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赋权: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
一类组织, 只由政府独自行使。二是由政府执掌的职能。其中,决策、规划与调控等属于宏观层次 的职能,仍由政府自己处理,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另一部分属于中观 和微观层次,带有执行性、技术性与操作性的职能,则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由社 会上某一类组织如行业协会去行使。由于行业协会与政府有较强的依附性,因此,行业 协会发挥的作用往往是起着政府宏观决策的参谋作用,在政府、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 带作用。
对一个社会来说,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发展政策、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 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统计咨询、产业损害调查、年检、新办企业的初审、特殊企业 的推荐和验收、物质检验与监督等属于政府调控并间接管理的职能,这些可按照法律、 法规,以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形式交给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获得这些授权或委托职能后,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 理的目的,维持公共秩序。由于授权或委托职能是行业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因此,行业 协会承接之后,他的工作对象不仅包括行业协会的成员企业,还应包括没有参加行业协 会但属于这一行业的企业。这样,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就 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引导企业贯彻执行整个行业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范企业的生产 经营,以此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政府向行业 授权或委托职能,使自己从过多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宏观调控 ,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选择。当然,在政府主导推动的行业协会中存在着较严重的不良 倾向,政府(往往是具体负责的官员)将自己不愿承担的义务推给协会,而将权力和资源 留下,协会也必然成为发育不全的低能儿,无法承担起任何实质性的责任。
总之,企业赋权和政府赋权是行业协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 特征。在此前提下,行业协会职能建设既存在着立法方面的问题,也存在着决策执行方 面的问题。为了有效履行行业协会的企业赋权和政府赋权,在转变政府部门观念和职能 的基础上,需要加强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给予行业协会应有的地位,赋予相应的职能 ,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政府、市场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有机和谐 的统一体。
收稿日期:2002-12-07
【参考文献】
[1]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
[2]余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戴星翼.探索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新型关系[EB/01].http:/www.ica.setc.gov.cn./20 02-10-16.
[4]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双重赋权: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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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社会来说,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发展政策、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 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统计咨询、产业损害调查、年检、新办企业的初审、特殊企业 的推荐和验收、物质检验与监督等属于政府调控并间接管理的职能,这些可按照法律、 法规,以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形式交给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获得这些授权或委托职能后,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 理的目的,维持公共秩序。由于授权或委托职能是行业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因此,行业 协会承接之后,他的工作对象不仅包括行业协会的成员企业,还应包括没有参加行业协 会但属于这一行业的企业。这样,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就 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引导企业贯彻执行整个行业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范企业的生产 经营,以此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政府向行业 授权或委托职能,使自己从过多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宏观调控 ,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选择。当然,在政府主导推动的行业协会中存在着较严重的不良 倾向,政府(往往是具体负责的官员)将自己不愿承担的义务推给协会,而将权力和资源 留下,协会也必然成为发育不全的低能儿,无法承担起任何实质性的责任。
总之,企业赋权和政府赋权是行业协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中国行业协会的基本 特征。在此前提下,行业协会职能建设既存在着立法方面的问题,也存在着决策执行方 面的问题。为了有效履行行业协会的企业赋权和政府赋权,在转变政府部门观念和职能 的基础上,需要加强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给予行业协会应有的地位,赋予相应的职能 ,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政府、市场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有机和谐 的统一体。
收稿日期:2002-12-07
【参考文献】
[1]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
[2]余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戴星翼.探索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新型关系[EB/01].http:/www.ica.setc.gov.cn./20 02-10-16.
[4]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