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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入差距对中国乡城迁移决策的影响


   一、导言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收入差距在迁移决策中一直占有中心位置。按照刘易斯(Lewis)的二元经济模型,乡城劳动力迁移的动机在于城市现代工业部门和传统农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迁移是平衡城乡收入的一种机制。在农业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到城市工业部门之前,后者可以在略高于农村生存收入的固定工资水平上得到它所需要的任何数量的劳动力[1]。与刘易斯不同,托达罗(Todaro)将其模型建立在城市失业的前提上,他认为迁移决策不仅取决于城乡之间的工资差距,而且取决于迁移者能在城市现代部门找到工作的概率,所以迁移所平衡的只是劳动者在城乡之间的预期收入,而不是其实际收入[2]。
  中国社会的二元经济结构在城乡收入之间造成了很大的差距。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改革深刻地影响了劳动力的流动。一方面,农业改革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的供给,从而逐渐导致了粮食市场的开放和配给制的消失,农民由此得以在没有城市户籍的情况下进入城市并长期留住城市。另一方面,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经营方式和职业。在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的刺激下,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或非农产业流动。
  相对于很多研究热点而言,中国的迁移研究一直是比较落后的。笔者认为这种落后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1)大部分研究仍停留在定性分析的阶段,而没有与国际学术界规范化的研究方式接轨。(2)迁移的课题在名义上常常不是以学术研究为目的,而是“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客观的结果就是许多迁移调查仅止于描述性分析,或者被纳入某些其他的调查。(3)迁移研究的中心问题——收入和迁移的关系分析往往局限于不同群体人口(如迁移者和非迁移者)的静态比较,而很少涉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本文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借助计量经济学的工具,研究中国乡城劳动力的迁移决策及其收入的决定因素,并重点分析收入差距的作用和内涵。
    二、分析方法
  本文的目的在于利用问卷调查数据,探讨城乡收入差距在迁移决策中的作用。本文的分析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1)收入差距对迁移决策的作用的估计;(2)收入差距来源的分解。
  (一)收入差距对迁移决策的作用
  为了分析收入差距对迁移的影响,必须在迁移决策方程的估计中引入城乡收入差距。但在迁移调查中,我们只能观察到迁移者和未迁移者当前的工资水平,而无法观察到迁移者在不迁移的条件下和未迁移者在迁移的条件下的工资水平。也就是说无法比较同一个人在迁移和不迁移两种情况下的工资水平,从而计算其迁移前后的收入差距。因此我们只能用迁移者和非迁移者的当前工资来估计城市和农村的一般工资水平。但由于迁移的选择性,迁移者不是均匀地分布在人群之中,迁移者本身可能具备某些与其工资水平相关的特征,有些特征可以通过调查观察到(如年龄、受教育水平等),有些则无法观察或测量(如个人性格等)。这些特征导致了样本选择的偏差(sample  selection  bias),从而有可能导致工资水平估计中的偏差。例如,迁移者可能是那些有能力获得较高工资的人,以他们当前的工资为依据所估计的迁移者收入水平可能会偏高;反之亦然。因此,必须修正收入水平估计中因样本的选择性而导致的偏差。这种偏差通常用赫克曼(heckman)二阶段法来修正[3]。
  本文使用一种probit模型的结构方程(structural  equation)来估计收入差距对迁移决策的作用。该方法常被用于收入差距的研究[4~6]。
  (二)收入差距的来源
  收入差距可能来源于各种因素,如迁移者和非迁移者在个人素质上的差异,城乡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水平的差异,以及其他观察不到的原因。奥萨卡(Oaxaca)提出了一种分析技术,能将工资差距分解为不同的来源[7],稍后,瑞莫尔斯(Reimers)进一步将选择性偏差的修正引入了这种分解方法[8]。
