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三者的有机结合与辩证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在共产党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面临的新的历史性课题。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将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从制度和法律上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大举措。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树立依法执政的观念,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一、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
政党作为现代政治的产物,其基本目的是通过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控制政治过程,实现自己的纲领,体现一定阶级、集团或阶层的利益。政党领导是现代国家政治过程的基本特征,在现代国家的政治过程中,政党是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政治主体。(注:参见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1页。)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政治制度特别是政党制度的差异,政党参与政治过程尤其是实现其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方式和特点有很大不同。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条件下,政党参与政治,实现对国家或社会的领导是按照法治的要求进行的。依法参与政治,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法治国家对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政党活动方式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当然,即使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条件下,不同的政党因其在国家中的地位不同,与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关系不同,实施领导的具体对象、范围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就执政党而言,党的领导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其中,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即对国家权力的掌握、控制和行使则称为执政。执政是一个政党进入国家的政权机构并以该政党为主体、以国家权力的名义从事对整个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或者说,执政是一个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占主导地位、并通过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治国主张贯彻于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活动。非执政党的领导往往是对社会中的某些领域某些部分进行领导,不可能直接实施对国家的领导,也不可能对全社会实施领导。执政党的领导与非执政党的领导,无论从领导范围、领导任务还是从领导方式来看,都有很大区别。
就执政党而言,执政党的执政活动也不同于执政党所从事的其他一般的政党活动。执政活动是一种特殊形态下的政党活动。一般的政党活动并不必然是在国家政权内的活动(注:并不是执政党的所有活动都属于执政,执政党还有大量的政党行为不属于执政的范畴。在严格意义上,执政活动是一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行为。但是,正如本文后面将要分析的,在法制不健全的状态下,执政党的执政活动和执政党对社会的领导活动往往难以进行严格的区分。),而执政则必然是在国家政权机构内部的活动。如果说一般的政党活动是以政党为主体所从事的政治活动的话,那么,执政则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为主体所从事的政务管理活动。执政党领导国家,直接控制着国家政权,因此执政集中表现为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遵循的制度和规范,进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执政党的主张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前提。一般的政党活动只有限地影响到其活动所直接涉及的人民群众;执政活动则必然影响到全体社会成员。执政党的一般政党活动可以将本政党的主张通过思想宣传的方式和党组织、党员的表率作用让人民群众了解并接受,但并不对人民群众产生必然的约束力;执政活动则对全社会成员产生法定约束力。
依法执政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仅就政党的执政行为和活动而言的。这是指,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的影响的国家政务管理活动。(注:依法执政并不意味着执政党的一切活动都由法律规范。执政党的内部活动并不由法律规范,执政党的一般社会活动法律也不直接规范具体的行为模式,而只是规定不可逾越的界限。)就一个特定的政党而言,党的领导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了党的领导地位、领导性质、领导范围、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领导任务,等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处的环境和任务不同,党的领导也有不同的含义和要求。(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是革命,即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在社会主义时期,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是执政,执政是党的领导的集中体现。参见《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598页。)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于执政地位的党,党的领导首先是指党对国家的领导,即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包括对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领导。由于党在国家中居于执政地位,党对全社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执政活动来实现的,即党以国家政权的名义依法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当然,党的执政活动并不能取代党对社会的其他领导方式,在各个不同的社会领域、社会阶层、社会团体和组织中,党领导社会的方式也有变化。但即使在党的组织直接领导和管理的社会领域和社会组织中,党通过国家政权并以国家意志表现的法律实施领导,依然是党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了八十多年的光辉历程。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党在国家中的地位、党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党的领导有不同表现形式,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也有不同的性质和要求。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将坚持依法执政明确为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就是在科学总结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完成革命任务的执政党到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的长期实践成果,正确判断党在新世纪面临的新变化、新挑战、新考验的基础上,做出的新选择。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创新,是党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的制度创新。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党的领导任务是动员人民群众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压迫,推翻国民党反动政权,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居于领导地位,但是在国家中没有执政地位。由于国民党政权实行法西斯统治,共产党甚至连合法存在的地位都没有。无数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倒在了国民党政权以法律名义举起的屠刀下。共产党是一个没有合法地位的革命党,与国民党的国家政权是根本对立的,与国民党政权制定的法律也是根本对立的。即使在国共合作时期,共产党与国民党政权及其法律制度依然保持着很大的独立性。这种状况决定了共产党的领导性质、领导范围、领导方式和任务。共产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革命的领导权和党组织对社会的直接领导。共产党在革命中的领导地位主要表现为对革命力量中的社会各阶层的领导、对革命武装的领导、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对思想文化战线的领导,而不是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中领导人民革命的基本情况。在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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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
