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巨灾指数:思路与条件
的指数,主要包括ISO指数、PCS指数、GCCI指数以及CHI指数。ISO巨灾指数是1992年12月由美国保险服务所(Insurance Services Office,ISO)根据每家财险公司每季度发生的巨灾损失数据所构建出的巨灾指数;PCS巨灾指数是由美国财产理赔服务署(Property Claim Services,PCS)于1993年根据巨灾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对损失超过预定起点值的巨灾事件进行编号而得到的加权指数;CCCI巨灾指数则是由百慕大GuyCarenter再保险公司的子公司IndexCo于1997年7月25日推出的一款基于保险损失及其索赔信息的巨灾指数;cI-n指数是2007年3月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根据市场的需求,利用美国国家气象局(National Weather Service)下属国家飓风中心(National Hurricane Center)的公开数据正式推出的飓风指数。
三、中国巨灾指数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对巨灾指数缺乏最基本的认识
本文依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研究”,对我国巨灾指数缺失的主要原因进行调研。调研结果显示,63. 2%的受访者对巨灾指数一无所知;32.1%的受访者对巨灾指数略有所知,而对巨灾指数熟悉或者稍微熟悉的受访者仅占受访对象的4.7%;对于未来中国编制巨灾指数及其可能取得的预期效果,超过半数的受访对象表示不看好,其中35.7%的受访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的风险管理形势下,不需要编制巨灾指数,36.8%的受访者表示是否编制巨灾指数还要依情况而定,仅仅只有27.5%的受访者支持编制中国自己的巨灾指数。
(二)巨灾指数运行的保险市场发育不足
巨灾指数是高度精密化和综合化风险管理制度的产物,根植于国外发达的巨灾保险市场,而且在这一市场过程中得以发展壮大。我国当前尚未建立商业化的巨灾保险制度,外部环境的发育不足将对巨灾指数的产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我国当前没有充分的原保险赔付数据,巨灾指数很难获得有效的统计数据信息,这给指数的编制带来极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国际巨灾指数之所以大多数由除政府部门以外的再保险公司编制,主要原因在于巨灾指数能够满足再保险公司拟定再保险费率以及确定再保险风险转移层次的需要,我国的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实力有限,使得巨灾指数创新的原动力受到极大限制。
(三)编制巨灾指数的技术条件不成熟
当前中国保险市场之所以缺乏巨灾指数,在一定程度上也归结于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中的技术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综合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由于缺乏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当前我国的灾害信息系统分散、数据不全,各个灾害管理信息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对接;在中国的巨灾保险市场上,除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引用、借鉴AIR和RMS的各种巨灾模型以外,其他各家保险公司都对此持观望态度,缺乏合理的巨灾损失计量模型;中国当前的资本市场正处于转轨阶段,结构和功能存在一些缺陷,如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仍然比较低下,资源配置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因素制约着指数型巨灾衍生品的产生与发展。
四、构建中国巨灾损失指数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案
(一)总体思路
1.灾害区域化分类指数体系。由于我国灾害损失较多,不同灾害呈现出差异性的运行发展规律和损失分布特点,区域范围内巨灾风险的差异性与巨灾发生范围的连片性,使得单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巨灾指数的构建很难综合量化所有巨灾的损失分布特点。为精确计量灾害损失的统计口径,提高巨灾指数的动态时效程度,可以考虑率先按照巨灾的区域分布特点,将主体灾害和次生灾害进行结合,编制出区域化的综合指数体系,比如在西南地区建立地震指数、在中部地区建立洪水指数、在北方地区建立干旱指数、在东南沿海地区建立台风指数等。’
2.国家层面的综合指数体系。任何自然灾害都不是单独存在的,高强度台风可以短时间内引发强降水,进而诱发洪水;地震可以引发地质灾害,并由此产生堰塞湖,巨灾风险的发生很难局限于狭隘的地域范围和灾害范围以内,这就需要建立综合化的指数体系对不同区域范围内的各种自然灾害进行系统化地处理,建立国家层面的综合化巨灾指数势在必行。在构建出单个灾害种类的指数以后,可以考虑尝试建立综合化的巨灾指数体系,将这些单个灾害指数之间相互关联、相互重复的地方进行统一处理和综合协调,这样便于从更加宏观、更为抽象的角度管理整个巨灾风险。当然,这是一个十分浩繁和庞大的工程系统,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更多的是需要部门之间的有机整合和相互沟通。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以及管理模式下,综合性巨灾指数的构建存在较大的障碍,国家层面的综合指数不可能设计得十分详细,面面俱到,只能先试点再推广,在发展过程中寻找创新完善的方法。
(二)具体方案
1.试点区域的选择原则。巨灾指数的编制必须具备较高的数据要求和技术要求,因此试点方案的选择十分重要。在试点过程中应该把握好如下原则:第一,选择经济基础较好、居民风险意识较高的区域,最好该区域内的居民大多数经历过巨灾事件,对巨灾有着切实感受,使相关工作容易开展;第二,选择保险行业较为发达、各项统计报告制度充分、保险公司的各项损失赔付数据较为完善的区域,这样可以保证数据的来源充分;第三,在试点过程中不应该建立过于复杂的指数体系,也不应该一次性选择所有的权重计算方法,只需要选择一种公认的分析模式进行量化。
