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四季度金融政策与市场动态
2003年四季度,有关金融方面的立法及金融法律条文的修改有条不紊,金融改革稳步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决定,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月下旬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8个省(市)的农信社改革实施方案;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调降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
此外,四季度内,《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继出台,省级银监局相继挂牌组建,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发审委改组,保荐制登台亮相,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券商发债申请,QFII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相继在香港H股市场挂牌交易。
一、货币政策及其实施
1. 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1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充分发挥利率机制调控作用,贷款利率逐步过渡到下限管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充分发挥利率机制调控作用,将是人民银行今后着力开展的五项工作之一。我国将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逐步过渡到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对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存款利率将在条件成熟时实行上限管理,允许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向下浮动。
同时,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此外,人民银行还将完善经济金融运行趋势监测指标体系,增强货币政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努力建立健全与财政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合作机制,提高货币政策调控效力。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主要是采取多种措施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通过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为上市创造条件。
12月10日,央行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以一年期贷款为例,现行基准利率为5.31%,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可在4.78%-9.03%的区间内按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性银行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2. 调降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
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3年12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仍为1.89%。
3.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提出要积极推进三市场协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03年第四季度例会在研究下一步货币政策取向和措施时提出,要着力调整信贷结构,控制信贷资金流向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行业,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扩大消费、增加就业方面的贷款支持。积极推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
会议认为,应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基本稳定,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会议深入分析了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物价变动情况,认为要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4. 资本项目限制将放松
12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称,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可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将那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作用、与之相伴的消极影响可控的资本项目挑选出来,先行试点,逐步扩大。
近中期我国将在完善经常项目管理、进一步满足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基础上,放松条件已成熟的资本项目限制。主要内容包括: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国内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有条件地批准部分外资跨国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调往境外运作,支持中资跨国公司补充其海外公司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允许合法移居国外的公民和非居民个人按规定汇出其在境内合法拥有的资产;有选择地引进国际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探索引入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进行证券投资等等。郭树清说,推出这些措施后,就实现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之后,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
5. 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03年11月
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现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并推出了一些新的措施。《通知》的实施,明确解决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增强境外投资发展后劲,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2年10月1日起,先后批准了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北京、天津、四川、黑龙江、重庆、广西、湖北、海南等14个省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整体看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虽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试点地区推行了较为宽松的购汇政策,但企业购汇并没有大幅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