政党作为现代政治的产物,其基本目的是通过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控制政治过程,实现自己的纲领,体现一定阶级、集团或阶层的利益。政党领导是现代国家政治过程的基本特征,在现代国家的政治过程中,政党是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政治主体。(注:参见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1页。)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政治制度特别是政党制度的差异,政党参与政治过程尤其是实现其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方式和特点有很大不同。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条件下,政党参与政治,实现对国家或社会的领导是按照法治的要求进行的。依法参与政治,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法治国家对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政党活动方式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当然,即使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条件下,不同的政党因其在国家中的地位不同,与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关系不同,实施领导的具体对象、范围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就执政党而言,党的领导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其中,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即对国家权力的掌握、控制和行使则称为执政。执政是一个政党进入国家的政权机构并以该政党为主体、以国家权力的名义从事对整个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或者说,执政是一个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占主导地位、并通过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治国主张贯彻于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的活动。非执政党的领导往往是对社会中的某些领域某些部分进行领导,不可能直接实施对国家的领导,也不可能对全社会实施领导。执政党的领导与非执政党的领导,无论从领导范围、领导任务还是从领导方式来看,都有很大区别。
就执政党而言,执政党的执政活动也不同于执政党所从事的其他一般的政党活动。执政活动是一种特殊形态下的政党活动。一般的政党活动并不必然是在国家政权内的活动(注:并不是执政党的所有活动都属于执政,执政党还有大量的政党行为不属于执政的范畴。在严格意义上,执政活动是一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行为。但是,正如本文后面将要分析的,在法制不健全的状态下,执政党的执政活动和执政党对社会的领导活动往往难以进行严格的区分。),而执政则必然是在国家政权机构内部的活动。如果说一般的政党活动是以政党为主体所从事的政治活动的话,那么,执政则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为主体所从事的政务管理活动。执政党领导国家,直接控制着国家政权,因此执政集中表现为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遵循的制度和规范,进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执政党的主张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基本前提。一般的政党活动只有限地影响到其活动所直接涉及的人民群众;执政活动则必然影响到全体社会成员。执政党的一般政党活动可以将本政党的主张通过思想宣传的方式和党组织、党员的表率作用让人民群众了解并接受,但并不对人民群众产生必然的约束力;执政活动则对全社会成员产生法定约束力。
依法执政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仅就政党的执政行为和活动而言的。这是指,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的影响的国家政务管理活动。(注:依法执政并不意味着执政党的一切活动都由法律规范。执政党的内部活动并不由法律规范,执政党的一般社会活动法律也不直接规范具体的行为模式,而只是规定不可逾越的界限。)就一个特定的政党而言,党的领导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了党的领导地位、领导性质、领导范围、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领导任务,等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处的环境和任务不同,党的领导也有不同的含义和要求。(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是革命,即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在社会主义时期,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是执政,执政是党的领导的集中体现。参见《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598页。)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于执政地位的党,党的领导首先是指党对国家的领导,即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包括对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领导。由于党在国家中居于执政地位,党对全社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执政活动来实现的,即党以国家政权的名义依法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当然,党的执政活动并不能取代党对社会的其他领导方式,在各个不同的社会领域、社会阶层、社会团体和组织中,党领导社会的方式也有变化。但即使在党的组织直接领导和管理的社会领域和社会组织中,党通过国家政权并以国家意志表现的法律实施领导,依然是党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了八十多年的光辉历程。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党在国家中的地位、党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党的领导有不同表现形式,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也有不同的性质和要求。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将坚持依法执政明确为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就是在科学总结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完成革命任务的执政党到领导国家建设的执政党的长期实践成果,正确判断党在新世纪面临的新变化、新挑战、新考验的基础上,做出的新选择。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创新,是党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的制度创新。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党的领导任务是动员人民群众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压迫,推翻国民党反动政权,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居于领导地位,但是在国家中没有执政地位。由于国民党政权实行法西斯统治,共产党甚至连合法存在的地位都没有。无数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倒在了国民党政权以法律名义举起的屠刀下。共产党是一个没有合法地位的革命党,与国民党的国家政权是根本对立的,与国民党政权制定的法律也是根本对立的。即使在国共合作时期,共产党与国民党政权及其法律制度依然保持着很大的独立性。这种状况决定了共产党的领导性质、领导范围、领导方式和任务。共产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革命的领导权和党组织对社会的直接领导。共产党在革命中的领导地位主要表现为对革命力量中的社会各阶层的领导、对革命武装的领导、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对思想文化战线的领导,而不是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中领导人民革命的基本情况。在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
度下,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形式可以是合法的,并有可能在法律范围内以长期合法方式动员社会力量。但是,在国民党的法西斯专制统治下,一无民主,二无法治。共产党连合法存在的地位都没有,更谈不上依法领导、依法争取执政地位的条件和环境,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和社会的领导根本不可能利用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资源,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而只能运用党的政策,宣传、组织群众,直接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党直接领导的革命武装,与国民党控制的国家政权以及通过法律体现的国家权力相抗衡。(注:毛泽东曾经论述了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特殊性,他指出:“中国的特点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的国家;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因此,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因此,“在中国,主要的斗争形式是战争,而主要的组织形式是军队。”参见毛泽东《战争和战略问题》,《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42、543页。董必武也 《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