2.试点工作的层次要求。所有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完整的巨灾制度的构建更是数十年甚至上百年试验的结果。在巨灾指数的试点过程中不能盲目跟风,更不能拔苗助长,要做好长期性的准备。我国当前的巨灾指数基本处于萌芽时期,不应该在试点的初期就推出转移定价类巨灾指数,而是应该延续指数的产生发展规律,率先在试点区域推出损失评估类指数,等发展成熟以后再逐渐引入参数触发机制,将巨灾指数的编制与保险交易所的建立联系起来,研究推出可以用于各类巨灾衍生品定价的复合型巨灾指数。
3.试点方案的参与主体。在巨灾指数的试点过程中,需要设计出一套完整的试点方案。第一,试点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本文主张巨灾指数的试点可以由各地保监局组织牵头,并要求民政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第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巨灾指数的试点需要保险公司的参与,各家保险公司应该积极配合保监局,主动提供必要的保险损失赔付数据以及灾害研究报告;第三,巨灾指数及相关保险产品的推广还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政府可以对参与巨灾保险试点的居民个人在巨灾保险费的缴纳、赔付金的领取以及防灾防损等方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免税、减税或税收延迟等优惠待遇。
4.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在巨灾指数的推广与开发过程中,第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务求工作实效。试点区域内要高度重视巨灾指数的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务求高效;第二,要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巨灾指数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第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情况。各试点区按要求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第四,巨灾指数的试点应该在巨灾保险业务的推广配合下进行,不能盲目的单独进行。
五、巨灾指数构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条件
(一)困难与热点
1.指数类型与触发参数的选择。世界上主要的巨灾指数都是以行业损失和物理参数为基础,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运用一定的计算法则,比如RMS指数采用的跳跃式叠加法则。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主张在巨灾指数的构建中应该以保险行业的总体损失作为主要触发参数,统一计算保险市场中的灾害损失分布。行业损失指数虽然可以提供一个总体性的触发门槛值,但是对保险公司采取传统的分保方式设定地震保险产品却十分不利,因为各个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与行业损失的预测相关性不高,基差风险较大,锁定额度以后,短期内很难自由变更。行业损失作为触发参数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能够满足长远发展的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才能得到证明。
2.样本区域与统计范围。由于我国的地理地质构造以及气候条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如何选择具有代表性同时有可以反映统计样本显著性的指标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种可行的方案是制定灾害区划,根据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质结构等将全国分为不同的灾害区域。即便如此,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的界定、次生灾害的损失核算、共同受损的损失分担及责任界定,以及不同地区承灾载体的差异性等等问题也将对巨灾指数的推广带来一定的制约。
3.指数开发与资本市场的接轨。在保险证券化的浪潮中,指数作为一项重要参数,尤其是那些可以适时调整巨灾债券的价格和变更投资组合的巨灾指数开始受到重视。投资者希望研究机构和保险咨询公司提供的巨灾指数,这可以帮助他们实现其投资组合的多样化,但是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比较落后,尚没有相应的巨灾衍生产品。如何将地震指数的编制与保险融资平台的完善结合起来,如何将巨灾指数融人到精算定价及产品开发过程中,这些问题也难度不小。
(二)政策和条件
1.法律和法规支持。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巨灾损失指数的样本采集工作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比如,在今后的《巨灾保险法》或者《巨灾保险保单条例》中可以明确规定巨灾损失数据的采集标准和采集规范,或者出台专门的《巨灾损失指数采集与编制管理条例》来为将来我国巨灾损失指数的建立铺平道路。
2.信息系统建立。巨灾损失数据中的样本数量庞大,覆盖广泛的灾害险种和地域范围,因此需要较高的数据信息处理能力,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相关的数据信息系统来对巨灾损失数据进行整理、加工、保管等集中处理,并且实现远程交换与共享,以此来提高数据处理效率。
3.财政和税收优惠。巨灾指数编制的目的不单是为了统计灾害损失分布的情况,而是希望借助此工具提高我国的巨灾风险融资能力,鼓励保险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而创新始终与风险相伴,因此政府很有必要为那些率先主动提供巨灾数据的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税收和法律优惠,鼓励它们进入巨灾保险市场,并对它们的创新活动给予相应的财政和税收支持。
