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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


得环境标志商品的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是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共同参与的。在这方面,环境部主管着相关法律的制订、修改等工作,民间团体环境标志协会则负责对象产品的选定、环境标志使用的认证、认证产品的事后管理等实质性的业务的执行。
  第五,环境成绩标志制度(有关环境的信息用图表、graph标示的制度)。环境部为在2001年2月4日施行该制度,从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对该制度的运营方法、程序、指导方针等进行了研究,同时对《环境技术开发及有关支持的法律》进行了修改(2000年2月3日公布),为该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为在施行该制度时,使企业能够方便地利用有关基础数据,环境部制订了环境建设3年计划,从1999~2001年建立电气、运输等国家基础产业和钢铁、合成树脂等基础材料的环境性数据库。
  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运作
  (一)农产品、水产品
  韩国对农产品进口实施通关强制性申报制度。2002年,韩国主要监控的农作物包括西红柿、白菜、各种水果等110个品种。农作物生产国如存在韩国没有的病虫害,在韩国实行实地认可和双边达成检疫协定前,韩方均禁止进口该国生产的农产品。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激素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果抽检不合格率较高,可随时对所涉及农产品实施临时精密检验,即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逐批检验。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即出口国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物疫病资料,由韩方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可,非国际兽医组织(OIE)成员的生产国需接受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后,其产品方可对韩出口。
  鉴于农、水产品的特殊性,韩国对进口农产品、出口农产品、进口后加工的农产品实行特别的检验制度,对部分水产品要求在指定机构接受检验。农林部根据《进出口农产品检验特别法》,委托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农水产品流通公社对农产品实行检验。水产品的检验由国立水产品检验所统一进行。
  韩国对水果的进口许可经过三个阶段的审查,首先对出口国的主要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信息搜集,经综合分析研究,对病虫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价;第二阶段到产地进行实情调查并共同进行消毒处理试验,验证检疫的安全性;第三阶段就两国检疫协定进行协商,最后决定是否允许进口。对谷物的进口限制,主要以转基因或运输过程中为防霉变而使用的防腐剂过量为由进行限制。
  韩国国立植物检疫所依法负责对进口园艺产品实施卫生检疫检查。韩国已经根据WTO/SPS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口植物实行有关病害虫管理。但是,作为一种有效的非关税措施,韩国通过实行严格的检疫标准限制进口的事件时有发生。包括水果等园艺产品在内的植物及其容器、包装,进口时必须接受国立植物检疫机构的检查。在卫生检疫方面,对200余种农药规定了残留许可基准,农药污染控制极严,如菠萝的DDT、DDD残留标准为0.2ppm。
  有关检疫的其它规定包括:
  (1)已经杀灭了害虫、且经过包装处理,害虫无法侵入的植物;或者经过加工,害虫无法重新繁殖的植物,进口时可以不经过植物检疫。
  (2)进口植物必须附带出口国政府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原件或经检疫官签名、盖章的复印件。
  (3)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进口的植物:
  经过对害虫威胁的分析和评估确认,如果该害虫流入韩国境内将对韩国内植物造成巨大伤害,则含有该害虫的植物或途经该病虫害发病地区的植物,被禁止进口;有害植物;泥土或沾泥土的植物;上述植物的容器或包装。
  (4)需要隔离栽培后才能进入韩国的植物是:花卉的球茎类;土豆的块茎和地瓜的块根;果树类的苗木等;禁止进口品种中,以试验为目的,且获得了进口许可的、用于栽培和繁殖的种苗。
  (5)经进口检验,确认有关植物符合附带卫生证书规定、临时进口限制规定、产地检验规定、消毒处理规定、禁止进口商品规定,且不含有限制入境的害虫及临时限制入境的害虫,则可以给该植物发放检验合格证书,通关放行。
