基;2.不得损害其他地区的权益,如通过税收出口向其他地区转嫁税负;3.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权益,如采用过高的税率等。
【参考文献】
[1] 蒋洪,朱萍.财政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寇铁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3] “税权划分问题”课题组.关于税权划分问题的研究报告[J].财政与税务,2001,(4).
[4] 单学勇.合理分权: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必然选择[J].财政与税务,2002,(3).
[5] 周开君.划分税权和完善分税制的比较与借鉴[J].税务研究,2001,(3).
[6] 苏明.中国地方税税权划分研究[J].世纪之交的财经改革——第十四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文选,2001.
[7] 李丽,刘早春.论我国政府间税权划分[J].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2,(6).
[8] 逄艳红,孙晓峰.地方税权建设的借鉴与思考[J].财政与税务,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