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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问题研究


税区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交货方式完成的出口无法得到出口退税,限制了我国加工贸易向仓储运输服务业延伸。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跟国外相比,我国仓租费相对便宜,许多国外购货商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将货物运到保税区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即可,国外购货商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拼柜运输。这种在保税区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交货的贸易方式在国际上也比较普遍,对买卖双方都很便利,出口商将货物运到指定保税区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就完成交货任务,进口商可以根据运输情况和海外市场变化灵活安排运输。如果我们继续要求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必须将货物运离关境,将会使我国保税区的仓储功能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
  五、加长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伸,从整体上增加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充分发挥加工贸易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
  (一)简化深加工结转手续
  为了加快原材料与零部件从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的传递,缩短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周期,提高加工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简化深加工结转手续。一方面,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如企业在做加工贸易的同时,如果需要办理结转,必须到当地的外经贸委、海关等部门进行审批,在具体转出入时,还要到这些部门再审批,不但延长了结转的时间,而且增加了主管部门的工作负担,对加强监管的作用并不大,因此可以考虑取消具体结转过程中的审批环节。另一方面,要加强各地海关、外经贸局等主管部门的网络建设,尽快实现联网管理。对那些规模比较大、产品种类繁多、所需零部件繁杂的企业可以推广以企业为单位的联网监管模式。
  目前,海关已经针对简化深加工结转手续进行了试点。经海关总署批准,2002年6月1日起广东分署开始进一步简化深加工结转手续的改革试点,实行“一次审批、分别报关、自动对碰、重点核查”管理模式;由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出口结转手续,海关之间对结转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下厂核查或稽查。这种做法主要针对广东地区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特点,旨在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合法进出。
  (二)对进料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可继续实行不征不退
  对深加工结转实行“免、抵、退”从理论上讲可以减少加工贸易企业的税收,增加企业的竞争力,但由于目前国家退税整体上比较缓慢,实行“免、抵、退”会占压企业资金,结果退税的激励效果被大大弱化了。今后为促进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发展,对深加工结转的货物可继续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
  (三)对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国内采购实行退税
  来料加工贸易企业的绝大部分商品用于出口,对于国内供货商来说意味着间接出口,对这部分商品实行退税是符合国家鼓励出口政策的。因此,应规定对来料加工贸易企业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鼓励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增加国内采购。
  (四)改变离境退税规定,充分发挥保税区的仓储功能
  离境退税的规定即不利于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延伸,也不符合贸易发展的规律。对于保税区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交货的商品,当货物运抵保税区仓库时,应视同出口,可以申请退税。如果货物复进口,则补交应纳增值税。调查中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只要对进出保税区仓库的货物严格监管,就可以避免利用保税区进行骗税。一般地,进出保税区仓库的货物都有详尽的记录,利用保税区进行骗税的困难非常大,因此对保税区仓库交货的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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