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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中的人口与发展矛盾及其解决


nbsp;小狗儿   峰子头
               n①底村 村   涧村    村
合计:户数/孩子数 74/148  23/46  18/36  18/36  15/30
合计:男/女      87/61  28/18  22/14  21/15  16/14
性别比         142.6  155.6  157.1  140.0  114.3
双男户/孩子数     22/44    8/16  6/12   5/10    3/6
户比重(%)      29.72  34.78  33.33  27.78  20.00
双女户/孩子数    9/18   3/6    2/4   2/4    2/4
户比重(%)      12.16  13.04  11.11  11.11  13.33
一男一女户/孩子数   43/86   12/24  10/20  11/22  10/20
户比重(%)      58.11  52.17  55.56  61.11  66.67

  
  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山西省在退耕还林任务的大部分村庄都可以生育2个孩子。因此,多胎生育是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调查中当地的干部和村民都反映,就现在山区农民的生育意愿,有了2个男孩的一般也就不生第3个了;有了一男一女就更不生了。但如果生了2个女孩,那就非再要个男孩不可。很显然,多胎生育或者说人口增长的根本动力是在双女户生育多胎上。但对4个村的调查显示,在生男孩动力作用下所呈现的生育实际是,双男户的比重大致在正常的概率范围内,也就是说,夫妇在生育了一个男孩后,一般就不再进行人为的选择生育第2孩的性别。一男一女户显著高于自然生育概率,这就可能是3种情况造成:一是进行了生育的性别选择活动;二是如果第1孩、第2孩都是女孩时,第2孩隐蔽送人,那么其后生育的公开的第2孩就是实际上的第3孩甚至第4孩;三是溺婴。双女户的比重显著小于自然生育概率,其形成的原因就比较多了,诸如随其自然、性别选择失误、生育第3孩的准备之中等。实际生活中的这种情况,看上去双女户并不多,但却正表明了退耕区或贫困地区人口增长动力的根源。
    3.劳动力的耕种能力
  劳动力的耕种能力是退耕区农村垦荒动力的客观基础。劳动力的耕种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个普通劳动力在一年的时间里能够耕种的最大耕地量。这个量在不同的地区会由于作物种类、耕作方式等的不同而不同。据了解,在山西省吕梁地区和忻州市退耕区的山区和丘陵区的农村,以传统的人工耕作方式计算,一个普通男劳动力一年可耕种土地1.6公顷左右,—个女劳动力可耕种1公顷左右,平均为1.3公顷左右。我们所调查的两市(地)四县中的4个村庄,村民的回答是一致的。而一个劳动力每年耕种这么多的土地所需的全部时间在4~6个月之间。这就是说,一个劳动力耕种1.3公顷土地,一年中尚有最少半年的剩余时间。在这些山区,目前劳均耕地一般不足0.7公顷,我们调查的4个村平均为0.55公顷,最低的只有0.38公顷,不足一个劳动力耕种能力的50%。如此计算,在这些农村,最少有50%的剩余劳动力,另外的50%劳动力最少还有50%的剩余劳动时间。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去向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应用,除了赋闲外,一是打工,二是搞养殖,三是经营经济林(现在退耕区大多还没有),四就是垦荒了。据调查,外出打工多是一种无奈之举,这几年这里农村外出打工的较多,主要是天旱农业无收入所迫。如果雨水好,还是种地的多。这样,在今后的时间里,假设经济林种植成功,而80%的生态林,要么现在就难以完成,要么还将成为垦荒的对象。
    三、政策性建议
    1.加大投入,改善条件,提高退耕区的人口控制能力
  退耕区由于经济不发达,人口控制的基础条件差,与所承担的人口控制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进入21世纪,我国的人口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优质服务、知情选择已成为新时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方法。做好这些工作,必须有足够的投入作保证。因此,国家对于承担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地区,应将人口发展与退耕还林进行统一规划,加大对计划生育的投入,提高人口控制能力,使退耕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退耕还林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相适应。
    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退耕区的养老问题
  据调查,目前退耕区家庭多生孩子的重要动因就是养老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面临困难最大的是纯女户家庭。因此,国家在安排退耕还林的同时,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退耕区2个孩子以下纯女户的父母购买养老保险,也可在城镇中建立女儿户养老院,符合条件的夫妇在进入老年后可入住养老院,也可根据本人的意愿逐月领取养老金在家养老,也可到女儿家养老。为达到计划生育的效果,这笔资金可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运作。同时,由于退耕区多属经济贫困,生态保护又是国家大计,因此,这项费用宜由中央财政预算解决。

    3.调整产业结构,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
  退耕区的经济不发达,产业结构单一,农民生活和收入的依靠就是以土地为主,政府宜充分挖掘和利用当地的各种资源,或者引进生产项目,支持非农产业的发展,建立起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农民的收入渠道从耕地上转移开来,降低农民对耕地的依赖性。
    4.积权引导和推进人口的城乡转移,加快人口城镇化过程
  人口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人口城镇化与控制人口增长同为缓解人口与发展矛盾的重大举措,可以有效促进退耕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政府要充分利用目前退耕区人口流动的动力,因势利导,采取措施,促进人口城镇化的发展。政府应结合小城镇建设,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和生存条件极差的村庄进行生态移民。
    5.提倡和支持大户承包,优化退耕还林区的经营形式
  目前退耕还林实行的是个体承包的办法,“谁造林、谁管护、谁收益”。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形式,大部分是原属谁家的责任田,退耕后仍由谁家治理和管护的小规模承包。另一种情况是由大户承包。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况是少数,但却有着显著的优越性。家庭小规模承包常常由于规模小、收益低、管护难等原因而难以为继。大户承包却避免了这种弊病,并且由于雇用大量的当地劳动力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最重要的是大户经营有较高的收益作基础,对林草地的管护比较得力,从而使退耕还林的成果得以有效保护。因此,大户承包对于保护退耕还林的成果,体现其综合效益有着特别的意义。政府应当大力提倡和扶持大户承包,采用有效措施,实施政策优惠,吸引各方面有条件的个人、公司、企业等到退耕区承包造林种草,实行规模经营。这是改变退耕区生态环境,促进退耕区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收稿日期:2002-06-25
【参考文献】
  [1] 神池县志编篡委员会编.神池县志.北京:中华书局,1999.
  [2] 忻州地区志编篡委员会编.忻州地区志.大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
  [3] 《山西五十年》编委会编.山西五十年(1949-1999).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土加焉

《退耕还林中的人口与发展矛盾及其解决(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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