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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


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规律,提出了生产力标准的思想,确立了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评价标准 
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把这一原理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就要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检验我们的一切工作、判断一切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但是,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我们党指导思想上的“左”的失误,离开了发展生产力去搞阶级斗争和上层建筑领域的所谓革命,凡事不问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先问姓“社”还是姓“资”,这就使判断是非得失的标准发生了扭曲。邓小平总结了以往对社会主义认识上的教训,明确提出了生产力标准。他认为,认识和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不能离开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因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的政治领导,归根结底要表现在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因此,“对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有利还是有害,应当成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9页。)。针对那些离开生产力的发展抽象谈论姓“社”姓“资”的观点,邓小平进一步指出:“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这三条标准是生产力标准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按照生产力标准,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都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和要求的,因而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或是社会主义所允许的。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认识和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就是要采取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所以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是因为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之所以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正因为二者都是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一切“左”的或右的错误,都是违背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发展规律的,归根到底是违背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 

《邓小平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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