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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极作用的一面。但是回族发展到现在,这个积极的作用基本上已经过去了。……各地的情况都说明回族宗教制度中的封建性的剥削、压迫,是一种保守落后的东西,并且成了回族发展中的一个绊脚石。”(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9页。)宗教制度的改革势所必然。
  宗教制度的改革,也是宗教界人士的愿望。帕巴拉活佛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就指出:“寺庙中一切压榨僧俗人民的封建制度和各种特权”,“一定要全部废除。这些坏制度,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肯定是相违背的,也是违背国家宪法的,它和宗教的教规毫无共同之处。不改掉这种制度,不仅阻碍西藏人民的彻底解放,对宗教也无一粟之利,而害处却如大山”。他还说:“‘为一切具有生命的赋予幸福’,是宗教教义的基础。但是,相当时期中坏的政治制度篡入寺庙后,封建特权给予了人民痛苦,使人们对寺庙产生了怨弃心,这种情况与我们佛教教义是根本不相符合的。废除这些特权不会对宗教有害,而且是符合宗教的教义的”。(注:《帕巴拉活佛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摘要)》,1959年7月17日《人民日报》。)班禅也指出:进行民主改革,是发展西藏的经济、文化,使人民得到幸福自由的惟一道路。(注:参见罗广武编著:《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1949-1999)》,华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1958年8月,中央统战部上报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回族伊斯兰教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了宗教制度改革的问题。1958年12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正式提出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并规定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之后,各地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开展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内容
  这次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并不是所有制度都要改,只是改革那些侵犯人身自由、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民族发展、与国家法令相抵触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对与国家法令没有抵触,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禁忌、习惯、制度,则予以保留。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如教主放口唤、放阿訇和世袭的伊玛目制度;寺庙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组织武装;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事业等。
  2.废除宗教剥削制度。如废除喇嘛庙和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取消宗教课税;取缔非法商业;禁止寺庙利用宗教巧立名目敲诈勒索群众财物或强迫摊派;要求宗教活动不得妨害生产。
  3.废除寺庙内部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处罚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等。宗教人员,凡是能够劳动的一般要参加生产,都要履行公民义务。
  4.寺庙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强迫封斋,强迫儿童学经文、当满拉。喇嘛有还俗的自由,群众有自愿当喇嘛或满拉的也不要强加制止。
  这些内容,我们从1959年9月2日《中国共产党西藏工委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也可看出。《意见》规定:①彻底摧毁一切叛乱组织和反革命组织(如“西分裂祖国立国人民会议”、“西藏自由同盟”和“四水六岗”等);彻底肃清寺内的叛乱分子和反革命分子。②坚决废除寺庙的各种封建特权,包括寺庙委派官员、管理市政;私设法庭、监牢、刑罚和私藏武器;没收群众财产,流放人民;干涉诉讼,干涉婚姻自由和干涉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③废除寺庙放给农奴和分苦喇嘛的所有高利贷债权。④依法没收三个寺(指哲蚌、色拉和噶丹寺——引者)所占有的牧场、庄园及一切生产资料(包括牛羊、土地、房屋、农具和耕畜等)。⑤废除寺庙向群众派乌拉、派差役,对群众进行人身奴役的封建特权制度。⑥不准寺庙向群众敲诈勒索财物和摊派;取缔其非法工商业和强买强卖;严禁其投机倒把和走私漏税行为。⑦废除寺庙向宗、溪、部落摊派群众当喇嘛的制度,禁止寺庙强迫群众当喇嘛。⑧废除寺庙内的封建统治和封建等级制度,废除寺庙内的打罚制度。⑨废除寺庙间的封建统治隶属关系。⑩废除寺庙利用宗教节日(如传召)行使的一切封建特权,包括接管市政,对人民横征暴敛,巧取索夺,没收人民财产,强奸妇女,残害人民等。(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136页。)
  在进行上述改革的过程中,中央同时又强调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应当注意有意识地保留一些寺院。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为了照顾群众的宗教信仰,不给国内外敌对分子以造谣、挑拨的机会,应适当地保留一些寺庙,但是究竟留多少比较适当,由各地党委考虑。在处理寺庙财产时,对于保留的寺庙,可以适当留出一小部分土地、牲畜和其他财物,使留下来的宗教人员参加劳动生产,维持生活。对于群众自愿的布施,也不要干涉。
  (2)对于要还俗的喇嘛,应该支持和鼓励;对于老弱残废无家可归的喇嘛,应该集中寺庙居住,组织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劳动,采取适当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对于他们的生活不足应该给以适当的救济,甚至可以考虑养起来。有些守法但不愿还俗的喇嘛,可以同他们住在一起。这样对于争取群众、消除群众顾虑(怕灭教)有很大好处,也便于进行管理和教育。
  (3)对于生产建设妨害不大的一些风俗习惯,不要急于改变,应该听任群众的自愿;必要时也可作些促进工作,启发他们的觉悟。因为如果触动的面太广了,不利于宗教制度的改革。
  可见,这次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废除宗教制度、宗教生活中带有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性质的内容,以恢复和确保宗教自身的纯洁性,并非取消合理的宗教制度,更不是要消灭宗教。
    三、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方针
  为保证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国共产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方针:
  1.慎重改革的方针。处理宗教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如何处理宗教改革的问题。对于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党和政府所持的态度历来是谨慎的,一再强调要从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愿望出发,不要急于行事、急于求成。周恩来在政务院第37次政务会议上讨论西北地区民族工作时的总结发言指出:“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我们现在也还不能提

出改革的口号,以免引起人家的反感。对伊斯兰教,对喇嘛教,都应该尊重。假如少数民族中有积极分子提出要改革,应该好言相劝,劝他们不要着急。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提,慢些改比快些改要妥当得多。”(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页。)因此,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对于宗教改革所持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尽管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也发生过急躁冒进的倾向,但很快得到了纠正。1956年7月,周恩来在向有关人士传达中国共产党中央对四川甘孜藏区和凉山彝区民主改革的指示时进一步强调:“有关改革的问题,要根据群众的意愿,经过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取得上层人士同意后再去进行”,“对藏区的寺庙应该采取更慎重的态度”。(注:《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604页。)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又申明:西藏的民主改革(其中包括宗教制度的改革)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现在已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改革。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是否进行改革,要到那时看情况才能决定。”(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这一决定得到了西藏广大上、中层人士的一致拥护。
  根据这一方针的精神,新疆等地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初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宗教寺庙的房屋、宗教学校、土地连同土地上的树木和寺庙里的用品均属寺庙所有。除非国家特别需要而征用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挪用;农业合作化后,寺庙土地私有制仍可不变;个别农业社私自占用寺庙土地应退还寺庙,或者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议定租金;要鼓励宗教人士参加农业社,但必须自愿,不得强迫;允许宗教人士在劳动中进行正常的宗教

《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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