  (6)在下列情况下,有关植物将被作消毒、退回或销毁等处理:
  未附带出口国当局发放的检验证书或属于阶段性限制进口品种或禁止进口品种的植物,将被销毁或退回;经检验,发现禁止入境病害虫的植物,将被销毁或退回;经检验,发现监视类病害虫、限制类非检疫病害虫或临时限制入境病害虫的植物,需经消毒处理后才能通关放行,如没有办法消毒,则销毁或退回。
  (二)工业品
  韩国依据《品质经营促进法》及实行规则,对工业产品进行安全检查,执行机构为产业资源部下属的技术标准院,该院根据《品质经营促进法》第17条和第29条,制定安全检查对象产品的安全检查标准。2000年韩国技术标准院为了提高电气产品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根据IEC制定的技术标准,制定出与IEC标准同等的241个标准,并向WTO技术委员会通报。该标准将分三阶段实施:2002年7月开始,电视、吸尘器、冰箱等86种家电产品,只有符合IEC的国际规格才能通过安全认证试验;荧光灯等灯具类和电动工具类等64个品种,于2002年开始;电线及保险丝类等将于2003年7月开始。
  对于汽车,除了实施税上加税的措施外,在产品分类上,国产汽车出口时归类为重化工类产品,但对进口的外国汽车则归类为消费品,使购买进口汽车的顾客产生购买奢侈品的印象,在汽车噪音检测上,采取了高于欧美的韩国标准;另外,税务机关对购买进口汽车的顾客重点进行税务调查,由于在韩国偷税漏税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一手段使那些欲购进口汽车的人望而却步。对于己经获得EU和DOT技术标准认证的进口汽车轮胎,仍坚持按韩国的技术标准进行检证,实际EU和DOT标准高于韩国标准。    (三)药品、化妆品
  对进口药品要求提供以韩国人为对象的临床试验资料,把进口药品排除在医疗保险报销药品之外。
  化妆品则把在国外没有任何销售限制的防紫外线、增白、除皱等品种列为功能性化妆品,而采取与医药品标准相同的事前审查制。
  (四)中国对韩出口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严重影响
  目前,中国受韩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检

验检疫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分布在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品及医药原料等领域。
  1.疫病区域化问题
  韩国一直把中国全境视为一个检疫区,一旦发现中国某一个地区存在韩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疫病或虫害,则中国非疫区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将被禁止进口。受此限制,目前,中国的新鲜水果只有菠萝、青香蕉可以对韩出口。
  在畜产品检疫评估时,韩国甚至以从某一企业产品中检出韩国禁止的病原体为由,把中国其它所有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均列入禁止进口范围。2001年6月,韩国从中国个别企业产品检检出禽流感病原体后,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了临时禁止进口措施,同年11月底虽然有条件解禁,但目前中国家禽肉对韩出口实际仍处于停顿状态。
  2.畜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中国对韩国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需经韩国评估注册。目前,中国仅有17家禽肉加工企业获韩国注册,可以对韩国出口。
  3.过于苛刻的检验措施
  中国的农畜产品对韩国出口中遭遇了韩方苛刻的检验措施,增加了相关企业的负担和经营风险。
  2002年1月,在未事先通报的情况下,韩国对中国出口的枸杞子、干萝卜丝、萝卜根、当归、黄芩、黄芩根、黄芪、干桔梗、生姜、藕、葛等11种产品实施二氧化硫精密检验。
  1999年9月以来,韩国对中国的活鳗、活石桂鱼实行严格的鱼体激素含量检查,采取“先精密检验、后通关”的管理措施,延长通关时间(一般为3~4天),致使活鱼存活率下降。这一做法阻碍了中国对韩国的鲜活鱼类出口。从2002年7月1日起,韩国对进口活鱼实施原产地标识制,把国产活鱼与进口活鱼区别开来,客观上阻碍了中国活鱼的对韩出口。
  四、政府、非政府机构和企业的作用
  就技术性贸易措施而言,韩国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政策的制定方面,重点对进口农产品、汽车等进行限制,比如:规定必须对水产品及肉类实行产地标识,对转基因的农产品及食品要特别标明等。
  韩国政府把“身土不二”的精神作为推动民族工业发展的重要指导准则,已经深深融入韩国民众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韩国农协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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