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四季度金融政策与市场动态
该通知的出台,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强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商业银行除了实收资本、利润提留、计提一般准备、上市发行股票外,还可以通过募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债务来补充资本,特别是在中国资本市场尚待成熟的情况下,此举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资本,增强实力,也有助于为银行债券初期市场的形成探索有益的经验。
(七)稳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1. 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扩大
11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两年内,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并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可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上述四城市。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现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中国企业人民币业务应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第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2. 7家外资银行分行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新成员
1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东亚银行广州分行等7家外资银行分行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新成员,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核定东亚银行广州分行、大华银行深圳分行、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汇丰银行青岛分行、马来亚银行上海分行、东亚银行大连分行人民币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为1.5亿元。核定三井住友银行广州分行人民币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余额均为3亿元。上述7家外资银行分行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4个月,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3.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发布
12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参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对投资入股的条件与程序加以适当的规范。该办法于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
按照该《办法》,境外金融机构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外国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批准设立和监管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办法》主要在资产规模、信用评级、连续盈利、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注册地监管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并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的上限规定为20%。
(八)标准普尔、穆迪分别公布中国内地银行评级结果
11月27日,标准普尔公布了对内地8家银行过去一年的评级结果,依据公开资信评级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Bbpi(pi表示该评级是利用已公开的财务资料或其他公开信息作为分析的依据,即标准普尔并未与该机构管理层进行深入讨论或全面考虑其重要的非公开资料,所以这类评级所依据的资料不及全面的评级全面。)、中国招商银行BBpi、上海浦东发展银行BBpi、中国民生银行Bpi、深圳发展银行Bpi、华夏银行Bpi、中国光大银行Bpi、广东发展银行CCCpi。
此前标准普尔已经公布了另外4家银行的评级:中国银行BB+、中国建设银行BB+、中国工商银行BB+和中国交通银行BB。
标准普尔以往一直在对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国有银行进行评级,2003年则扩大了对内地银行评级的覆盖面,对光大、招商、民生、华夏等股份制银行的评级结果系首次公布。
几乎是与此同时,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宣布,上调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评级,下调中信实业银行的财务状况评级。浦发银行的财务状况评级由D-上调至D,长期外币存款评级由Ba2上调至Ba1,评级前景列稳定档;招商银行的财务实力评级从D-级上调至D级,其长期外币存款和长期债务评级从Ba2级调高至Ba1级,评级前景为稳定;将中信实业银行的财务状况评级从D下调至D-,长期外币存款评级维持不变,依然是Baa3,评级前景列入负面档。
三、证券市场与监管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通过并予公布
10月28日,备受证券市场关注和期盼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二)推进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改革,发审委改组,保荐制登台
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改革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12月5日正式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批准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为确保发审委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能够在具体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中国证监会根据《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