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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赋权: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


足政府的需要,那 么,就会出现另一个问题,行业协会与企业与政府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从他们的关 系中是否可以找到行业协会与企业、政府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行业协会与企业的关系。
  一个地区的市场化进程,是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同时,行业协会的发展水平反 映着地区市场化水平和经济规模。行业协会服务的第一对象是企业,为参加协会(也包 括未参加协会)的企业提供周到的服务,这是协会应履行的职责,也是协会存在的前提 和发展的基础。行业协会要真正解决生存发展、职责范围、社会地位及工作经费等等问 题,关键是要向企业提供他从政府和其他社会部门所得不到的服务。只有在此基础上, 企业才有履行交纳会费、支持协会活动等义务。
  这样,维系行业协会与企业良好关系的基本要求应该是:生产、加工和销售性事务由 企业自行承担,即赢利部分由企业来进行;行业协会的任务是协助企业做好生产、加工 和销售工作,为企业最大限度获取利益提供各种服务。当然,行业协会展开一些活动, 可能也会涉及到赢利部分。但这种赢利,一方面不能与企业争利,另一方面又不能以赢 利为目的,直接参与利润分红活动,他的工作仅仅是提供服务,维护企业的更大利益。
  (二)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外部组织,处理好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是确保行业协会职能 建设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政府是一个拥有强制力并以强制力为后盾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 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的执法者和行为规范的调节者,但不是企业和社会团体(包括行 业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政府需要逐渐转 变职能,从微观的直接管理层面退出,转向间接的宏观调控,主动地把一部分的经济管 理权交给行业协会来行使。
  行业协会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非营利性社团 法人。政府与行业协会应该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作伙伴关 系,既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指导与被指导、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行业协会与政府 的关系应该是“授权——合作”关系。但在现阶段,协会的发展更需要政府去推动,并 依靠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治实现行业资源的有效配置,所以他所体现的“授权——合作 ”关系不是建立在理性的分权基础上,而是应该建立在客观存在着的相对集中基础上。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定位决定着行业协会与政府在管理行业公共事务职能上的适度分 工。当然,行业协会数量的增加和影响力的扩大,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行业管理, 而是改变了管理的方式,即由直接管理变为由行业协会接受授权或委托职能的间接管理 。
  行业协会与政府职能合理分工的总体性原则是:涉及到宏观、决策、规划等方面的事 务由政府来行使,而中观和微观、执行与技术性的事务则由行业协会来承担,行业协会 可以参与政府有关行业管理的宏观决策和规划方面的事务。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 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控者,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的运行,防止行业垄断。政府管理行 业协会应该是规章的管理、规范的管理,而不是具体业务和细节上的干预。
  不过,行业协会与企业、政府的关系本质上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企关系决定着行 业协会与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在政府与企业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并进行部门 管理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需要行业协会,政府也没有必要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行业 协会。只有当企业与政府没有隶属关系,而且对社会实行行业管理的时候,一个个企业 才需要行业协会。政府面对的不是一个个企业,而是一个个行业。因此,政府转变职能 ,改革对企业的管理方式,是行业协会职能建设的一个前提条件。反过来看,行业协会 只有履行好向企业和向政府提供双向服务的职能,真正成为联系政府与行业、企业的桥 梁和纽带,才能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将经济管理的重心转向宏观调控,优 化社会管理的质量上来。
      三、行业协会的双重赋权
  行业协会为什么会拥有一定的权限,行使特定的职能,这与企业和政府对他的赋权行 为是有密切联系的。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为主体,代表行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 他所拥有的权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难以独自承担而又与其经营比较密切的权能。 这部分权能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社会其他组织,只能属于行业协会。就其性质来说 ,属于“私益”权能,但相对于一个个独立的企业,他又有“公共”的性质。二是本来 属于政府履行的权能。由于政府所行使的权力较多,难以包揽一切,便按照轻重缓急将 某一部分管理权能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这样,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就存 在着一个相互交叉、共同履行的权能,这些权能由政府执掌和监督,并移交行业协会行 使或参与行使。政府所履行的社会公共职能与企业所行使的自身职能、行业协会所履行 的行业公共职能都有了较明显的分工界限,行业协会权能也形成了来自内部固有权能与 外部授权或委托权能两大体系。
  (一)行业协会的企业赋权。
  由一个个企业自身职能所派生出来的行业内部的某些共性权能,不属于政府的社会公 共权能。如代表和维护参加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的利益、服务成员企业等,由此便产生了 行业协会的固有权能。
  目前,有关行业协会的固有权能到底是什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将之分 为基本职能与具体职能。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具体 职能表现为行业规划、行业统计和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第二种以相互关 系中的角色定位为依据,将之分为行业协会固有职能、政府委托职能和行业协会参与职 能(与企业关系和政府关系两种)。第三种以职能的“软”或“硬”程度为标准,认为“ 软”职能是代表职能、服务职能、沟通职能、统计职能、研究职能。“硬”职能是协调 职能、监督职能、公证职能。通过“软”职能和“硬”职能的结合,构成行业协会八项 基本职能。
  行业协会是经济主体的联合体,他为成员企业提供各种各样能够带来实际利益的服务 。而服务不应该是一个笼统的大概念,他是企业接受行业协会提供服务与不接受行业协 会提供服务的选择过程。在选择过程中,企业往往会从自身权益的获得程度来加以考虑 。因此,以权益的获得程度为衡量标准,可以分为代表职能、维护职能与服务职能。其 中,代表职能体现权益的整体

性与权益争取的未来趋势;维护职能表现为权益保护的既 得性与不可失却性;服务职能则强调权益潜在性与可选择取舍性。由于无法明确行业协 会的服务能为企业带来显现的权益,因此,企业往往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需要,选择接 受协会服务或不接受协会服务。而且事实上,确实很难从某些服务中比较明显地衡量出 获取权益的多少和大小。
  1.代表职能。行业协会代表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和政府表达成员企业的意愿 ,反映行业的利益要求。代表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如行业 协会对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行业立法和各级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影响。通过这种影响力 ,便于参加协会的企业争取和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
  2.维护职能。企业既有自身的利益,在行业发展上又具有共同的利益。在市场转型时 期,行业和企业利益往往因不规范市场运作和政府有关部门过多干预而受损,同时,同 行业企业之间也容易发生利益纠纷。为了保护成员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需 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行业协会就是维护行业与企业利益的最好的组织制度安 排。行业协会的维护职能主要表现在建立行规行约、实行价格自律、保证质量维护行业 信誉、协调成员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开展公益活动(如参加社会办学、救灾)等 方面。
  3.服务职能。参加行业协会的企业,既希望得到成员企业的相互帮助,更需要行业协 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以便使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获取经 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技术支持、培育和开拓产品市场( 如展览会、展销会)、开展国内外管理与技术交流、传递与沟通信息(如编办协会通讯和 书刊)、培训技术与管理人员、推广介绍名牌产品等。
  (二)行业协会的政府赋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共职能包括两种:一是政府直接处理的职能。比如,国防 、外交、公共安全、军事、财政等,由于事关国计民生,政府不能授予任何

《双重赋权: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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