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韩国 19 13 18 19 17 14 10 14 9 14 9
瑞典 13 11 14 10 14 13 - - 19 17 18 16
沙特
阿拉伯 8 - 13 - - - - - - - - -
资料来源:GATT,《国际贸易统计》(1989~1995年);《WTO年度报告》(1997)。
注:德国的数据,1990年前为西德。
1990年、1995年和1996年,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额分别为6586.73亿美元、9056.51亿美元和9351.28亿美元,分别占世界服务贸易额的70.1%、72.0%和70.3%。与此形成明显对照的是,1990年、1995年和1996年,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额分别为2062.47亿美元、3503.33亿美元和3944.02亿美元,仅占同期世界服务贸易额的29.9%、28%和29.7%,可见,发展中国家占据的份额还相当小。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不平衡,不仅体现在世界市场的份额上,还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存在大量逆差,而发达国家则有大量的顺差上(见表2)。由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远远跟不上本国市场对服务贸易产品的需求,因而存在巨大的贸易逆差。与此相反,发达国家则长期保持服务贸易的顺差。作为世界服务贸易超级大国的美国,虽然每年都有巨额的外贸赤字,但在服务贸易上却有大量顺差,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贸易顺差国。1996年美国商品贸易有1892.5亿美元的逆差,但服务贸易却有819.1亿美元的顺差(注:IMF《国际收支统计年鉴》(1997年)。)。
表2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比较 单位:百万美元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出口 进口 差额 出口 进口 差额
1990年 658673 649862 8811 206247 250855 -44608
1995年 905651 877369 28282 350333 386229 -35896
1996年 935128 900939 34189 394402 417030 -22628
资料来源:LMF《国际收支统计年鉴》(1997)。
2.部门间的非平衡性发展。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不仅体现在总量方面,而且体现在结构方面(见表3)。从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比例来看,世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额中,运输服务和旅游服务所占的比重一直在60%左右,而电讯、建筑、保险、金融等其他服务所占的比重一般都低于10%(除了其他商业服务之外)。
表3 1996年世界服务贸易结构 (%)
项目 比例
全部服务贸易 100.0
其中:运输 27.3
旅游 31.9
其他服务 40.8
其中:电讯服务 5(2.0)
建筑服务 8(3.3)
保险服务 9(3.7)
金融服务 8(3.3)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4(1.6)
使用费和专利费 14(5.7)
其他商业服务 49(20.0)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3(1.2)
注:括号里的数字是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例。
数据来源:WTO秘书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收支平衡表统计推算。
(四)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趋势
二战以后,由于第三次产业革命,电讯、金融以及各种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得以迅速崛起并快速进入服务贸易领域,从而使得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原有的运输、旅游及其他服务中,运输服务比重下降,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信息服务业在新的科技浪潮的推动下,增长速度很快,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970年,在世界服务贸易的构成中,国际运输服务占38.5%,国际旅游占28.2%,其他服务占30.8%。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这种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截止1996年,国际运输服务比重由38.5%下降到27.3%,国际旅游的比重由28.2%上升至31.9%,其他服务的比重由30.8%上升至40.8%(见表4)。1996年,全球运输业增长率为2%,旅游业增长率为6%,而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业的增长率则达到7%,增长速度方面的差异正体现了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优化趋势。
表4 世界服务贸易的构成比例 (%)
项目 1970 1987 1
990 1994 1996
服务贸易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运输 38.5 31.6 28.2 26.1 27.3
旅游 28.2 31.6 32.3 32.3 31.9
其他服务 30.8 29.5 39.4 41.5 40.8
资料来源:GATT《年度报告》(1988~1989);WTO《年度报告》(1997)。
(五)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化趋势
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关税保护方式并不适用于对服务贸易的保护。但是,由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加快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于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服务业,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M.J.Trebilcock和R.Howse(1995)把各国所采用的服务贸易壁垒分为四类:1.直接明显的歧视性壁垒,即直接针对服务业的明显的贸易壁垒,如电视和广播中对国内内容的管制、外国人建立和拥有金融机构的限制等;2.间接但明显的歧视性壁垒,指不是专门针对服务业但明显歧视外国人或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贸易壁垒,如对移民以工作为目的的暂时入境的限制、向国外付款和支付的限制等;3.直接但明显中性的贸易壁垒,即对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都限制的服务业管制,如电路和电信的管制等;4.间接但明显中性的壁垒,指并非针对服务业,也并非针对外国人的壁垒,如国内标准、职业服务中的许可证、文凭或凭证规定等。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签署之后,上述第一种与自由化趋势明显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