4.必要的融资平台保障。对于巨灾指数的融资平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能力还相对有限,巨灾衍生产品的开发与交易不能始终依赖于国际资本市场,这就需要政府搭建一个可以为巨灾指数衍生产品的套利定价行为提供必要技术支撑的金融交易平台 《构建中国特色巨灾指数:思路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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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巨灾指数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对巨灾指数缺乏最基本的认识
本文依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研究”,对我国巨灾指数缺失的主要原因进行调研。调研结果显示,63. 2%的受访者对巨灾指数一无所知;32.1%的受访者对巨灾指数略有所知,而对巨灾指数熟悉或者稍微熟悉的受访者仅占受访对象的4.7%;对于未来中国编制巨灾指数及其可能取得的预期效果,超过半数的受访对象表示不看好,其中35.7%的受访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的风险管理形势下,不需要编制巨灾指数,36.8%的受访者表示是否编制巨灾指数还要依情况而定,仅仅只有27.5%的受访者支持编制中国自己的巨灾指数。
(二)巨灾指数运行的保险市场发育不足
巨灾指数是高度精密化和综合化风险管理制度的产物,根植于国外发达的巨灾保险市场,而且在这一市场过程中得以发展壮大。我国当前尚未建立商业化的巨灾保险制度,外部环境的发育不足将对巨灾指数的产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我国当前没有充分的原保险赔付数据,巨灾指数很难获得有效的统计数据信息,这给指数的编制带来极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国际巨灾指数之所以大多数由除政府部门以外的再保险公司编制,主要原因在于巨灾指数能够满足再保险公司拟定再保险费率以及确定再保险风险转移层次的需要,我国的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实力有限,使得巨灾指数创新的原动力受到极大限制。
(三)编制巨灾指数的技术条件不成熟
当前中国保险市场之所以缺乏巨灾指数,在一定程度上也归结于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中的技术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综合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由于缺乏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当前我国的灾害信息系统分散、数据不全,各个灾害管理信息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对接;在中国的巨灾保险市场上,除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引用、借鉴AIR和RMS的各种巨灾模型以外,其他各家保险公司都对此持观望态度,缺乏合理的巨灾损失计量模型;中国当前的资本市场正处于转轨阶段,结构和功能存在一些缺陷,如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仍然比较低下,资源配置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因素制约着指数型巨灾衍生品的产生与发展。
四、构建中国巨灾损失指数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案
(一)总体思路
1.灾害区域化分类指数体系。由于我国灾害损失较多,不同灾害呈现出差异性的运行发展规律和损失分布特点,区域范围内巨灾风险的差异性与巨灾发生范围的连片性,使得单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巨灾指数的构建很难综合量化所有巨灾的损失分布特点。为精确计量灾害损失的统计口径,提高巨灾指数的动态时效程度,可以考虑率先按照巨灾的区域分布特点,将主体灾害和次生灾害进行结合,编制出区域化的综合指数体系,比如在西南地区建立地震指数、在中部地区建立洪水指数、在北方地区建立干旱指数、在东南沿海地区建立台风指数等。’
2.国家层面的综合指数体系。任何自然灾害都不是单独存在的,高强度台风可以短时间内引发强降水,进而诱发洪水;地震可以引发地质灾害,并由此产生堰塞湖,巨灾风险的发生很难局限于狭隘的地域范围和灾害范围以内,这就需要建立综合化的指数体系对不同区域范围内的各种自然灾害进行系统化地处理,建立国家层面的综合化巨灾指数势在必行。在构建出单个灾害种类的指数以后,可以考虑尝试建立综合化的巨灾指数体系,将这些单个灾害指数之间相互关联、相互重复的地方进行统一处理和综合协调,这样便于从更加宏观、更为抽象的角度管理整个巨灾风险。当然,这是一个十分浩繁和庞大的工程系统,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更多的是需要部门之间的有机整合和相互沟通。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以及管理模式下,综合性巨灾指数的构建存在较大的障碍,国家层面的综合指数不可能设计得十分详细,面面俱到,只能先试点再推广,在发展过程中寻找创新完善的方法。
(二)具体方案
1.试点区域的选择原则。巨灾指数的编制必须具备较高的数据要求和技术要求,因此试点方案的选择十分重要。在试点过程中应该把握好如下原则:第一,选择经济基础较好、居民风险意识较高的区域,最好该区域内的居民大多数经历过巨灾事件,对巨灾有着切实感受,使相关工作容易开展;第二,选择保险行业较为发达、各项统计报告制度充分、保险公司的各项损失赔付数据较为完善的区域,这样可以保证数据的来源充分;第三,在试点过程中不应该建立过于复杂的指数体系,也不应该一次性选择所有的权重计算方法,只需要选择一种公认的分析模式进行量化。
2.试点工作的层次要求。所有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完整的巨灾制度的构建更是数十年甚至上百年试验的结果。在巨灾指数的试点过程中不能盲目跟风,更不能拔苗助长,要做好长期性的准备。我国当前的巨灾指数基本处于萌芽时期,不应该在试点的初期就推出转移定价类巨灾指数,而是应该延续指数的产生发展规律,率先在试点区域推出损失评估类指数,等发展成熟以后再逐渐引入参数触发机制,将巨灾指数的编制与保险交易所的建立联系起来,研究推出可以用于各类巨灾衍生品定价的复合型巨灾指数。
