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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


表大会制度的构架内,领导和支持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依法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依法执政要求中国共产党按照法治的原则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执政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总体构想:“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根据这一构想,坚持依法执政,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应当从制度和法律上完善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
  执政党依法执政,首先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入政权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党。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是通过在国家政权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实现的,而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更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是通过武装斗争方式进行的。但是,在成为执政党以后,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就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要长期执政,就要使党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并不是任何政党都可以成为执政党,也不是任何政党以任何方式都可以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根据民主政治和法治的要求,依法执政首先意味着,党依照宪法的规定以法定的途径进入国家政权组织。
  在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一定形式的国家组织和产生一定的国家组织的法定程序和方式。这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意志和主张的体现。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就是依照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进入国家政权组织。
  由于各国的政体组织形式不同,对政党进入政权组织的含义的理解也各不相同。譬如,在议会制共和国和君主立宪制国家中,认为国家主要权力机构就是议会,所以,一个政党的代表进入议会,就意味着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在总统制共和国中,认为国家权力机构包括议会和政府,所以,进入议会和进入政府都意味着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规定,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首先是依法广泛动员人民群众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派党员依法通过选举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奋斗过程中,曾经在革命根据地就党依法进入政权组织做过积极的探索,努力为人民群众通过选举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选择创造制度条件。早在江西革命根据地时期,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1931年)。1933年8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各抗日根据地相继制定了《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晋绥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这些选举条例在中国宪政史上首次采用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制。(注:胡盛仪、陈小京、田穗生:《中外选举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

52-53页。)1953年2月,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的原则,共产党领导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该选举法经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修改和补充,更加趋于完善。共产党作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将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自觉地遵守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遵从人民意志的选择,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入国家政权组织。
  其次,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还表现为党依照法律程序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并通过在国家机关的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活动保证党推荐的干部依法担任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的重要环节。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都理所当然地由党的领袖担任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并且推荐本党的干部执掌国家机关的重要岗位。执政党不可忽视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岗位的掌控,这是通例。但是,执政党对国家机关领导岗位的掌控又要通过法律和法定程序来实现,这是法治原则的要求。
  根据中国的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党组织分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荐国家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候选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通过当选的国家主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国务院总理人选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分别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候选人,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按照法治原则和依法执政的要求,共产党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方式、范围和程序还需要在制度和法律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要根据不同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工作特点,将党推荐重要干部具体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三,中国共产党是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党。一个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并不必然意味着处于执政地位。一般地说,只有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才能成为执政党。在社会主义中国,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执政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在这方面,有两个重要的环节:其一,党依法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保证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产党员居于多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以推翻三座大山压迫的历史功绩、率领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行动、胸襟坦荡勇于接受批评和改正错误的自我创新精神、不断清除腐败追求自身队伍纯洁的严密纪律、管理社会和引导国家前进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全心全意地谋求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忠实无私的品德而一贯性地获得中国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所以,在历届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共产党员代表总是占大多数。事实证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人民选择、人民授予的。人民的意志是至上的法律,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的形式得到表现,所以,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是依法取得的。其二,党委在同级国家政权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国家政权组织中工作的党员要有执政党意识,自觉依法维护党的路线和方针,保证党路线和主张在国家政权体系内依法贯彻实施。
    (二)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从制度上保证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执政党的执政活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在一个政党内部贯彻自身的决定、指示的活动。在政党内部,其决定、指示只要通过党内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表现为政党内部的文件就可以。这种文件对政党内部成员有纪律约束力。但一个政党内部的决定、指示对该政党以外的成员并不自然地产生约束力。应当说,要求没有参加某个政党的社会成员遵守该政党的决定、指示,是于理不通、于法无据的。如果提出如此要求,表明这个政党的党外成员与党内成员没有任何区别,或者这个政党在潜意识中将所有社会成员都泛化为本党成员。一般的政党不能如此简单地要求非该党成员遵守和服从本党内部的决定和指示,执政党也不能如此。

《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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