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行政管理 >> 中国政治论文 >> 正文

藏族传统的生育习俗及其优生学分析


  有关藏族婚姻习俗方面的文献资料极为丰富,国内外对此均有大量的涉猎与研究,使我们管见到藏族传统文化在婚姻习俗方面的多姿多彩。然而,有关藏族生育及其相应习俗的材料却相当匮乏,特别是缺乏对藏族生育习俗较为全面与系统的研究,有限的资料也多是从人口学角度对生育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这种情况应该说是不正常的。生育虽然是婚姻的主要功能之一,但生育习俗绝不等同于婚姻习俗。我们看到,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生育观念、生育状况与生育习俗。而藏族由于自身独特的文化背景以及受高原生存环境的影响,在婚姻和生育方面的确产生了大量有其民族特色的传统习俗,对其中的生育习俗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从优生学的角度观察,生育习俗还有优劣之分,将直接影响到人口质量,发掘和提倡正确的、优良的习俗,发现并改变不良的、落后的习俗,有助于增加优生、减少劣生,使藏族的人口质量不断提高。
  所以,本文将借助一些统计数字,从优生学的角度出发,对藏族传统的生育习俗略作归纳与分析,并对高原环境下藏族妇女实现优生的不利与有利因素进行探讨。因资料和水平所限,错疏之处在所难免,如能抛砖引玉,使更多的人关注与研究藏族的生育习俗以及与此相关的优生优育问题,则如笔者所愿。
    一、自然生育模式引发的生育习俗
  无论婚姻的形态如何,藏族的生育行为基本上是在自然的、非人为干预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便是现代的农牧区大多仍能见到这种生育模式的存在与表现。
    (一)多育习俗
  藏族的自然生育观与汉族的“多子多福”生育观是完全不同的,然而其结果大同小异。虽然主观上不一定愿意多生,但由于对怀孕与生育采取了不加控制、顺其自然的态度,故藏族妇女的多胎生育较为普遍。由美国的两位人类学家戈尔斯坦和辛西亚·M·比尔于1985年至1988年对西藏牧区帕拉、农区拉萨北郊娘热村的田野调查结果显示:帕拉牧区经产妇女40~49岁年龄段平均生育数5.9个,而50~59岁年龄段平均生育数达6.8个;娘热村农区经产妇女40~49岁年龄段平均生育数3.4个,而50岁以上年龄段平均生育数达6.0个。(注:〔美〕戈尔斯坦、辛西亚·M·比尔:《中国在西藏自治区实行的节育政策——神话与现实》,海淼译,载《民族译丛》1993年第3期。)国内的统计也证实了多育习俗的存在,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中显示西藏藏族妇女50~54岁年龄段平均生育率为4.78个。(注:张路、张梅:《当代中国藏族人口》,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第182页。)
  以上数据虽多来自上世纪80年代,但多育习俗则是久已有之。为何如此说?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在自然生育模式下容易导致多育。有资料表明藏族妇女不但生育年限持续时间长,其生育行为甚至可一直持续到55岁,而且生育高峰也宽于其他民族,从20~45岁均有较高的生育水平,(注:杨书章:《西藏妇女的生育水平与生育模式》,载《中国藏学》1993年第1期。)这样,多胎生育成为必然结果。其二是为了缓解藏区婴幼儿成活率低造成人口数量减少的压力。有学者认为,仅在民主改革前的100多年间,藏族人口较过去减少了五分之三,(注:谢成范:《西藏的医疗卫生事业和高原病研究的成就》,载《中国藏学》1991年第2期。)这其中高母婴发病率与死亡率是重要因素。如婴儿死亡率在西藏和平解放初期统计时高达430‰,(注:《健康报》,1991年5月16日。)使人均寿命只有35岁左右,多育成为对婴幼儿成活率低、死亡率高的一种补偿,藏区社会也很自然而广泛地对多育给予了认可与鼓励。
  但实际上多育并没有真正解决藏区当时的人口问题。除了解放前藏区社会及其经济均停滞不前的原因,也与缺乏基本的医疗卫生条件有关,特别是与普遍缺乏妇幼保健的意识和基本条件有关,即缺乏优生的内、外环境,使母亲和后代的生命都得不到保障。民主改革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藏区的社会和经济均有了较大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和妇幼保健的条件与质量也有了较大改善,多育习俗才真正体现了使人口数量高速增长的功能。当然,将来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推广与实施,多育习俗将会和内地一样逐渐消失,代之以少生与优生,以人口质量的提高来促进民族的繁荣与进步。
