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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


 使用“非正规就业”概念本身就是在运用社会分析的理论模型。以往,对于城市非正规部门的研究,有过五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即现代化理论(modernization  theory)、依附理论(dependeney  theory)、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马克思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世界体系理论(world  systems  theory)(Wilson,1998)。本文的理论倾向则主要是采用现代化的理论模型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角,一方面强调非正规就业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也为由巨大劳动人口构成的非正规就业者的合法地位而呼吁,强调应改善非正规就业者的状况。
  本文所使用的实证数据,主要来源是笔者所组织的对于城乡居民和城市流动人口的两次问卷调查。一次是2000年11-12月在北京市丰台区进行的,共完成北京市居民有效问卷752份,流动人口有效问卷493份;另一次是2002年3-4月在北京市朝阳区进行的,共完成北京市居民有效问卷504份,流动人口有效问卷307份。本论文主要使用了两次流动人口调查的数据。在此谨对协助完成问卷凋查的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师生深表谢意。
    一、非正规就业是中国城市农民工的就业主渠道
  对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考察都证明,在20世纪末叶,非正规就业有了很大的增长。“在东南亚和南亚国家中,非正规部门在城市就业中的份额由70年代的40-60%上升到80年代的50-70%”(努罗·阿明,1994:5)。在东南亚的曼谷、雅加达、马尼拉,南亚的加尔各答、达卡,非正规部门在城市就业中的份额也呈现连年上升之势(Hallgren,1990:5)。起初,“多数国家都以为非正规部门只不过是一种过渡性的现象,它将随着经济发展而消失。但不幸的是,非正规部门并没有呈现任何衰落的趋势,相反还出现了扩展的情况。”(努罗·阿明,1994:16)尤其是在拉美国家,非正规部门劳动力占全体非农劳动力比例大体上都超过了一半,根据1996年数据,阿根廷53.6%,巴西59.3%,哥伦比亚57.2%,墨西哥60.2%,秘鲁57.9%,玻利维亚63.1%,巴拉圭67.g%,等等(刘燕斌,2000:160-161)。
  中国城市农民工在非正规就业领域的增长,也出现了上升的趋势(表1)。
    表1 您是哪一年第一次外出务工、经商的?  
第一次外出年代     人数     百分比(%)
1979-1989          20       6.6
1990-1994          41        13.5
1995-1998          90        29.6
1999-2002        153        50.3
 合 计          304      100.0

  
  在表1中,1999-2002年第一次外出的农民工占相当高的比例,显示,已经持续了20年的民工潮,丝毫没有衰减的趋势。预示着,农民工所构成的非正规就业,将有增无减。
  由于户籍障碍等因素的限制,北京市的农民工以及大部分外来人口,属于“非正规就业”。所谓“非正规就业”就是没有取得正式的就业身份、地位不很稳定的就业,传统上大陆叫“临时工”。对于外来民工来说,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种就是上述的临时工,虽然,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是正式单位,但是,农民工只是临时的工作,与正式职工在收入、福利上均有明显差别;另一种情况则是,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本身就是非正式的单位或者称非正规部门。这样,就有必要先搞清楚什么是“非正规部门”。  ,
  “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在国际上是个专门的概念。国际劳工组织曾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陈淮,2000:1)。并认为:“‘非正规部门’系指从事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的很小规模单位,主要由在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地区中的独立工人和自谋职业的生产者组成,其中一些也雇用家庭劳动力和少量雇佣工人或学徒;这种单位在只有很少资金或者根本没有资金下运营;它们运用低水平的技术和技能;因此它们经营的生产力水平低;它们一般只能为在其中工作的人员提供很低和不定期的工资,以及高度不稳定的就业”。“大多数单位都没有在官方统计中登记和记录;它们很少或根本没有进入有组织的市场、取得贷款、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或享受公共服务和待遇方面的机会;它们没有得到政府的承认、支持和规范;由于环境的压力,它们被迫在法律体制的覆盖范围之外运营,甚至在它们登记和遵照法律的某些方面行事的时候,它们也几乎毫无例外地处于社会保护、劳动法律和工作场所保护措施的范围之外。正是在这些意义上,我们说它是非正规的单位……非正规部门的生产者和工人一般是在令人震惊的、经常危险、不健康甚至没有基本的卫生设施的条件下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破烂不堪的地区生活和工作。”(努罗·阿明,1994:17)
  以往,中国大陆并不使用“非正规部门”的概念,因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和单位制下,一切都是正规的,根本就没有非正规的概念。但是,随着市场转型的推进,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了。原全国总工会副主席薛昭yún@①曾经提出过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定义:“在我国的非正规就业,主要是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包括有:1.非正规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2.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即‘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薛昭yún@①,2000:8)。
  由此,我们遇到了两个概念,一个是非正规部门,一个是非正规就业,非正规部门是指一个组织,非正规就业则是指就业者个人的一种状态。本文研究的农民工,则基本上处于一种非正规就业状态。这里面包括两种情况,既包括在正规部门里的作为“临时工”的农民工,也包括那些根本就没有任何正式单位,有组织或无组织小规模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中国城市农民工的非正规就业与国际上的非正规就业比较,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国际上的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一般具有四个特点,即人数少、平均每个企业的雇员规模在1.5-3人之间(努罗·阿明,1994:19);没有固定地点或适当场所;非正规部门的女性就业比例很高,例如,菲律宾非正规部门的70%是由妇女和儿童构成,柬埔寨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有80%以上是妇女,工资收入比男性低(努罗·阿明,1994:54-59);非正规部门就业者的教育水平低。然而,中国农民工的非正规就业特征却不一样。中国的一部分非正规部门虽然也有人数少的现象,但是,中国劳动场所的劳动力密集程度比较高,所以,非正规部门的劳动人数有时可

以很多,比如,建筑工地。根据笔者2002年的调查,农民工就业的单位,人数11-50人的占26.6%,51人及以上的占18.9%,所以,农民工有将近一半的人工作在11人及以上的单位。在中国,所谓非正规的特征并不在于工作单位的人数,单位人数再多,农民工是农村户口,在单位里还是被区别对待的。再比如,国际上非正规的特点之一是没有固定工作地点,但是,中国的特点往往是正规与非正规的混杂,相当多的农民工虽然在有固定的正规单位里工作,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他们“临时工”的身份。至于非正规就业中的妇女问题,在中国农民工中,非正规部门妇女就业比例高的问题并不突出,因为,男性也是高比例的非正规就业。核心问题还是户籍,户籍将人们区分为城市正式居民和外来农民工两部分人,这两部分人之间的差距甚大,淹没了性别的差异。最后关于农民工的教育水平问题,虽然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的教育水平低一些,但是,与农村人口比,农民工受教育的水平还是比较高的。总之,与国际上的非正规就业者很不一样,中国的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并不一

《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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