    三、实证分析结果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1991年在湖北省进行的一次关于人口迁移和经济发展的问卷调查,此项研究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
  (一)数据
  本次调查包括了湖北省6个市、县的21个社区(6个城市居委会、7个镇居委会和8个村委会)。在调查中使用了家庭户和个人两级问卷。我们在每户中随机挑选了一个15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回答了问卷。样本的有效观察值为2573户家庭(或个人)。
  需要说明的是:(1)调查采用的是“迁入法”,即对于迁移者来说,调查点是他们最后一次迁移的目的地。(2)在本文中,我们将乡城迁移者定义为出生地为农村,在调查时常住地为城镇的暂住人口,也就是说本文所研究的是非户口迁移。这是因为由农村向城镇户口的迁移意味着“农转非”,这种迁移受到了国家的严格限制,其迁移的动因、决策及后果均不完全取决于个人因素,也不完全反映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而且,这类迁移人口一般都与原居住地(农村地区)没有很大的联系,所以我们在本文中不讨论这类迁移。(3)我们的调查只局限于湖北省,所以我们去掉了来自省外的迁移者。(4)鉴于一部分迁移人口已在城市中居住多年,他们已经完全融入了城市生活,和原居住地已没有多少关系了,所以我们去掉了5年前来到目的地的迁移者。
  我们将所有居住在农村的人视为非迁移者。最后,我们的样本包括1353个有效观察值,其中384个目前居住在城镇的乡城迁移者,969个居住在农村的非迁移者。
  如前所述,我们有两类方程:迁移决策方程和收入方程。前者的被解释变量为一虚拟变量,迁移者取值为1,非迁移者取值为0。后者的被解释变量为个人月平均收入的对数值。至于解释变量,在迁移决策方程中,我们引入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人口数、兄弟姊妹个数、是否长子(女)、迁移前的婚姻状况和家中耕地面积;在收入方程中我们引入年龄、文化程度、家中耕地面积和所在地(乡、镇)的人均收入。
  (二)迁移决策的决定因素
  我们首先估计probit约简方程,该方程包括迁移决策方程和收入方程的所有解释变量,表2中的回归5和回归6为估计的结果。藉此约简方程,我们可分别计算样本城市和农村的逆米尔比率。然后,我们分别估计城市和农村的收入方程,并代入逆米尔比率以修正样本选择性偏差。表1为收入方程的估计结果。
  我们首先看男性移民的情况。从回归1中可见,收入和年龄的关系呈倒U形曲线,这与其他同类研究的结果相符[9]。即收入首先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上升,经过一个临界值后,收入就开始随年龄的增长而下降了。根据系数值,这个临界值大约在40~42岁左右。这个结果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一方面,年龄可反映一种人力资本积累的水平。其中包括经验的积累和人际关系网络的建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年龄越大,积累越丰富[10];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乡城暂时性迁移人口从事的是体力劳动,青年人显然又比老年人占有优势。回归结果证实了文化程度对收入的正向作用,随着文化程度的上升,其对收入的作用增强。居住地人均收入代表地区发展水平,该变量对

收入起着显著的正向作用。
  回归3为女性移民的情况,从中可见,年龄对女性迁移者的收入的作用不显著。在文化程度中,仅有“高中及以上”对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可能是因为妇女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她们的收入与年龄和文化程度的关系不大。例如年龄较大或文化程度较低的妇女可以从事诸如钟点工、保姆之类的家庭服务业,其收入也不见得低。另外,如托达罗所言,她们可以“开办一些小店铺”经营“手工食品和工艺品”[11]。
    表1 城乡收入方程的估计
  被解释变量:个人月收入的对数值
  附图
  说明:括号内为t验检值。“…”表示数字的绝对值不足0.001。***、**和*分别表示结果在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
  从迁移者与非迁移者的比较来看,我们可以注意到,无论是对男性还是对女性,教育对非迁移者的收入的作用都要高于对迁移者的作用。这说明在我们的结果中,相对于城市而言,教育在农村地区具有较高的回报率。这可能是因为大多数乡城暂时性迁移者在城市

《论收入差距对中国乡城迁移决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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