    (二)早育、婚前生育及非婚生育的习俗
  说这些是习俗虽稍显牵强,但在自然生育模式下,藏区的确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早育、婚前生育和非婚生育的现象。
  早育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年龄界限,通常是指19岁以前、尤其是17岁以前低年龄段的生育。从历史到现实,在西藏都可见到这样一个现象,藏族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和平均初育年龄均较高,但早育的人数与比例却不低,说明一部分藏族妇女在正常年龄生育甚至晚育,而另一部分则低龄早育。据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989年的西藏妇女尽管总体上平均生育年龄和平均初育年龄高于全国,但15~19岁年龄段的早育比例仍然较全国早育现象严重,(注:杨书章:《西藏妇女生育水平与生育模式》,载《中国藏学》1993年第1期。)而且还出现了4胎、5胎生育,这在百万人口以上的民族中是不多见的。(注:张路、张梅:《当代中国藏族人口》,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第184页。)李有义先生在其1951年出版的《今日的西藏》一书中介绍道:“西藏一般的结婚年龄都很晚,世家偶然有例外,普通人都是在二十岁以后方结婚……同时结婚并不是唯一满足性生活的方法,习惯上婚前的男女可以自由交友,发生性关系也不禁止,所以一般青年男女很少有要求早结婚的。”(注:李有义:《今日的西藏》,天津知识出版社1951年版,第128页。)此书还写道:“西藏的青年女子因在婚前有一段自由浪漫的生活,有好些在婚前就生了子女。”(注:李有义:《今日的西藏》,天津知识出版社1951年版,第128页。)
  早育大致可分为婚内早育与婚外早育,婚内早育指早婚引起的早育,婚外早育则为婚外生育之一种。婚内早育在甘肃藏族中较为常见,而婚外早育在西藏的妇女中相对多一些。婚外生育是生育与婚姻相互分离的特殊现象。这种分离表现为暂时性分离与永久性分离:暂时性分离即为婚前生育,在西藏等藏区常可见到带有一或二个孩子的母亲与孩子的父亲举行结婚仪式的场面,婚前生育与早婚早育一样是早育的重要原因;真正与婚姻永久性分离的生育就是非婚生育,其中既有早育者,也有非早育者。据西藏大学1988年统计资料显示,牧区和农区非婚生育的比例分别为6.7%和4.0%。(注:《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人口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3年版,第46、47页。)
  从优生学的角度看,过早年龄的怀孕、生育对少女本身是危险的,少女妊娠可造成高母婴发病率与死亡率。一方面是因为低龄孕产女自身的身体和心理均未发育成熟,不具备健康生殖和抚育后代的能力,在现代社会甚至还会影响其学习和就业的机会;另一方面低龄段的少女生育的后代先天发育不良,使低体重儿的比例与围产期新生儿的发病率、死亡率均较高。(注:正常新生儿体重一般应为3000克,低于2500克的称为低体重儿。围产期的计算有3种方法:第1种从孕期满28周至分娩后7天;第2种从孕期满20周至分娩后28天;第3种从孕期满28周至分娩后28天。我国和世界大多采用第1种方法。)如在日喀则地区

人民医院妇产科统计的2101例分娩中,15~19年龄段妇女的围产儿(一般指出生后一周左右的新生儿)死亡率达117.65‰,是所有年龄段最高的。(注:央宗、覃章美:《围产儿死亡100例临床分析》,载《西藏医药杂志》1997年第4期。)山南地区人民医院妇产科的调查证实,19岁以下年龄妇女所生低体重儿的发生率为26.4%,而在25~29岁年龄段所生低体重儿的发生率则为11.97%,(注:廖智慧、黄志峰:《高原低体重儿及有关因素的调查研究》,载《西藏医药杂志》1997年第4期。)两者有显著差异。
  非婚生育的结果往往是形成单亲家庭,虽然在西藏单亲家庭中的母亲与子女均不受到社会的歧视,但其经济状况和对子女的培养教育大多不如双亲家庭,这在国内外的研究中都得到了证实。故早育、婚前生育与婚外的非婚生育现象多是同优生学原理相抵触的,而且也只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与存在;随着藏区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上述习俗自然会改变,被健康、合理的生育习俗所取代。
    (三)男女婴家庭地位基本平等的习俗

《藏族传统的生育习俗及其优生学分析》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59393.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中国政治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