3.试点方案的参与主体。在巨灾指数的试点过程中,需要设计出一套完整的试点方案。第一,试点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本文主张巨灾指数的试点可以由各地保监局组织牵头,并要求民政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第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巨灾指数的试点需要保险公司的参与,各家保险公司应该积极配合保监局,主动提供必要的保险损失赔付数据以及灾害研究报告;第三,巨灾指数及相关保险产品的推广还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政府可以对参与巨灾保险试点的居民个人在巨灾保险费的缴纳、赔付金的领取以及防灾防损等方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免税、减税或税收延迟等优惠待遇。
4.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在巨灾指数的推广与开发过程中,第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务求工作实效。试点区域内要高度重视巨灾指数的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务求高效;第二,要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巨灾指数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第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情况。各试点区按要求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第四,巨灾指数的试点应该在巨灾保险业务的推广配合下进行,不能盲目的单独进行。
五、巨灾指数构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条件
(一)困难与热点
1.指数类型与触发参数的选择。世界上主要的巨灾指数都是以行业损失和物理参数为基础,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运用一定的计算法则,比如RMS指数采用的跳跃式叠加法则。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主张在巨灾指数的构建中应该以保险行业的总体损失作为主要触发参数,统一计算保险市场中的灾害损失分布。行业损失指数虽然可以提供一个总体性的触发门槛值,但是对保险公司采取传统的分保方式设定地震保险产品却十分不利,因为各个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与行业损失的预测相关性不高,基差风险较大,锁定额度以后,短期内很难自由变更。行业损失作为触发参数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能够满足长远发展的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才能得到证明。
2.样本区域与统计范围。由于我国的地理地质构造以及气候条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如何选择具有代表性同时有可以反映统计样本显著性的指标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种可行的方案是制定灾害区划,根据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质结构等将全国分为不同的灾害区域。即便如此,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的界定、次生灾害的损失核算、共同受损的损失分担及责任界定,以及不同地区承灾载体的差异性等等问题也将对巨灾指数的推广带来一定的制约。
3.指数开发与资本市场的接轨。在保险证券化的浪潮中,指数作为一项重要参数,尤其是那些可以适时调整巨灾债券的价格和变更投资组合的巨灾指数开始受到重视。投资者希望研究机构和保险咨询公司提供的巨灾指数,这可以帮助他们实现其投资组合的多样化,但是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比较落后,尚没有相应的巨灾衍生产品。如何将地震指数的编制与保险融资平台的完善结合起来,如何将巨灾指数融人到精算定价及产品开发过程中,这些问题也难度不小。
(二)政策和条件
1.法律和法规支持。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巨灾损失指数的样本采集工作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比如,在今后的《巨灾保险法》或者《巨灾保险保单条例》中可以明确规定巨灾损失数据的采集标准和采集规范,或者出台专门的《巨灾损失指数采集与编制管理条例》来为将来我国巨灾损失指数的建立铺平道路。
2.信息系统建立。巨灾损失数据中的样本数量庞大,覆盖广泛的灾害险种和地域范围,因此需要较高的数据信息处理能力,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相关的数据信息系统来对巨灾损失数据进行整理、加工、保管等集中处理,并且实现远程交换与共享,以此来提高数据处理效率。
3.财政和税收优惠。巨灾指数编制的目的不单是为了统计灾害损失分布的情况,而是希望借助此工具提高我国的巨灾风险融资能力,鼓励保险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而创新始终与风险相伴,因此政府很有必要为那些率先主动提供巨灾数据的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税收和法律优惠,鼓励它们进入巨灾保险市场,并对它们的创新活动给予相应的财政和税收支持。
4.必要的融资平台保障。对于巨灾指数的融资平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能力还相对有限,巨灾衍生产品的开发与交易不能始终依赖于国际资本市场,这就需要政府搭建一个可以为巨灾指数衍生产品的套利定价行为提供必要技术支撑的金融交易平台 《构建中国特色巨灾指数:思路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